保函保證書
致長安保證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鑒于: (以下簡稱發(fā)包人)與 (以下簡稱承包人)擬就 工程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為保證承包人履行上述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提交上述工程的銀行《 保函》;你方已接受承包人的委托以你方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開立銀行《 保函》, 你方為承包人向銀行提供了編號為 的《出具分離式保函協(xié)議》。
我以我本人的信用和全部財產(chǎn)為承包人向你方提供上述《出具分離式保函協(xié)議》的反擔保,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證:
一、我本人的保證方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出具分離式保函協(xié)議》為本反擔保保證書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本反擔保保證書依舊有效。
二、我本人的保證責任范圍為:銀行要求你方承擔的《出具分離式保函協(xié)議》項下保函金額的本金人民幣 元整(¥ 元)、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你方為實現(xiàn)本反擔保保證書所載明的'權利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chǎn)保全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三、我本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當你方憑本反擔保書和銀行要求你方承擔保證責任的索賠通知向我本人提出索賠時,我本人將在收到你方索賠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若你方已先行承擔保證責任,我本人無條件地立即承擔對你方的賠償責任。
四、若我方不能在第三條所述期間內履行保證責任和清償義務,應向你方支付逾期違約金,每個日歷天的違約金按照欠款金額的1‰計算,并賠償由此給你方造成的損失。
五、本反擔保保證書的有效期間自本反擔保保證書簽發(fā)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完畢上述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從而解除了你方的保證責任和其他責任之日或你方因履行上述《出具分離式保函協(xié)議》項下的保證責任和其他責任而承擔的全部賠償金、違約金和其他損失得到清償之日止。
六、本反擔保保證書的附件包括我本人提交的以下資料,我本人保證所提交的資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 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員、聯(lián)系方式及其他;
(3) 個人財產(chǎn)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
(4) 本人配偶關于保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聲明。
保證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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