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土地流轉合同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公平合理,相互自愿的前提下,雙方簽訂以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該地塊位于威寧縣海邊村安置區(qū),集體土地證號為:威集用(2017)第X003號,土地使用權人:耿昆,使用權面積為300平方米,地類(用途):住宅,該宗地四至:西至A205,東至A203,南至威雙大道,北至廣聚路。(注:該宗土地是由耿昆轉讓給馬關志所有,現將該宗土地轉讓給趙正國所有。)
二、轉讓方式
1、甲方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柒拾捌萬陸仟元整(¥:786000.00元整),乙方將房屋轉讓款一次性付給甲方(以銀行打款憑條為證)。
2、甲方確保該宗土地轉讓前無任何糾紛,無任何建筑物。
3、甲方負責提供相關依據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建房手續(xù)和證件。
4、如乙方要求過戶,甲方應提供所有相關手續(xù),過戶費用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甲方應退還所有購買土地的轉讓款,并且賠償乙方按轉讓款的總額千分之五/每日計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規(guī)劃的安置協議,規(guī)劃許可證,集體使用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交給乙方,以便辦理相關手續(xù)。
6、甲方積極幫助乙方解決有關土地手續(xù)辦理事宜,該宗土地轉讓后產權由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證 明 人: 證 明 人:
年 月 日
南寧土地流轉合同 [篇2]
為了發(fā)展經濟,增加集體和群眾的經濟效益,把村集體水澆地150畝出租給(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村民吳志國、丁仙君)種西瓜,達成協議如下:
1、承包期限:從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壹年整)。
2、甲方土地150畝,以每畝400元出租給乙方種西瓜,2017年10月30日進入時全部付清土地承包費60000元(陸萬元整)。
3、甲方小河口村必須在10月30日前處理好一切土地問題交乙方管理。
4、甲方抽水泵站現有抽水設備一套抽水管道從抽水泵至平頭水澆地全段交乙方看管,并自行抽水,甲方不負責任。
5、從村小組到平頭一段照明電線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被盜,乙方自行跟新。
6、抽水費用為農用電費,最終以電力公司出具電力發(fā)票為準。
7、甲方在乙方的承包面積內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種植管理。
8、乙方在承包期間內國家征占用該土地,地面上
西瓜損失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甲方。
9、乙方在甲方土地承包期間必須按甲方當地的政府政策做好計劃生育和護林防火工作。
10、現甲方小河口村小組平頭現有住房20間,烤房35間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11、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南寧土地流轉合同 [篇3]
甲方(出讓方): 鄉(xiāng)(鎮(zhèn)) 村 組,農戶姓名 身份證號:
住 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住 所:
為了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法律、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平等協商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 流轉承包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土地(以下簡稱承包地) 畝經營權流轉給乙方,承包地座落于 。四至界限。 (承包地屬性、質量等見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及其他)將其承包地流轉給乙方生產經營。
四、流轉承包地用途
流轉承包地只能用作農業(yè)用途,具體用途為 。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1、承包地流轉費用現金支付。合同期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轉費每年 元。付款時間每年 月 日。
2、流轉土地所享受國家惠農資金和其它補貼均由乙方享受。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guī)定收取承包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2、義務。在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甲方應當及時向發(fā)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甲方應當事先向發(fā)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如果乙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交納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
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乙方將甲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fā)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guī)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的、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fā)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fā)包方各一份,鄉(xiāng)鎮(zhèn)經管站各留存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轉讓合同,應以原發(fā)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簽名:
乙方(蓋章)簽名: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流轉土地土地名稱、四至界址、面積、質量等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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