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yè)執(zhí)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guī)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托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托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簽訂;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托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托單位證明。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名義簽訂,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fā)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xù);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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