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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委托他方處理一定事務的一方為委托人,接受該委托的一方為受托人。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托合同與概括委托合同兩類,前者是指當事人就僅一項或數(shù)項事務所達成的委托合同。后者是指當事人就一切事務達成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chǎn)生的行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nèi)進行活動。非經(jīng)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chǎn)生的結果據(jù)為己有。
由此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jù),委托合同所調(diào)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于代理的一般規(guī)范。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調(diào)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于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托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yè)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托合同強調(diào)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非經(jīng)委托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務擅自轉委托他人辦理。
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一定委托事務來實現(xiàn)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
受托事物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托去醫(y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托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yǎng)子女等)不得進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摹?/strong>
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shù),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償?shù)摹?/p>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償性時,應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報酬與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相區(qū)別。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對價關系,因此并不表現(xiàn)委托合同的有償性。
5.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
委托合同一經(jīng)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托人主要有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托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托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托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6.委托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還應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為其辦理委托事務的承諾。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諾的,則委托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托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
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為合同成立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適當?shù)目陬^或書面形式。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谖腥伺c受托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確定了受托人愿意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法律關系。這是委托代理關系產(chǎn)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系。否則,委托代理關系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nèi)適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系,實現(xiàn)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為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緊密聯(lián)系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qū)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托合同則是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托的協(xié)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僅僅是產(chǎn)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jīng)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于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fā)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這三方當事人。委托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從上述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qū)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fā)生系基于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攬、雇傭和合伙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通過指定而產(chǎn)生。由此觀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同時,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托處理有經(jīng)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托人沒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托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保皶r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托人依據(jù)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應當及時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nèi)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結果,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處理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托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玻峁┗蜓a償辦理委托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托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為了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常春贤囊(guī)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合同并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托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jù)習慣或依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于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矗r償責任。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賠償,委托人應對自己的委托負責。例如,委托人指示不當或重復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損的,委托人應當賠償損失。(見《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担鍍攤鶆盏牧x務。
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托人予以清償。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范圍處理非委托事務,委托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視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對受托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shù)牧x務。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保凑瘴腥说闹甘居H自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來實現(xiàn)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托事務便成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受托人在履行這一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親自辦理委托事務。
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時,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見《合同法》第399條)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只有經(jīng)過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托他人處理時,受托人才可以轉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事務。(見《合同法》第400條)
。玻畧蟾娴牧x務。
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托人全面報告委托事務的辦理經(jīng)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見《合同法》第401條)。
3.交付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
受托人應當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chǎn)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托人。(見《合同法》第404條)
。矗r償責任。
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見《合同法》第406、409、410條)
。担泻贤K止后的義務。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委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見《合同法》第412、413條)
三、委托合同中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在英美法上稱為“顯名代理”當然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在英美法上稱為“隱名代理”,其效力分為兩種情況。
。保谌酥朗芡腥伺c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受托人雖未指出委托人的身份,但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實際上是在代理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才產(chǎn)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2條)
。玻谌瞬恢朗芡腥伺c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發(fā)生以下三方面效力:
。ǎ保┦芡腥艘虻谌说脑驅ξ腥瞬宦男辛x務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ǎ玻┦芡腥艘蛭腥说脑驅Φ谌瞬宦男,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四、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區(qū)別
。ㄒ唬┪泻贤c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chǎn)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qū)別: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jīng)批準經(jīng)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未經(jīng)法定手續(xù)批準經(jīng)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jīng)營信托業(yè)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chǎn)生權利義務關系。
。ǘ┚娱g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如《瑞士債務法》)將二者合并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nèi)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nèi)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jīng)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nèi)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常泻贤械氖芡腥嗽谔幚砦惺聞諘r,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nèi)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矗贤挠袃斝圆煌。
委托合同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shù)奈泻贤,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guī)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jīng)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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