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土地使用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用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fā)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fā)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fā)費后______日內,乙方必須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或變更登記)手續(xù),領取(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guī)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guī)劃要求和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xù)。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交還土地使用證。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xù)使用該土地,須在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規(guī)定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方雙方各執(zhí)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 __________(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章) 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200)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市(縣)局,與受讓人___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fā)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于____萬元人民幣。屬于工業(yè)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于____%,建筑系數不低于____%。
第四條屬于工業(yè)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fā)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閑置費標準定為相當于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qū)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
。ㄒ唬┦茏屓嗽凇冻鲎尯贤芳s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ǘ┦茏屓嗽诤贤s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第六條約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guī)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fā)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后,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閑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xié)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xié)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
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出讓。
。ǘ┌凑铡冻鲎尯贤返谑邨l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準手續(xù)后,由受讓人按照批準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簽字): (簽字):
二○○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簡稱甲方)抵押人:黃兆純(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第一條乙方抵押的地塊位于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抵押土地于20xx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為:洪湖國用(20xx)第2351號。
第三條經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萬元,按%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為人民幣元,貸款限期為年。
第四條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人為毀損。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xié)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xù)期手期。
第六條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七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變化必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人代表:
乙方:(章)
法人代表:
20xx年元月12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ㄒ韵潞喎Q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并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后,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外,還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并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進行開發(fā)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仍未開發(fā)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guī)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開發(fā)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并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xù)。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xù)期申請。甲方同意續(xù)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并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xù)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ㄒ唬┫騙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guī)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范圍的開發(fā)、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筑容積率:不大于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于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guī)劃參數以批準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guī)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筑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yè)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zhí)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huán)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guī)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fā)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占用出讓地塊范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jiān)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并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后,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地塊的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筑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建筑物養(yǎng)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于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tài),并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注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占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yè)、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tài)的,應當分別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托動遷后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復雜,所需的前期開發(fā)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xié)商后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于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托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后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后每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于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fā)生爭議后再行協(xié)商確定。
六、關于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七、關于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于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范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筑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范圍、用地主體等發(fā)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yè)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yè)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tǒng)一計算。商業(yè)服務設施經批準增加建筑規(guī)模,總商業(yè)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總商業(yè)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yè)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征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yè)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guī)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注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注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fā)、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新增工業(yè)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fā)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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