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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安全培訓制度

時間:2022-04-10 21:17: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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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安全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導游安全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qū)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yè)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guī)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wěn)定的執(zhí)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fā)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fā)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 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 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 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 未通過年審繼續(xù)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 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 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 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 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 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 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 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崗的;

(二) 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攜帶正規(guī)接待計劃;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 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 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zhí)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zhí)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jù)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yè)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荚u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yè)通報。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jù)導游業(yè)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

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導游人員管理辦法2015-07-02 12:12 | #2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康暮鸵罁(jù))

為了加強對本市導游人員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ǘx)

本辦法所稱的導游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導游執(zhí)業(yè)資格,接受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或者景區(qū)(點)單位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導游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取得、執(zhí)業(yè)活動及其管理。

第四條。ㄖ鞴懿块T和協(xié)管部門)

上海市旅游事業(y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游委)負責全市導游人員的管理工作。

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內導游人員的管理工作,業(yè)務上受市旅游委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xié)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導游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執(zhí)業(yè)許可)

導游人員從事執(zhí)業(yè)活動,應當取得《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

未取得《導游證》和《景區(qū)(點)導游證》的,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第六條。▽в蔚燃壴u定)

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導游人員的等級評定,由市旅游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zhí)業(yè)原則和權益保護)

導游人員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導游人員有獲得社會保障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導游人員依法執(zhí)業(yè)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в紊鐖F組織)

本市導游人員可以依法組建自律性社會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市導游社團組織),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市導游社團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負責對導游人員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的監(jiān)督和業(yè)務培訓的組織。

第二章 導游人員資質

第九條。▽в稳藛T分類)

導游人員分為旅行社導游、導游服務公司導游和景區(qū)(點)導游三類。

旅行社導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從事導游業(yè)務的人員;導游服務公司導游,是指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由導游服務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區(qū)(點)單位從事導游業(yè)務的人員;景區(qū)(點)導游,是指接受景區(qū)(點)單位委派,在景區(qū)(點)內從事向導和講解的人員。

第十條。ǹ荚囍贫龋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本市實行導游人員資格統(tǒng)一考試制度。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由市旅游委負責,具體工作由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考試時間公告)

市旅游委應當將每年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竺麠l件)

申請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高級中學或中等專業(yè)學校以上學歷;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十三條。▓竺疤峤徊牧希

申請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可以到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名。

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身份證明;

(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yè)學校以上學歷證書證明;

(四)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ǹ荚嚕

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形式由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組成。

具有高等院校導游專業(yè)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免除筆試。

第十五條。ㄅ嘤柵c考試分離)

導游人員考試工作應當遵循培訓與考試分離的原則。

導游人員的資格考試培訓應當由具有培訓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舉辦,具體辦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ㄙY格證書取得)

考試成績由原受理報名的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考試合格的人員,自接到考試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原報名的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導游員資格證書》或者《景區(qū)(點)導游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 導游人員執(zhí)業(yè)管理

第十七條 (執(zhí)業(yè)申請)

取得導游資格證書要求執(zhí)業(yè)的,應當通過已簽約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記的導游服務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執(zhí)業(yè)申請。

取得景區(qū)(點)導游資格證書要求執(zhí)業(yè)的,應當通過簽約的景區(qū)(點)單位,向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執(zhí)業(yè)申請。

第十八條 (執(zhí)業(yè)審批)

市或者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批準執(zhí)業(yè)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對不批準執(zhí)業(y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òl(fā)證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fā)《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二十條。ㄗC件印制和期限)

《導游證》和《景區(qū)(點)導游證》由市旅游委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格式統(tǒng)一印刷。

《導游證》和《景區(qū)(點)導游證》有效期為三年。

《導游證》和《景區(qū)(點)導游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和買賣。

第二十一條。ㄗC件換發(fā))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應當申請換發(fā)《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

(一)與新的旅行社、景區(qū)(點)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或者在新的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

(二)經考核合格獲得高一級導游人員等級證書的;

(三)《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破損,無法使用的;

(四)《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有效期滿的。

導游人員換發(fā)《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屬于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導游人員,應當在《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ㄗC件掛失和補辦)

導游人員遺失《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應當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并向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掛失手續(xù);導游人員可自掛失之日起3個月后,憑登報聲明,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補發(fā)《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

導游人員在《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遺失和申請補發(fā)期間,需要從事執(zhí)業(yè)活動的,由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申領《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qū)(點)導游證》。

第二十三條。ā杜R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qū)(點)導游證》取得)

旅行社、景區(qū)(點)單位因旅游任務需要臨時導游人員的,應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qū)(點)導游證》。

從事臨時導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種語言能力的人員;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關專業(yè)的在校學生或者畢業(yè)學生;

(三)遺失《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的人員。

申請《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qū)(點)導游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市或者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區(qū)(點)單位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qū)(點)導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臨時導游證》或者《臨時景區(qū)(點)導游證》有效期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多次申領的,一年內有效期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 (亮證上崗)

導游人員執(zhí)業(yè)時,應當佩戴《導游證》或者《景區(qū)(點)導游證》。

第二十五條。ㄒ话銏(zhí)業(yè)要求)

導游人員應當按照委派單位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及其接待計劃,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導游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因變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費用,應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務單據(jù)。

第二十六條。ň皡^(qū)(點)導游執(zhí)業(yè)要求)

景區(qū)(點)導游應當在《景區(qū)(點)導游證》核定的范圍內執(zhí)業(yè)。

景區(qū)(點)導游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明碼標價,并出具服務單據(jù)。

景區(qū)(點)導游應當根據(jù)景區(qū)(點)單位要求提供向導和講解服務。

第二十七條。ūU下糜握甙踩

導游人員執(zhí)業(yè)時,應當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對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區(qū)(點)單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經征得多數(shù)旅游者的同意,導游人員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組團的旅行社或者景區(qū)(點)單位報告。

當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時,導游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并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或者景區(qū)(點)單位報告。

第二十八條。ń剐袨椋

導游人員執(zhí)業(yè)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索要小費;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約定且未經旅游者同意安排購物;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ㄓ袡嗑芙^的行為)

導游人員執(zhí)業(yè)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游人員有權拒絕:

(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二)違反其職業(yè)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與我國民族風俗習慣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ㄉ鐣U虾蛣趧訄蟪隀啵

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景區(qū)(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保障專職導游人員的基本收入并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對兼職導游人員按照其勞動支付合理報酬。

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景區(qū)(點)單位應當為簽約或者登記的導游人員支付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十一條。▽в稳藛T違章記分管理)

本市對導游人員實行導游違章記分制度,對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予以記分。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超過一定分值的導游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參加市導游社團組織組織的教育培訓。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視為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按《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違章記分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導游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無導游證、景區(qū)(點)導游證人員從事導游活動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景區(qū)(點)導游人員超出《景區(qū)(點)導游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導游活動的,由市或者區(qū)、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ㄟ`反繳納社會保障費用規(guī)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ㄙr償)

因導游人員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由組團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區(qū)(點)單位承擔賠償,其中導游人員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組團的旅行社或者景區(qū)(點)單位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五條。▓(zhí)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zhí)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zhí)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妥h和訴訟)

當事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 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⒄請(zhí)行)

對在旅游專線車(船)等交通工具上從事導游的人員執(zhí)業(yè)管理,參照本辦法中有關景區(qū)(點)導游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媒忉尣块T)

市旅游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三十九條。ㄊ┬腥掌冢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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