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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全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消防條例》及相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場、超市;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燈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類批發(fā)市場等(以下簡稱商(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適用本規(guī)定。
小于上述規(guī)模的商(市)場應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商(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保障本單位的消防設施維修維護、設施檢測、消防安全教育等經費;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關問題;
(六)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并定期進行教育培訓;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定期組織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條 商(市)場應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商(市)場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情況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消防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等疏散設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配電室安全管理;內部裝修工程的管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等。
第五條 商(市)場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yè)。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內部裝修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動防火分區(qū)、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等消防設施,并且裝修材料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的非高層建筑,可不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由商(市)場負責安全的部門審核、備案。
第六條 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市)場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超過9000平方米的商(市)場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場,以及高層建筑內的商(市)場,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消防防煙、排煙設施。
第七條 商(市)場內柜臺、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并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于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應在收銀臺兩側(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銀臺一側)設置寬度不小于1.5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且應保證兩個無障礙通道的間距不大于25米,并設置明顯標志。
柜臺的設置不應遮擋、圈占消火栓、滅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設施。
超市應根據營業(yè)區(qū)疏散通道的面積限定購物車的數量。疏散通道的面積與購物車的數量應保證100平方米不超過10輛的比例,并及時清理停滯在營業(yè)區(qū)內的購物車。
第八條 商(市)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前室設置流動售貨車、臨時攤位或堆放貨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安全出口處兩側1米范圍內設置人體模特、廣告牌等,或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變相當作庫房;
(四)將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平開疏散門占用或堵塞。
第九條 商(市)場的營業(yè)廳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線路的頂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應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并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xù)。
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97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商場,除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外,還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商場是指經銷百貨、服裝、五金交電、日雜土產、副食、糧油、書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內場所。
在本市舉辦展覽展銷活動,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場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機關。市和區(qū)、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具體實施商場消防監(jiān)督檢查、火災原因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商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依法對其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
(二)組織制定、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根據本商場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
(五)組織維護、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
(六)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整改火險隱患;
(七)組織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調查火災原因;
(八)根據營業(yè)場所規(guī)模及經營商品的火災危險性,配備專(兼)職防火人員,并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商場的電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工、專(兼)職防火人員、倉庫保管人員及從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管理、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商場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掌握滅火基本方法;
(二)發(fā)生火災時,能及時報告火警,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期火災。
第八條商場營業(yè)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設置明顯“禁止吸煙”標志;
(二)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
(三)柜臺售貨區(qū)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四)柜臺外不準堆放商品;
(五)敞開售貨區(qū)應保持疏散通道的暢通;
(六)疏散樓梯間、地下商場應選用不燃材料進行裝修;其他允許使用可燃材料進行裝修的,應做阻燃處理;
(七)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簾門的下方,不準設置柜臺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門、樓梯、通道應設有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備,應急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九)每日停止營業(yè)后,應對營業(yè)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做好自查登記;
(十)值班人員應進行消防安全巡邏檢查;
(十一)不準留宿無關人員。
第九條商場出租場所、柜臺或從事聯(lián)銷活動應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消防責任。
第十條商場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在明顯位置懸掛《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售貨區(qū)與經營其他商品的售貨區(qū)之間,應設置防火分隔。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準同柜臺出售。
第十一條商場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電氣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安裝、檢查、維修;
(二)電氣設備選型和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三)商場的照明線路與營業(yè)性線路應分別設置,商品的測試、維修的電源必須是營業(yè)性電源,禁止超負荷用電;
(四)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護裝置;
(五)配電設備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可燃物品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經商場有關負責人批準不得使用電熱設備;
(七)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的鎮(zhèn)流器及高溫燈具應設置在非燃結構上,并采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八)停電或停止營業(yè)后,應切斷營業(yè)性電源。
第十二條商場內臨時安裝電氣線路,應由商場負責人批準,必須采用絕緣套電纜,使用完畢應及時拆除。
第十三條商場營業(yè)場所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需動用明火的,須經商場負責人批準。用火前應清除周圍可燃雜物,配備滅火器材,有專人監(jiān)護。用火后應清理用火現(xiàn)場,清除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商場的配電室、木工室、辦公室等非營業(yè)場所,應根據火災危險性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商場應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備相應種類、數量和有效的滅火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商場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給水、火災報警、自動滅火、防火門窗、防火卷簾、防排煙等設施,并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七條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商場,應按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下達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通知書》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如期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對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經營性活動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最專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風險世界網)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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