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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住房消費提取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商品住房、私產(chǎn)住房、公有現(xiàn)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jīng)濟租賃房房租的。
第六條職工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或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統(tǒng)稱“購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彿亢贤騾f(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購建修房的費用。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第七條職工使用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彿亢贤騾f(xié)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超過購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償還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杩詈贤s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八條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購建修房,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J款結(jié)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結(jié)清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辦理其他提取業(yè)務。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承辦銀行,在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后,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并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
職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最近一次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可辦理提取手續(xù)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職工使用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分別購建修房,償還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zhí)崛÷毠け救思捌渑渑嫉淖》抗e金金額。公積金貸款結(jié)清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辦理其他提取業(yè)務。
公積金貸款逾期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辦理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不能辦理償還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提取業(yè)務。
第十條職工與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購房的,按以下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未使用住房貸款的,共同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使用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外購買已取得產(chǎn)權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購住房座落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十二條辦理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償還住房貸款憑證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第十三條職工公積金貸款逾期,經(jīng)法院裁決并強制執(zhí)行的,可執(zhí)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職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jīng)濟租賃房房租的,可以申請?zhí)崛÷毠け救思捌渑渑嫉淖》抗e金金額,合計不超過減除政府補貼后已支付的經(jīng)濟租賃房房租。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退休的;
(二)農(nóng)業(yè)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三)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的;
(六)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
(七)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癥;白血。桓斡不;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粐乐嘏两鹕;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fā)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jīng)元。┳≡褐委煹模
(八)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住房公積金賬戶轉(zhuǎn)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到本市行政區(qū)域外工作并在當?shù)亟⒑屠U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六)、(八)、(九)、(十)、(十一)項規(guī)定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提取的,職工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由監(jiān)護人申請?zhí)崛∑渥》抗e金。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項規(guī)定提取的,死亡職工配偶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及死亡職工配偶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
第十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nèi)申請?zhí)崛÷毠け救思捌渑渑嫉淖》抗e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條職工憑提取資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十九條職工憑提取資料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10日內(nèi)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其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guī)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為職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
集中封存戶內(nèi)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管理部或分中心為職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經(jīng)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職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注銷個人賬戶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至少保留一元余額。
經(jīng)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4月7日起施行,2015年4月6日廢止!短旖蚴凶》抗e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5〕11號)于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