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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積金提取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設機構(以下簡稱為公積金中心)負責辦理住房
公積金提取的審批、轉賬業(yè)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時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注銷公積金賬戶:
(一)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xù)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繳存人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五)繳存人為農業(yè)戶口或非本市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xù),賬戶留存最近3個月繳存額:
(一)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xù):
(一)正在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在提取時做銷戶處理。符合前款第二項情況的,提取總額不得超出家庭應負擔的醫(yī)療費用。
第七條 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總額不得超出家庭負擔部分的費用,且同一事項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xù)。
第八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或事項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提取手續(xù),賬戶留存最近3個月繳存額。超過時限不再受理。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憑有效證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時的實際支出。
第九條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符合繳存托管協(xié)議中約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zhí)崛〈鎯τ囝~。
第十條 職工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西安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經單位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預留印鑒。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持審批表及有關證明資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審批手續(xù)。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條 準予提取的,職工應當持審批表以及本單位出具的轉賬憑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手續(xù)。
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手續(xù)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供委托手續(xù),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被提取人書面同意材料。
第十四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買住房合同或者有關協(xié)議;
(二)付款憑證或者契稅完稅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證明或者原房屋產權證明;
(二)建設、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
(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關費用的票據(jù);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發(fā)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償還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合同;
(二)借據(jù)或還款計劃表;
(三)最近一次還款證明。
第十八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公積金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案;
(二)當期治療費用發(fā)票。非本人患病的,還應當提供婚姻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嚴重疾病的范圍由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業(yè)證明;
(二)其他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提取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大修住房是指,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