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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標準
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shù)呢熑。情?jié)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針對市場上時常出現(xiàn)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在被認定為商標侵權以后,原告通常會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何確定賠償數(shù)額,這一直是令法官頭痛、當事人和代理人困惑,迄今也未得到很好解決的問題。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jù)這條的規(guī)定,大家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3、法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jù)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shù)額!边@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下面我們就對三種計算方法在實務中的操作簡單闡述比較下:
一、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按照常規(guī)的做法,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對侵權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核算就能得出的。但是在實務中,不管是被侵權人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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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律師,還是擁有國家權力的司法機關,都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信息;另外此方法也有一定的硬傷,試想一下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例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fā)現(xiàn),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這種情況下的獲利就是十分少的或者根本沒有的。那么怎么能依據(jù)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起訴呢,很可能被侵權人所得到的數(shù)額都不值得去起訴,因為和起訴的成本相比,可能最后得到的結果是南轅北轍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jù)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樣一來就為被侵權人的計算帶來了一定的便利。也更多的能為被侵權人所接受,所以這種計算方法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在上述計算賠償數(shù)額時,要確定侵權人的侵權期間,否則,無法計算賠償數(shù)額,侵權人開始到侵權結束的這段時間。侵權時間分為三種情況:1、侵權開始日至侵權人停止侵權日;2、侵權開始日至侵權被制止日;3、連續(xù)侵權的,自起訴日向前推兩年。對于第三點連續(xù)侵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泵鞔_了侵權期間,才能計算得出具體的量和數(shù)額。
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jù)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边@種方法在實務中是難以適用的。
因為任何一種商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被侵權商品的銷量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因為侵權造成的。商品銷量下降有很多種因素,比如A公司有一種軟件,市場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銷量不錯,市場中期,多家公司都有類似的產品投放市場,客戶選擇多了,有可能其他公司的比A公司的產品更好,這時A公司的產品銷量就會下降,這一時期又恰好A公司的產品商標被侵權,這就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因為侵權造成銷量下降的。再比如A公司有一種軟件,市場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銷量不錯,市場中期,多家公司都有類似的產品投放市場,客戶選擇多了,但是A公司的產品已經具有知名度和口碑,銷量不降反升,而且比以前更好,而這一時期A公司的產品商標也被侵權,那么此種情況A公司的損失在哪里?又該如何去計算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呢?所以在市場經濟杠桿調節(jié)下被侵權人的產品銷量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與侵權人是沒有必然關系的。也因此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數(shù)額。
三、法定賠償?shù)倪m用
“法定賠償“,它的特點是在庭審證據(jù)不足的時候,授權給法官自由裁量賠償金額,以免除受害人的舉證之苦。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边@個制度無疑是減輕了受害人的責任,而加大了對侵權人的打擊力度,對打擊商標侵權大有好處。
但與此同時,這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受害人都不愿意提供證據(jù)了,因為有了“法定賠償”制度,受害人都認為既然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了,自己就沒有必要辛辛苦苦找證據(jù)了,而且往往法官判出來的賠償金額要比自己證明出來的還多,所以打擊了受害人舉證的積極性。二是法官也偏愛采用法定賠償,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個計算公式,主要是憑法官個人主觀判斷來確定賠償金額,
數(shù)額是否合理沒有一個硬性標準,即使當事人不服上訴,也不容易被改判。三是法官權利太大,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由法官說了算,幅度非常大,如果這種權力缺乏監(jiān)督,就很容易滋生不正之 風。由于上述原因,現(xiàn)在的商標侵權案,采用法定賠償?shù)陌讣剂艘淮蟀,依?jù)受害人舉證確定賠償金額的已經少之又少,商標侵權案件也由以前的“打證據(jù)”慢慢演變成“打同情”、“打關系”、“打地方保護”?梢,加強對法定賠償制度的監(jiān)督,引入商標價值評估機制,完善政府部門對受害人取證工作的支援機制已經十分必要。
2015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標準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該規(guī)定對商標侵權賠償?shù)臄?shù)額看似比較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最具體的無外侵權獲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又是哪些,具體數(shù)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無法解決對商標侵權的賠償就是一句空話,在此筆者欲從侵權獲得利益、侵權損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發(fā)予以論述。
侵權獲利計算問題
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jù)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眹夜ど绦姓芾砭衷1999年12月29日的《關于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guī)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yè)運行中,企業(yè)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yè)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三種。主營業(yè)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yè)利潤作為侵權賠償?shù)慕痤~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阻嚇侵權行為。
但是,對于商標侵權中有的商標侵權的對象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而非所有產品的情況,就應當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侵權商品配比率×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權商品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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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據(jù)以上對侵權獲得利潤的論述,侵權期間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配比率的積就是上文中的主營業(y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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