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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報檢代理協議書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運輸/報關部代理有限公司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報關、報檢業(yè)務有關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需提供正確的報關資料給乙方,如遇到趕船期急單,甲方需預先通知乙方。單證交接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乙方收到甲方的報關資料時,及時審核有關單據結合有關的船期及時呈交海關有關部門審批,如因乙方工作人員單證制作錯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有不明之處及時向甲方反映,急需補充的單據甲方應及時提供。
三.乙方必須在報關出口日期10-14天內退回核銷單給甲方。
四.乙方代甲方辦理貨物報關、報檢收取費用如下:
(1)報關費RMBXXX元/票(含退稅RMBXX元,碼頭紙RMBXX元)超過五項貨名每份單加收打單費加收RMBXX元。
(2)海關驗貨、吸柜、拆柜費實報實銷,按實際查驗柜量¥10元/個收取查驗費。每票不超過¥XXX元。
(3)換證代理費RMBXX元/票其它實報實銷。
五.當月的代理報關費及其它費用,于次月五日前核對清楚并提供稅務發(fā)票給甲方于次月十日前結清。
六.該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名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未盡事宜雙方再商討。
報關報驗代理協議書2017-04-26 10:55 | #2樓
甲 方:XX 協議編號:DG/MY-2017-01
乙 方:XX 簽定地點:南通
XX(以下簡稱甲方)與XX (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進口貨物港口報關報檢之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竭力提供優(yōu)質服務。雙方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 雙方約定事項:
1. 甲方以委托單方式確認乙方為甲方在南通港口進口鐵礦貨物的報關、報驗的代理業(yè)務。甲方在其進口貨物抵港之前十天,將船名、貨量、目的港日期、買賣合同號、貿易方式、貨物品種及其配載情況信息告知乙方。
2. 甲方還應將其全套有效進口商務單據(買賣合同號、提單、國外品質檢驗證書、水尺計算報告和原產地證書、貨物發(fā)票),運輸發(fā)票,(租船合同中運價證明書),運輸保險單據及時提交乙方。
3.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報關、報檢資料后,立刻辦理全部進口代理業(yè)務,包括:報檢、海關申報、現場卸貨、辦妥B/L放行、貨損索賠等。
4. 甲方盡快向乙方提供減載港商檢證書,乙方拿到減載港商檢證書30日內將并證后的商檢證書用快件寄往甲方。如發(fā)生晚出商檢證書導致甲方只能按外方裝船數據結算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的損失。
二、費用以及計算方式:
甲方應按貨物CIQ商檢數量支付乙方報關、報檢代理費,代理費價格RMB0.2元/濕噸,商檢費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乙方將商檢費發(fā)票原票原轉給甲方;若CIQ重量需租船檢重交通艇費實報實銷;因買賣雙方合同約定由甲方承擔超額港使費的情況,由乙方先行墊付
并最終開具增值稅票給甲方,并提供支付項目的收費憑證;乙方不墊付港口建設費、關稅、海關增值稅及增值稅保證金,但有義務為甲方辦理海關增值稅保證金的退款事宜,甲方可通過乙方或直接將增值稅保證金匯入海關賬戶。
三、結算方式
增值稅憑海關出具的稅單正本;商檢費憑由CIQ出具的正式發(fā)票;港口建設費憑海事局正式發(fā)票或收據;報關、報檢代理費由乙方出具正式發(fā)票。各項費用乙方須一次與甲方結算完畢,做到一船一結。
四、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通過訴訟解決。
六、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以書面形式作為協議附件。
七、協議有效期: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甲 方:XX 乙 方:XX
企業(yè)法人或授權代表: 企業(yè)法人或授權代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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