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訂立合同三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訂立合同 篇1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法律準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1、合法的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抵觸。包括: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目的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同。
2、公平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當體現(xiàn)公平。
3、平等自愿的'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愿。協(xié)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采用協(xié)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xié)議。
4、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都應遵循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訂立合同 篇2
一、合法原則勞動合同內容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制定一些內容(如:禁止任職期間談戀愛、禁止結婚、禁止結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剝奪勞動者權利的規(guī)定),即使合同中有約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公平原則
1、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應當公平、合情合理。
2、用人單位不能利用本身強勢地位,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3、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制定一些霸王條款或格式合同強加于勞動者,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能顯失公平。
三、平等自愿原則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法律主體是平等的,也就是人格是平等的。
用人單位不能利用強勢主導地位強迫或威脅利誘勞動者違反本人意愿的情況下簽字。
四、協(xié)商一致原則
1、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體現(xiàn)當事人的合意。
2、用人單位不能趁機利用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或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需要心理,強迫或利誘勞動者簽字同意。
3、用人單位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協(xié)議,在其單方格式合同或協(xié)議中不能約定免除或者減輕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相關合法權利,如果違背了協(xié)商一致原則,仲裁委員會和(或)法院在審理時會不給予支持,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五、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遵循道德標準、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當今國家正推行“依法治國”理念,國家法律體系也會越來越完善。同時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 所以最后奉勸一些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不能再像以前一樣隨意地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該遵守國家法律,以人為本,善待員工、尊重人才,將員工當做公司的寶貴財富,鞏固穩(wěn)定勞動關系,勞資雙方最終達到雙贏局面。另外,如果說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經勞動者屢次提出仍拒不糾正的,可以及時向當?shù)氐膭趧颖O(jiān)察部門或工會進行舉報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訂立合同 篇3
一、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
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
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
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并簽字蓋章。
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并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并簽字蓋章。
(3)保證范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xié)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確。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俦WC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準才生效的,那么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
、诒WC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么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二、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
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qū)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三、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jù),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
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范圍。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shù)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guī)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于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guī)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guī)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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