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理工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四)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或由一組論文組成的)系統(tǒng)的、完整的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正文不少于6萬字,學位論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應是中文摘要的譯本。
博士學位論文的撰寫格式按照《華東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的統(tǒng)一要求》執(zhí)行。
學位論文涉及國家機密和因知識產(chǎn)權保護需要保密的,應當保密。學位論文申請保密需經(jīng)校保密委員會審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預審、評閱、答辯
(一)博士學位論文預審。博士研究生在通過全部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學位論文基本完成,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前,導師負責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性、真實性和撰寫的規(guī)范性進行預審。預審未通過,不能申請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二)博士學位論文評閱。評閱人5~7名。評閱人應是本學科、專業(yè)或相關學科、專業(yè)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為博士生導師,至少三分之二為外單位專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評閱人的意見是屬否定的,應暫緩答辯,并增加三名評閱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評閱人的意見是屬否定的,則此次申請無效。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學位論文評閱人。
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學位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三)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本學科、專業(yè)和相關學科、專業(yè)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至少五人組成,申請人的導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則答辯委員會至少應由七人組成。委員中至少二分之一為博士生導師,至少二位為外單位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博士生導師擔任(一般為外單位專家)。
答辯委員會在作出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決議時,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委員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jīng)答辯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
博士學位論文在答辯中被認為不合格的,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內(nèi)修改論文并重新申請論文答辯一次的決議,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答辯者,本次申請無效。
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了碩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且申請人未曾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屬于軍工保密的學位論文的評閱、答辯按軍工保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手續(xù)到軍工辦公室辦理。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
(四)學位論文的評閱與答辯專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導小組推薦或從學院專家?guī)爝x擇,并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審核。
(五)學位論文答辯秘書。由博士生導師指定論文答辯秘書一人,負責學位論文的預審、評閱和答辯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九條 博士學位申請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課程學習,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并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所取得的學術成果符合學校規(guī)定,可向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博士學位申請。
申請時呈交:
(一)華東理工大學學位申請審批書;
(二)華東理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書;
(三)華東理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情況匯總表;
(四)博士學位論文5本;
(五)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與博士學位論文有關的學術論文或SCI收錄的國外期刊和CSSCI收錄期刊出具的錄用函的學術論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鑒定書、獲獎證書和專利復印件各1份。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材料,確定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人員的名單,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凡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未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予審核。對答辯委員會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經(jīng)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認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內(nèi)修改論文并重新答辯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出席會議委員應不少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全體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經(jīng)出席會議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員同意,且同意票數(shù)不少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全體委員總數(shù)的二分之一,方得通過。會議應有記錄和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在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時,博士學位申請者應按“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及申請學位學術成果要求的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獲得規(guī)定質(zhì)和量的學術成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博士學位人員的材料逐個審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時,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jīng)出席會議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員同意,且同意票數(shù)不少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總數(shù)的二分之一,方得通過。
決定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通過授予學位之日起三個月為公示期,公示期滿無異議者頒發(fā)博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名譽博士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國內(nèi)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六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具體要求詳見《華東理工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細則》
第二十三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鑒于外國留學生的語言條件,來華留學研究生的論文可用中文或英語撰寫和答辯。
第二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博(碩)士學位采取重點審議和一般審議相結合的審批辦法。
一般審議:對學位申請人的情況做簡單介紹。
重點審議:對學位申請人情況做詳細介紹。
對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重點審議: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確認為優(yōu)秀的學位論文,經(jīng)學位委員會重點審議并通過的,其作者自然當選為榮譽畢業(yè)生;
(二)碩士學位論文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博士學位論文評審結果中出現(xiàn) “D”或“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學術水平”或“暫緩答辯,作實質(zhì)性修改再審”或”不建議答辯”的;
(三)學位申請人在學期間獲得的學術成果不滿足學校要求,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建議授予學位的;
(四)答辯委員會不記名投票表決,有反對票或棄權票的;
(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記名投票表決,有反對票或棄權票的;
(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者;
(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決定重點審議的。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授予博(碩)士學位但按有關規(guī)定需重點審議的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審核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經(jīng)充分評議,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最終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如同意票數(shù)未達到要求的票數(shù),則申請人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申請人學位的決議后,碩士學位申請人可在一年內(nèi)且不超過學校規(guī)定的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一次;博士學位申請人可在兩年內(nèi)且不超過學校規(guī)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博連讀研究生學習年限,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請學位的程序:
(一)申請人在上述規(guī)定時間內(nèi)繼續(xù)研究、修改學位論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參加學位論文查重、盲審。
(二)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重新答辯時,答辯委員會需要重組。答辯通過后可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學位。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并對是否授予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相應決議。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fā)。碩士、博士學位證書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之日。
第二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國家及學校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時,經(jīng)復議,可撤銷其學位。
第二十八條 建立學位論文檔案。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紙質(zhì)本和論文摘要、論文全文的電子文檔分送校檔案館、圖書館。同時,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紙質(zhì)本分送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國家圖書館。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華東理工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決定。本細則的解釋權歸華東理工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原文地址:http://gschool.ecust.edu.cn/2016/1207/c7900a59003/page.htm
【華東理工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