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婚姻的法律知識
關于事實婚姻的法律知識1
雙方是不存在婚姻關系的,分手時是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凡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qū),事實婚甚至占當?shù)鼗橐隹倲?shù)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xù)。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qū),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xiàn)。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tài)。
關于事實婚姻的法律知識2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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