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糾紛解決的方法技巧
房產糾紛是很多人遇到的糾紛之一,所以我們要知道房產糾紛應該如何處理為好。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房產糾紛解決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產糾紛解決的方法
(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fā)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lián)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jù)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fā)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產糾紛解決途徑
(一)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xié)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調解的方式:
1、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內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于協(xié)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xié)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3、仲裁調解
中國《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國內企業(yè)簽訂經濟合同雙方發(fā)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
4、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xié)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二)仲裁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簽訂書面協(xié)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不能仲裁的情形:
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guī)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三)訴訟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形式解決糾紛。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房產糾紛有哪些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xiàn)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yōu)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fā)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fā)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yǎng)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fā)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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