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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無效
蔣某訴某私營鞋廠案
[案情]
申訴人:蔣某,男,26歲,某私營鞋廠工人。
被訴人:某私營鞋廠。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私營鞋廠廠長。
1994年10月27日,蔣某與被訴人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乙方(蔣某)每天工作14小時,每小時工資1.0元;工作期間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均自行承擔,公司不負責;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勞動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違約賠償金。另外,蔣某系臨時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時,每小時工資1.4元。公司加班從不征求工人意見,該公司亦未組建工會組織。
1995年8月27日,申訴人蔣某以用人單位勞動條件惡劣和工資太低為由要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被訴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蔣某支付2萬余元違約金阻攔。蔣某不服,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訴。
[處理結果]
仲裁庭認為,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利和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是我國一項基本勞動法律制度。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的規(guī)定,亦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有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shù)臋嗬;根?jù)《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應認定無效,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蔣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同工同酬原則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延長工時,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的規(guī)定,該廠并應按每小時1.4元支付工資和計發(fā)加班工資。
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決:(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2)補付工資及加班工資3360元;(3)被訴人要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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