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征集承諾書范文
承諾人已充分知曉并自愿接受《溫嶺城市形象標識征集規(guī)則》(以下簡稱“《征集規(guī)則》”), 謹向主辦者承諾如下:
1. 承諾人保證除主辦方及指定的內(nèi)部工作機構外,不得對外披露應征方案本身及其創(chuàng)意。
2.承諾人保證作品為原創(chuàng),擁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權,除參加本征集活動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公開發(fā)表。
3.承諾人保證,作品自成為城市形象標識,一切知識產(chǎn)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對作品的一切平面、立體或電子載體的全部權利)歸主辦方所有。主辦方有權對成為城標的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開發(fā)、修改、授權、許可或保護等活動。
4.承諾人保證其應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由承諾人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因承諾人違反本規(guī)定,致使主辦方遭受任何損失,主辦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最終解釋權歸屬于主辦方。
5.本承諾書自承諾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承諾人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signature/seal: signing date:
全國志愿服務標識征集活動承諾書
作為全國志愿服務標識(以下稱標識)的應征者(以下稱承諾人),已經(jīng)完全了解并同意《關于征集全國志愿服務標識的公告》(以下稱《征集公告》)的全部內(nèi)容,愿意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參加標識征集活動,并自愿向全國志愿服務標識征集推廣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出以下承諾:
一、承諾人提交的應征作品是承諾人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原創(chuàng)作品。
承諾人確認,應征作品不屬于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或者抄襲、剽竊他人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亦不屬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他人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
如應征作品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作品,承諾人愿意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等責任)。
二、在簽署本承諾書之前,承諾人沒有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fā)表過應征作品,亦沒有許可任何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下同)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fā)表或者使用應征作品。
三、自簽署本承諾書之日起,承諾人除向領導小組提交應征作品外,將不會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fā)表或者使用本應征作品,亦不會許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fā)表或者使用本應征作品。
四、承諾人確認應征作品是受領導小組委托而創(chuàng)作的,一旦入選,該作品的'著作權歸領導小組獨家享有。承諾人充分認識到領導小組對應征作品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一切著作權(署名權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fā)表權;
(二)修改權;
(三)保護作品完整權;
(四)復制權;
(五)發(fā)行權;
(六)出租權;
(七)展覽權;
(八)表演權;
(九)放映權;
(十)廣播權;
(十一)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十二)攝制權;
(十三)改編權;
(十四)翻譯權;
(十五)匯編權;
(十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承諾人確認,領導小組有權以任何方式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各項著作權,亦有權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全部/部分轉讓前款第(四)項至第(十六)項規(guī)定的權利
五、承諾人同意領導小組在使用入選作品時,可以不指明該作品的名稱和作者。
六、承諾人同意領導小組有權對入選作品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而無須征得承諾人的同意。
七、承諾人同意,領導小組有權以任何形式永久使用入選作品,未經(jīng)領導小組同意,包括承諾人在內(nèi)的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本應征作品。
八、承諾人確認,領導小組以任何形式使用應征作品而產(chǎn)生的知識產(chǎn)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歸領導小組所有。
九、承諾人確認,領導小組除支付本次征集活動的獲獎作品獎金外,將不再向承諾人支付任何報酬和費用。
十、承諾人同意,承諾人向領導小組提交的應征作品將不退稿,包括承諾人被領導小組取消應征資格的情況下。
十一、承諾人同意,全國志愿服務標識征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征集公告》、本承諾書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二、承諾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承諾人都不會撤銷本承諾書。
十三、本承諾書自承諾人簽章(簽名或者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后生效。
承諾人應征作品名稱:
承諾人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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