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集錦8篇
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一、《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jù)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jù)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264)號的規(guī)定,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jīng)當事人雙方平等協(xié)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三、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勞部發(fā)[1995]264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四條(一)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yè)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chǎn)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yè)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xiāng)8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guī)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guī)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guī)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fā),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qū)(縣)_____鄉(xiāng)鎮(zhèn)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xiàn)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jù)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jīng)當?shù)貏趧有姓块T批準,執(zhí)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jīng)當?shù)貏趧有姓块T批準,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jié)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lián)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tǒng)抗震救災英雄產(chǎn)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chǎn)經(jīng)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yè)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乙方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chǎn)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jīng)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y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jù)生產(chǎn)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有關規(guī)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xiàn)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xiàn)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jgj146-20xx)。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chǎn)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違章作業(yè),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求職者在面試成功后,并不意味者馬上于用人單位確定下來雇傭關系,通常還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這個試用期的長短并不統(tǒng)一,這個可以從《勞動合同法》看試用期長短,并保證試用期長短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
試用期長短應如何掌握
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
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边@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就是說在試用期之前,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之日起,就應該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yè)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將試用期的員工辭退。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離職是不需要單位同意的,假如單位以此為由拒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
試用期內也應享受社會保險
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jīng)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jīng)是用人單位的職工!秳趧臃ā芬(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根據(j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錄用之日起就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應聘者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是維護自身利益最好的武器,尤其是剛走出校園的大學生,求職要先擦亮眼睛,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換人的不法單位所蒙騙。一旦發(fā)現(xiàn)權益受到侵害,試用期無社會保險,違規(guī)延長試用期等,可以及時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先生/女士:
根據(jù)你與 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jīng)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
而無法繼續(xù)履行,現(xiàn)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guī)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知識: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xié)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xié)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xiàn)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ハ鄥f(xié)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勞動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很多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勞動者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勞動者設定的試用期不成立。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勞動者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币痪啪帕暌辉率談趧硬哭k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guī)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后再繼續(xù)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試用期的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fā)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yè)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于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干脆規(guī)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4、關于招、接收費和培訓費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往往錄用之前收取試用者各項培訓費、服裝費、風險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根本就未對試用者進行培訓,也未發(fā)生其他費用,有的高達好幾千元。但是,未做幾個月,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逼迫試用者辭職,并不退還各種費用。這種做法,是變相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5、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指出:“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yè)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guī)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guī)定了見習期,又規(guī)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zhí)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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