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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2-12-31 01:59:1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合集六篇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合集六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

  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chǎn)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的

  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chǎn)權為數(shù)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3、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4、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我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jīng)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5、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而沒有黎飛律師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6、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jīng)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jīng)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qū),您可以通過委托當?shù)赜薪?jīng)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賣方:_____

 。ū救耍ǚǘù砣耍┬彰篲____國籍:_____

 。ㄉ矸葑C)(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ū救耍ǚǘù砣耍┬彰篲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chǎn)權證上標明)(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chǎn)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chǎn)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jīng)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jīng)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jù)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jīng)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jīng)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jù)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于產(chǎn)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xié)助買受方在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chǎn)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fā)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fā)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guī)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xié)議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_____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xiàn)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fā)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jīng)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guī)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qū)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guī)定明顯帶有計劃經(jīng)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論動產(chǎn)還是不動產(chǎn),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chǎn)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chǎn)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chǎn)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chǎn)市場已經(jīng)成為成熟房地產(chǎn)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jīng)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chǎn)管理法》已經(jīng)作出了規(guī)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guī)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有些學者據(jù)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guī)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guī),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guī):“根據(jù)《房地產(chǎn)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chǎn)法》應當直接作出規(guī)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guī)。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違反法律、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四、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jù)該段后半部分的規(guī)定,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guī)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jīng)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chǎn)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guī)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xù)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xù)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xù)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xù),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guī)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違反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xù),將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xù)”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xù)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該“轉讓手續(x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預購方已經(jīng)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jù)該解釋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xù)。那么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房地產(chǎn)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jīng)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fā)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fā)現(xiàn)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jīng)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jīng)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jù)是《房地產(chǎn)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出賣現(xiàn)房的情況。根據(jù)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現(xiàn)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xiàn)售商品房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jīng)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yè)管理方案已經(jīng)落實”。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開發(fā)商不需要辦理產(chǎn)權初始登記手續(xù),可以直接將現(xiàn)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chǎn)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guī)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chǎn)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jīng)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chǎn)開發(fā)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xiàn)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fā)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fā)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fā)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jīng)建成,開發(fā)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xù)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chǎn)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jīng)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jīng)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fā)商,也可以是開發(fā)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ㄒ唬、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jù)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xiàn)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qū)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ǘ┑謧课莸脑俎D讓問題。

  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開發(fā)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fā)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fā)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chǎn)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房地產(chǎn)轉讓,是指房地產(chǎn)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chǎn)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chǎn)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xiàn),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xiàn)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xiàn)。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fā)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fā)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jīng)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chǎn)開發(fā)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后,再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fā)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xù)。如果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chǎn)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xiàn),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fā)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fā)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fā)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fā)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fā)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jīng)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jīng)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fā)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xù)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ㄈⅰ逗贤ā返诎耸邨l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xù)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jù)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該“批準、登記手續(xù)”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xù),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guī)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的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至少說現(xiàn)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ㄒ唬、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ㄈ⑻厥獾臋嗬D讓合同。(1)、轉讓已經(jīng)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ㄋ模⑵渌课葙I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ㄎ澹⑴懦龡l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jīng)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xiàn)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yōu)、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售 方: (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 方: (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居間方: (簡稱丙方)甲,乙,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合法,平。。。

  售 方: (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 方: (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居間方: (簡稱丙方)

  甲,乙,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區(qū)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xiàn)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 所有權人: 面積: 樓層:

  產(chǎn)權證號: 土地證號: 丘號:

  附屬設施: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xié)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該房屋的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三條:傭金支付

  甲方按照總房價款的 %支付,即為人民幣 元($ 元)

  乙方按照總房價款的 %支付,即為人民幣 元($ 元)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終止的,違約方須在違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傭金,守約方已繳納的傭金將予以退還。

  甲乙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丙方利益的,對上述傭金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房款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約定: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的定金。計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乙方于 年 月 日過戶當日交付該房款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

  待該房屋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并在物業(yè)實驗單簽字七日內(遇節(jié)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余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乙方需承擔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并促成交易成功,協(xié)助甲乙雙方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

  3,甲方承諾于 年 月 日前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fā)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yè)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xù)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4,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如有共有權人,甲方保證出售的該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xù),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均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xù)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經(jīng)濟損失。

  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等個人原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jīng)濟損失。

  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貨款手續(xù),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fā)生本條第1,2,3,款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25%數(shù)額的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同時,違約方應向丙方支付總房款的2%違約金。

  5,如因一方違約引起訴訟,守約方為訴訟支出的相關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他事宜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在執(zhí)行中若發(fā)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jīng)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三頁,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各種手續(xù)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終止,并由丙方收回。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甲方共有人: 代 理 人: 經(jīng) 辦 人:

  代 理 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合同法》、《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區(qū)______ 路(街)______ 號,為______ 結構;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 號";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 平方米 。

  第二條 房屋價格:

  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轉讓稅費由甲方(或乙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由乙方付款至甲方指定銀行賬戶(或現(xiàn)金支付)。甲方收到以上款項必須向乙方出具收條。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xù)(繳納稅費)后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jù)實予以延長。(或乙方支付首期款后___ 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條款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chǎn)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fā)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chǎn)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XX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房屋買賣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委托人:

  住址: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電話居間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欲購買房屋一套,特委托乙方提供賣房人的信息,幫助甲方與賣房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咨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欲購買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屋坐落:

  區(qū);建筑面積和格局:

  ;房屋用途:

  (住宅或公寓或商業(yè)用房等);房屋朝向:

  房屋建成年限:

  房屋總價款:付款方式:一次性或需銀行貸款。

  房屋性質為央產(chǎn)房或經(jīng)濟適用房或房改房或商品房,或者房屋性質不限。

  以上為基本意向,最終以甲方實際看中的房屋為準。

  第二條:甲方委托事項1.乙方代為尋找賣房人;2.乙方帶領其實際參觀房屋;3.乙方代為審查賣房人基本情況等。

  第三條:甲方義務甲方根據(jù)乙方通知參觀房屋;甲方經(jīng)乙方介紹認識賣房人,不得私下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支付居間費用。

  第四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根據(jù)甲方要求挑選合適的房屋。

  乙方通知甲方參觀房屋,應當提前小時。

  乙方應當向甲方如實提供賣房人的信息;如甲方需銀行提供貸款支付購房款,乙方指導甲方辦理銀行貸款。向甲方提供合作的銀行、銀行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以及銀行認可的律師事務所等。

  第五條:委托期限本合同委托期限為月,期滿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期滿乙方未找到賣方的,本合同終止。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定委托合同。

  第六條:乙方報酬乙方完成居間事項,即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元的`居間服務報酬。該報酬于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約,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選擇其一)。

  本合同共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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