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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合同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代理制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理制合同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
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乙方需在規(guī)定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簽字認可。
3.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責所引發(fā)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設計師的精心創(chuàng)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日期:日期:
代理制合同2
甲方:
乙方:
一、委托制作項目及報價:
二、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之日起支付價格總額之50%(萬 仟 佰元整),余款50%于交貨當日付清,如需要乙方開具發(fā)票的,需支付總額6%的'稅款。
三、交貨方式:
在確認設計稿無誤后5個工作日內交貨,或安裝完畢。
四、交貨地點
委托方北京地址,委托方承擔運費,貨品風險自交貨時或按照委托方要求安裝完畢后轉移,并支付合同50%尾款。
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zhí)行的情況,雙方應友好協商延期履行,協商不成或確實無法繼續(xù)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約定條款,未盡事項,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六、本報價單一式兩份,簽字確認后即時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代理制合同3
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寫入了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這既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一種創(chuàng)新,又是對我國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補充與完善。本文擬從對代理制度的不同設計的比較分析入手,提出對我國代理制度設計的一管之見。
一、我國原有代理制度簡介
我國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陸法的傳統(tǒng)。大陸法在代理制度中對于代理人、本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上十分強調“名義”標準,并特別強調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須以本人的名義,這就是所謂的直接代理。而對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稱,又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僅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活動就不能被視為嚴格意義上的代理,這種情況被稱為間接代理,在實踐中被稱為行紀。由此來對照我國的立法,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只規(guī)定了直接代理!锻赓Q代理暫行規(guī)定》中調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還有基本類似于大陸法上的間接代理(行紀)。但這一部門規(guī)章難以有效彌補我國的代理法律體系的不足,且適用范圍較窄,具有較強的部門保護主義色彩。
二、合同法對代理制度的改進與缺憾
合同法進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論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確規(guī)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權利義務,并以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及第二十二章構建了基本完善的間接代理法律體系。因此,以委托合同對代理關系中的內部關系加以調整,以民法通則中代理一節(jié)對代理的外部關系進行規(guī)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紀合同對間接代理制度進行了明確,從而健全了我國的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說是對我國代理制度的一個較大的改進。該條之規(guī)定突破了大陸法僵化的間接代理制度,以全新的姿態(tài)借鑒了英美不公開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制度認為,代理人與本人的行為并無差異,究竟是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不能成為劃分代理的標準。相反,普通法從適應商業(yè)現實需求的立場出發(fā),以由誰承擔合同責任為標準來對代理進行劃分,分為:1.由本人承擔責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擔責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公開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交易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出:第一種情形與大陸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第二種情形與間接代理類似。但在本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上,二者有很大的分歧。大陸法認為,在間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則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由其先為承受,而后再根據委托合同中的約定將權利、義務轉移給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請求,則須由代理人進行合同變更與轉讓,使本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后,本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關請求。英美普通法系在這一問題上仍基于商業(yè)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代其簽訂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請求權,如有必要可向第三人起訴。而作為介入權的必然結果,第三人如發(fā)現了本人的存在則享有選擇權,即可以在代理人與本人中挑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而一旦選定即不可更改。可見,普通法系的規(guī)定比大陸法系更有靈活性。
英美法的這一作法逐漸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已拋棄了大陸法系的“名義”標準,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觀點。且在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當代理人
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對本人義務的,本人可以對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權利;當代理人無法履行其對第三人的義務時,第三人發(fā)現了不公開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從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權利。(這一款的規(guī)定是針對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的不公開本人的代理)
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钡谒陌倭闳龡l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薄笆芡腥艘蛭腥说脑驅Φ谌瞬宦男辛x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焙苊黠@,新合同法中對于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大陸法系的限制,類似于英美法的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第四百零三條賦予當事人以介入權、選擇權時作出了比普通法更為嚴格的限制,即須有本人或第三人違約時,方可行使權利。因此,第四百零三條的兩款規(guī)定雖然從形式上類似“不公開本人身份代理”制度,但其在實施上只是一種違約救濟制度,是以間接代理而獨立成為一種新型的代理種類。這一規(guī)定與《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的規(guī)定極為近似,都是作為一種救濟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約”規(guī)定得嚴,因為公約規(guī)定的介入權與選擇權的行使條件除第三人、本人單方違約外,還包括代理人違約、代理人破產發(fā)生履行不能及出現不可抗力、情事變更的情形,基本上將各種履行障礙均予以了概括。筆者認為,對選擇權和介入權的限制條件可作如下概括:
1.當代理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以至嚴重危及本人預期利益,經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無法向本人履約或基于其它原因而無法履約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如果該權利的行使違反了合同中的默認或明示條件時除外。
2.當代理人未履行或無法履行其對第三人的義務時,第三人發(fā)現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代理人或本人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專門規(guī)定了行紀合同。重點對行紀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做了規(guī)定:1.行紀人支出的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其負擔;2.行紀人可以充當第三人,即進行自己代理,但必須買入時有市場定價且未違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確規(guī)定行紀人作為當事人直接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發(fā)生違約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由行紀人承擔責任(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倍鴵陌倭闳龡l之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本人可以繞過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行紀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介入權,這是立法者對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認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如行紀人)都具有較強的專業(yè)知識,有豐富的市場交易經驗,且通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來充當代理人,有雄厚的財力與良好的信譽,并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擁金為代理的最終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絕對的'優(yōu)勢,相應地,其擔負的責任也必然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具有相當的科學性。但也應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條在對行紀合
同界定時,將行紀人所代理的行為定義為“貿易活動”不準確。通過上文分析,這里的貿易活動即指商事活動、商行為,將一個日常生活用語作為一個立法文件的用詞,是不準確的,加之沒有專門的商事基本法,普通當事人很難區(qū)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費用從事一定經濟活動與這里的行紀人的行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適用法律上的矛盾。這可以說是行紀合同中的一個缺憾。
三、結論
鑒于合同法對于諸如介入權、選擇權的行使條件、行紀與一般民事代理的沖突等問題的解決、處理仍有不盡人意之處,在現有的立法體系下,希望能通過恰當的立法、司法解釋來加以彌補,以更好地發(fā)揮新合同法的效用。但從長遠來看,為適應世界范圍內的商事代理立法專門化的趨勢(不僅傳統(tǒng)的大陸法國家對商事代理專門立法,就連英、美等國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別公司》等商事代理專門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規(guī)劃及法學研究中應加強對商事代理、商行為乃至商法典獨立性、特殊性的研究,適當時考慮制定我國的特別代理專門立法。與此同時,在制定我國的民法典的同時,也應考慮對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體系的重新定位與安排,使之真正成為統(tǒng)帥民、商事各領域的“基本法”。
代理制合同4
【裁判要旨】
合同法關于間接代理和行紀合同,都是以委托為基礎,其共同點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如何區(qū)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是代理關系還是行紀合同關系,要根據委托內容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加以分析認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形成行紀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形成代理合同關系。
【案情】
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平安福公司歸還車輛并賠償損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趙宏武以89600元購買了二手朗逸轎車(該車初始登記日期為20xx年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車牌號為豫M 82607。趙宏武將自己的豫
MR2607號朗逸轎車放在被告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福公司),由該公司對外出租。雙方口頭約定:車輛租出去,趙宏武得85%的租賃費,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費;車輛沒有租出去,沒有費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規(guī)定,審查了王超用于租車的有關手續(xù),與王超簽訂了租賃合同,將趙宏武的豫MR2607號朗逸轎車出租給王超,約定租期7天。租賃期限屆滿后,王超未及時歸還所租車輛。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車輛。
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門峽市公安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王超從平安福公司租賃豫M 82607號轎車后,向張文輝借款,并將租賃的轎車留置在張文輝處后去向不明。公安機關對此事沒做進一步處理。原被告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趙宏武向河南省三門峽
【審判】
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趙宏武將自己的豫M2607號朗逸轎車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對外出租,雙方有口頭約定。王超從平安福公司租賃車輛后,向張文輝借款,將租賃的轎車留置在張文輝處,事實清楚。趙宏武主張其與平安福公司是租賃關系,未能提供證據,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認可,不予認定。根據事實,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平安福公司受趙宏武委托,代趙宏武將汽車出租。該車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車輛承租人,又非車輛占育人,趙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還車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湖濱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駁回趙宏武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趙宏武負擔。 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趙宏武向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趙宏武申訴稱:原審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車輛承租人又不是車輛占有人為由,駁回原告趙宏武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趙宏武根據雙方的合同關系,將自己所有的車輛交給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車輛丟失,也未積極彌補車輛丟失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被申訴人平安福公司辯稱: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是汽車加盟關系,趙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賃生意,是在充分評估風險之后決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己經盡了各項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育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認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趙宏武的轎車出租給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為,并不具備委托代理的特點(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本案屬汽車租賃合同糾紛。原判決認為雙方系委托代理關系,適用法律錯誤。平安福公司將趙宏武的轎車出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王超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所得收益的15%歸平安福公司所有,應視為委托人趙宏武支付的報酬。因此,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構成行紀合同關系。平安福公司提出雙方是私車加盟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將車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車輛無法追回,平安福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門峽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湖濱區(qū)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號判決;二、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趙宏武的豫MR2607號朗逸轎車如不能歸還,賠償趙宏武購車價款89600元;三、駁回趙宏武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三門峽市平安福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評析】
關于行紀合同,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所頒布實施的三個合同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因而行紀合同也只能作為一種無名合同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欠缺,使行紀業(yè)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規(guī)范,行紀業(yè)在我國的發(fā)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時這類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也無法可依。為改變這種局面,合同法在分則部分設專章對行紀合同加以規(guī)定,使行紀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訴爭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僅有口頭合同沒有書面合同,但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核心焦點是雙方合同關系的性質。原告趙宏武訴求為租賃關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辯為加盟合作關系。租賃合同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顯不屬于租賃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辯為加盟關系,合同法上沒有該類合同,從現實經濟
生活看,加盟的類型千差萬別,難于將各種加盟關系歸為一類合同。從該案事實看,一審法院和再審法院關于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平安福公司出租,屬于委托關系,對雙方基礎合同關系認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準確的。與委托合同比較接近的共有三類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沒有向趙宏武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明顯不屬于居間合同法律關系。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放在平安福公司,實際就是趙宏武將自己汽車出租的經營活動,委托給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趙宏武的汽車,并沒有以趙宏武的名義,也沒有代理趙宏武對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租趙宏武的汽車。從兩審法院的判決看,本案的難點是,上述無爭議的事實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還是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存在直接代理、間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人的事務。這與行紀合同具有明顯的區(qū)別,不再予以分析。
間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這與行紀合同相比,其共同點一是,都有三方當事人;二是都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受托人(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行紀人(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關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表現形式。
這類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也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但行紀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間接代理,還是有明顯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以卜幾個方面: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系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中,類似情形,經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漢權,可基于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系中,委托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中,類似情況,經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權選擇委托人來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二、本案的法律適用分析
一審和再審法院關于趙宏武將自己的汽車交給平安福公司屬于委托的
認定意見是一致的,不同點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紀合同關系還是委托代
理合同關系。一審認定為委托合同關系,再審認定為行紀合同關系。要準確定性當事人之間基于汽車租賃委托的屬性,必須把握合同內容等基本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條款的含義,正確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一)趙宏武與平安福公司之間關于汽車租賃委托的約定,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笔裁词切屑o業(yè)務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進行商業(yè)上的交易業(yè)務,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為租賃、代儒入場券、代登廣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車的同時,還接收社會上的汽車對外出租。趙宏武將汽車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車,二者之間就是一種委托關系。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車時,以自己的名義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陳述是加盟關系,并沒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紀行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實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紀人支付的報酬。雙方雖為口頭約定,但對約定內容陳述一致,事實清楚。平安福公司與趙宏武之間關于汽車租賃完成這一復合法律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雙方形成行紀合同關系。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不構成間接代理關系。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適用該條規(guī)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從本案事實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趙宏武的汽車,陳述為加盟關系;在出租汽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即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沒有代理趙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趙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贝思次腥说慕槿霗,介入權是形成權。介入權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動介漢構成的,委托人不主動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漢權。適用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前提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前邊己
述,趙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歸還租賃車輛的情況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趙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趙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權,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成為租賃合同的委托人。
綜上所述,趙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間,只能按照二者之間的委托合同處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間,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賃合同關系處理。
(三)責任承擔的法律適用。
1.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業(yè)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庇捎谧廛嚾送醭粴w還車輛,導致行紀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趙宏武歸還車輛,趙宏武因此受到損害,根據該條規(guī)定,平安福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審改判是恰當的。
2.一審判決沒有分析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不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只有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一般的法律原則!耙宰约旱拿x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章節(jié)的有關條款中,都有非常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無論認定本案是行紀合同法關系,還是委托代理合同法關系,都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
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谌睢皼]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三款規(guī)定,是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一審判決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是不當的。
3.適用法律與認定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本案事實,沒有和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三 款法律規(guī)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審判決適用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缺乏事實根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制合同5
合同編號
___電視臺廣告代理發(fā)布合同
甲方(委托方):
聯系人:
電話:
地址:
乙方(受托方):
聯系人:
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電視上發(fā)布廣告
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一、廣告發(fā)布期限
1、發(fā)布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天。
2、發(fā)布時段:__電視臺,每天播放約12小時左右,廣告片長秒/次,每天播放次。
4、發(fā)布媒體:__電視臺
二、廣告發(fā)布費用
1、廣告發(fā)布費用總額為人民幣元整(¥元)(不含稅)。
2、付款方式:
合同金額一次付清,甲方應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整(¥元整),款到廣告開始發(fā)布或制作。
三、廣告發(fā)布的內容、制作、審批與播放
1、廣告內容:
2、甲方承諾在正式廣告發(fā)布前5個工作日內提供廣告畫面資料,以便乙方負責相關的編播工作。如甲方在發(fā)布過程中欲變更廣告內容,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播。
3、甲方所提供的廣告視頻內容必須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不得播出與甲方業(yè)務無關的廣告視頻,甲方承擔廣告視頻內容的法律責任。
四、違約責任
1、如甲方逾期5日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廣告發(fā)布費用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甲方除應向乙方補交應付的廣告發(fā)布費用之外,每逾期一日,按照廣告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乙方因甲方逾期付款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訴訟費用及甲方因此支付的律師費等)超過違約金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全部的經濟損失。
2、如甲方無法定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須向乙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額的20%的違約金。如乙方無法定理由提前終止合同,須返還甲方未履行部分廣告費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額20%的違約金。違約金需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5日內支付給守約方。
3、乙方應保證甲方的廣告播出次數,甲方可隨時抽查,如發(fā)現漏播的,經雙方協商乙方予以補播頻次。
4、如因設備臨時性維修則乙方應在事后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因此所耽誤的.時間依次順延。
5、雙方約定的所有條款嚴格保密,泄密造成的守約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五、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zhàn)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對其發(fā)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刻將事件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繼續(xù)本合同約定的未履行部分。
2、甲、乙雙方確認,除因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對法律的修改、政府的行政行為、工程改造等原因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予以免除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的簽署、生效、解釋執(zhí)行及爭議處理受中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管轄。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與信任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經協商無效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它約定事項
1、關于在本合同中未予約定的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認為確有需要時,另行締結書面補充協議,并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任何單方簽章無效。合同生效不得私自涂改,否則無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若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改制、產權結構調整及高層管理人員的變更等事項,雙方承諾不影響本合同的延續(xù)性。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蓋章)(蓋章)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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