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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使公司員工加班管理有所遵循,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分子公司。
3. 加班的定義
因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節(jié)日和公休假日進行工作或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稱為加班。
4. 加班的界定
4.1 加班應具備的條件
4.1.1 屬于公司安排;
4.1.2 在法定節(jié)日或公休假日進行工作或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時間工作一小時以上的;
4.1.3 必須按規(guī)定流程完成核準和審批。
4.2 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時,員工應積極配合公司,不可無故推諉和拖延。
4.3 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執(zhí)行加班制度。
4.4 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4.4.1 用人單位在節(jié)假日組織的旅游、體育活動及其它集體娛樂活動;
4.4.2 用人單位組織的下班后的集體或部分員工娛樂活動;
4.4.3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4.4.4 未按規(guī)定流程審批的加班。
5. 加班流程
5.1 員工加班須于加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jīng)部門經(jīng)理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視為加班。
5.2 事先未經(jīng)核準,員工因工作職責或例行工作范圍需延長工作時間,不屬于加班。
5.3 加班申請單應于每月底連同考勤表匯總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根據(jù)部門意見計算當月的加班工資。
5.4 員工加班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小時部分不計算。
5.5 員工加班應按考勤管理規(guī)定及時打卡。
6. 加班待遇
6.1 公休日加班的,應首先由部門安排倒休,確定不能安排倒休的,支付加班工資。
6.2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6.2.1 正常工作日加班:基本工資÷20.92÷8×加班時數(shù)×150%;
6.2.2 公休日加班:基本工資÷20.92÷8×加班時數(shù)×200%;
6.2.3 法定休假日加班:基本工資÷20.92÷8×加班時數(shù)×300%。
6.3 加班工資的支付
6.3.1 根據(jù)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和有關的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工資隨績效工資一同發(fā)放。
6.3.2 各部門需在《績效工資分配表》上,注明加班工資的額度并向員工進行解釋。
7. 附則
7.1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2 本辦法經(jīng)職工代表會議討論、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7.3 本辦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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