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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游客運安全制度

時間:2022-04-09 09:20:1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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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游客運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旅游客運市場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運服務質量,保障道路旅游客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旅游客運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經濟特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道路旅游客運安全制度

第二條道路旅游客運是指以旅游客運車輛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且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qū)(點)的道路客運方式。

前款所稱旅游客運車輛不包括在同一旅游景區(qū)(點)內運營的觀光、接送等車輛。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旅游客運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道路旅游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全省道路旅游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符合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jù)省道路旅游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旅游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道路旅游客運運力投放應當實行總量控制、動態(tài)調整的原則,保持旅游客運供求的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道路旅游客運市場需求,確定和調整本行政區(qū)域道路旅游客運運力投放。在確定和調整道路旅游客運運力投放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旅游客運運力投放額度,遵循鼓勵規(guī)模化、集約化經營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運車輛檔次和改善車型結構的原則,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運資源。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旅游客運運力投放、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第六條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

申請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運車輛:

1. 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guī)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2. 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guī)定的中級以上;

3. 車輛設施應當符合《旅游客車設施與服務規(guī)范》(GB/T26359)的相關規(guī)定;

4. 跨市縣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數(shù)量在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市縣內道路旅游客運車輛在3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三)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固定辦公場所;

(四)有符合規(guī)定的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并且駕駛人員在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從事市、縣、自治縣行政區(qū)域內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向市、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從事跨市縣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注明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范圍,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shù)能囕v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運申請人為2人,且其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許可決定。道路旅游客運申請人為3人以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期限為4到8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旅游客運經營許可時,應當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xù)經營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0日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禁止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旅游客運經營。旅行社不得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車輛營運證的單位或個人租用車輛接待旅游團隊。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向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道路旅游客運服務。

第十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期限內,應當擁有旅游客運車輛所有權,禁止掛靠經營、轉包經營。

禁止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者提供連續(xù)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旅游客運業(yè)務。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需要暫停、終止旅游客運業(yè)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暫停道路旅游客運業(yè)務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交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批準終止道路旅游客運業(yè)務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0日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xù)7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旅游客運業(yè)務,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車輛營運證。

第十二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guī)范經營:

(一)對旅游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度;

(二)設立統(tǒng)一銀行賬戶、統(tǒng)一收支管理、統(tǒng)一成本核算、統(tǒng)一繳納稅費;

(三)依法與所聘從業(y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統(tǒng)一發(fā)放工資、統(tǒng)一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未經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統(tǒng)一調派,駕駛人員不得私自提供旅游運輸服務。

第十三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對從業(yè)人員開展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旅游客運專業(yè)知識培訓。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對車輛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確保車輛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道路旅游客運駕駛人員在每次執(zhí)行運輸任務前應當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車輛帶故障運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駕駛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報告危險發(fā)生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可以要求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人員或者旅游客運車輛受損失。發(fā)生人身傷亡等安全事故的,駕駛人員、導游或旅游者應當立即報警,并向所屬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和相關部門報告,采取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救助。

第十五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鼓勵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共同建立道路旅游客運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道路旅游客運企業(yè)抵御交通事故風險的能力。

第十六條道路旅游客運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旅游客運車輛的車型等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要素合理制定。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價格規(guī)定,使用道路運輸專用票證,不得擅自漲價、壓價和自立項目收費。

第十七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營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經營者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監(jiān)督投訴電話。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乘車環(huán)境,保證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整潔、衛(wèi)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侵害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營運車輛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換其他車輛,并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客運合同,明確旅游團隊運行計劃、服務標準、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當按照旅游客運合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中途擅自將旅游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變更運行線路、發(fā)車站點、發(fā)車時間和營運車輛。

旅行社和旅游者經協(xié)商依法變更旅游團隊運行計劃的,駕駛人員應當按照變更后的運行計劃提供運輸服務,并及時報告所屬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所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承擔。旅游客運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權拒絕支付增加的運輸費用。旅游客運經營者擅自降低營運車輛等級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提高車輛等級的,不得加收費用。

第十九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在提供運輸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人格尊嚴及違反-社-會公德;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三)擅自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

(四)誘導或者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等活動;

(五)刁難、毆打、謾罵旅游者或者導游;

(六)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七)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費、財物;

(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旅行社和導游應當履行旅游客運合同的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旅游團隊運行計劃;擅自變更的,駕駛人員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導游所在的旅行社舉報。

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者不得向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提出危及行車安全、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yè)道德和行業(yè)規(guī)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攜帶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旅行社和導游應當合理安排駕駛人員的休息時間,禁止疲勞駕駛。

第二十一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在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自愿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非營利性統(tǒng)一調度機構對道路旅游客運車輛實行統(tǒng)一調度、統(tǒng)一結算、統(tǒng)一受理服務質量投訴,為旅行社和旅游客運經營者提供優(yōu)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統(tǒng)一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旅游客運車輛調度平臺,及時提供旅游客運車輛和旅游客運駕駛員信息,確保旅行社在租用旅游客運車輛時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

旅行社可以在統(tǒng)一調度機構自由選擇租用旅游客運車輛。

納入統(tǒng)一調度機構的旅游客運車輛未經調度,不得私自承攬旅游客運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在旅游客運高峰期或者旅游客運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臨時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營運客運車輛和社會非營運客運車輛應急運輸:

(一)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二級;

(二)已購買承運人責任險;

(三)駕駛人員已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告臨時調用應急運輸車輛有關事項,擁有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車輛的單位可以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納入應急調用車輛信息庫,由旅行社自行選擇租用。被租用的車輛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旅游客運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管,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納入省級道路運輸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服務平臺統(tǒng)一管理。

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應當安裝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并確保正常運行,視頻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制定道路旅游客運服務質量標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考核優(yōu)秀的經營者,在重新申請道路旅游客運許可時予以優(yōu)先考慮。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受理道路旅游客運投訴,并在投訴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投訴處理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交通、旅游、公安、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實行道路旅游客運資源共享,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或者超越范圍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向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旅游客運服務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車輛營運證的單位或個人租用車輛接待旅游團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擅自暫停、終止旅游客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允許掛靠經營或者轉包經營的;

(二)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的;

(三)未對旅游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度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駕駛人員未經旅游客運經營者統(tǒng)一調派私自提供旅游運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依照《海南經濟特區(qū)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未安裝或者擅自拆除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或者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停運整改。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

(三)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按規(guī)定期限處理投訴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在本省內經濟特區(qū)以外區(qū)域的道路旅游客運管理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2015-06-14 15:50 | #2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yè)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xiāng)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tǒng)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qū)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qū)(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guī)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qū)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tǒng)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yōu)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yè)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guī);⒓s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jù)經營區(qū)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qū)所在地與地區(qū)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qū)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guī)定所稱地區(qū)所在地,是指設區(qū)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qū);本規(guī)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qū)的市、州、盟下轄鄉(xiāng)鎮(zhèn)的區(qū)。

縣城城區(qū)與地區(qū)所在地城市市區(qū)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qū)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qū)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guī)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guī)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yè)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guī)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shù)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

本規(guī)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yè)務量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guī)范、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車輛發(fā)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yè)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yè)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shù)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shù)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xiàn)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yè)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shù)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shù)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xiàn)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yè)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yè)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以及本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fā)班次、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fā)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xié)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shù)目蛙嚺浒l(fā)《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fā)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fā)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fā)。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xié)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lián)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fā)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xù)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xù)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jù)本章有關規(guī)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fā)現(xiàn)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xù)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yōu)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jié)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guī)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jù)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瓦\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yè)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yè);車輛二級維護執(zhí)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jù)檢測結果,對照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qū),但行李堆放區(qū)和乘客區(qū)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qū)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jù)行業(yè)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guī)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xù)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xù)從事客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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