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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補充規(guī)定
一、事假
1、請事假員工必須親自填寫請假單,應提前半天申請 ,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生效。否則視為曠工。
2、如遇突發(fā)事件必須經部門負責人或綜合管理部人員查明屬實后補假。否則視為曠工。
二、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1天者,應當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并與次日提交申請,經有審批權限的負責人審批后,送交綜合管理部生效。否則視為曠工。
2、病假1天以內者(不含1天),可免附醫(yī)院證明,但連續(xù)請病假1天以上者必須出具就醫(yī)證明或鎮(zhèn)級醫(yī)院以上開具的病假單。否則視為曠工。
三、調休
1、員工需要調休2天以內者(含2天)必須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生效。否則視為曠工。
2、員工需要調休2天以上者必須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核準后,經行政經理審批后,送交綜合管理部生效。否則視為曠工。
3、員工調休證明由綜合管理部蓋章后發(fā)放,員工憑平時加班單或者節(jié)假日上班需要調休的排班單至綜合管理部換取調休單。
4、員工調休需同時遞交綜合管理部發(fā)放的調休證明。員工加班換取的調休單必須在次月底之前使用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本張調休單。 ★所有請假連續(xù)休息時間大于等于4天者(包含公休日,節(jié)假日)必須報行政經理審批
本補充規(guī)定于2011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XX公司 2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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