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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請假制度補充規(guī)定
為加強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管理,保證學院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南昌工學院人事處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guī)定。
一、請假類別與范圍
本規(guī)定僅限為三天以內(nèi)(含三天)與個人事務相關的請假,包括事假、病假等。因公出差應辦理請假手續(xù),在批準時間內(nèi)視作工作時間。超出三天的請假按學校人事處相關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
二、事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行政人員
行政人員請假,由本人申請報相關科室簽署意見后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
(二)輔導員
一天以內(nèi)請假由輔導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管理科簽署意見后報學院相關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nèi)(含三天)請假由輔導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管理科和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
(三)教師
一天以內(nèi)請假由教師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教研室簽署意見后報請學院相關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nèi)(含三天)請假由教師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教研室和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
三、以下條件按曠工處理
1、未辦理請假手續(xù)或未按正常程序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jīng)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準假期滿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xù)假未經(jīng)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4、請假理由經(jīng)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的。
四、考勤管理
各教職工的考勤和請假工作由學院分管領導主管,同時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時做好教職工考勤記錄、統(tǒng)計,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津貼分配及學年度考核的依據(jù)。
五、附則
(一)本考勤辦法和請假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執(zhí)行。
(二)本辦法由民族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民族教育學院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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