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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訴書怎么寫
×××字第 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
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長(員):×××
×年×月×日
附:(略)
2.說明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jù)”一般是起訴書
的主體。對不同性質(zhì)案件要寫出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特征;有關(guān)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jīng)過、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jù)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shù),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機關(guān)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nèi)卷一份。
刑事起訴狀范本
自訴人:蘇×× ,女,××歲,×族,天津市某某縣某某公社某某大隊社員。住××大隊。
被告人:劉× ×,男,××歲,×族、天津市某某縣人,天津市某某縣某某廠工人,住本廠宿舍。
案 由:虐-待家庭成員
請求事項:被告人犯虐-待罪,請依法懲處。
事實和理由:
自訴人和 被告人于××年結(jié)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年被告人與女徒工某某某通 奸。自訴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單位反映,要求領導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為。由于種種原因,問題未能解決,使自訴人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癥(有醫(yī)院證明)。被告人為了達到與自訴人離婚而與女徒工某某某結(jié)婚的目的,便對自訴人在精神、肉體上加以虐-待。××年被告人假借為自訴人治病,在夜間使用暴-力,強行往自訴人嘴里灌砒霜,妄圖置自訴人于死地。由于自訴人緊咬牙關(guān),被告人的陰謀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訴人舌尖糜爛、嘴唇膿腫等嚴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證明)!痢聊甏汗(jié)期間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對自訴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訴人。因自訴人大聲喊叫,并用右手將剪刀尖攥住,鄰居代某某進屋幫助奪下剪刀,自訴人才幸免于難。但自訴人右手被被告人扎傷四處,縫合 六針,至今還留有傷疤(鄰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證明)。
××年×月被告人起訴 離婚,因無正當理由,法院未準!痢聊昶,被告人即不負擔子女生活費。某月某日突然進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療養(yǎng)院,并趁我在療養(yǎng)院期間將家中三口人的口糧拉走,我出院后,無奈帶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劉某某為了達到與自訴人離婚的目的,從19××年開始,對自訴人在精神上進行折磨,在肉體上進行摧殘,在經(jīng)濟上克扣開支,情節(jié)惡劣,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構(gòu)成虐-待罪,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責任。
此 致
天津市××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蘇××
代書人:天津市第× 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月××日
附:1.證人代××,女,本大隊社員。
李 ××,男,本大隊赤腳醫(yī)生。
王××,女,本大隊社員。
2.天津市××××醫(yī)院病情 證明書一份。
第 1 頁 共 1 頁
刑事起訴書
起訴書
××檢刑訴[1998]××號
被告人孫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文化,戶籍地××××號。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于1998年8月24日21點40分許,酒后駕駛一輛白色轎車在公路上逆行,將路上11歲的蘇某與父親蘇某海撞傷,被害人蘇某內(nèi)臟破裂大出血,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10時死亡;在肇事后駕車逃逸過程被卷入車底的蘇某海拖行1500米,后經(jīng)鄭州邊防檢查站武警駕車攔下,造成蘇某海全身大面積挫傷,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頂部皮膚大面積缺損,有15x9平方公分的顱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側(cè)鎖骨骨折,腦及肺部挫傷嚴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僅有丁點皮肉相連,雙腳后跟白骨綻出,血壓很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證人王××、李××、蔣××、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蘇某海的陳述;××省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書;扣押物品清
單、電話查詢記錄等書證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酒后駕車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蘇某死亡,蘇某海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孫某在肇事逃逸過程中明知蘇某海在汽車底部,仍然駕車潛逃,置蘇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顧,致使蘇某海嚴重受傷,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現(xiàn)羈押于×××看守所。
2、隨文移交被告人孫某偵查卷宗2冊。
(個人)刑事起訴書范本
×××字第 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
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長(員):×××
×年×月×日
附:(略)
2.說明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jù)”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不同性質(zhì)案件要寫出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特征;有關(guān)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
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jīng)過、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實、時間之間的一
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起訴書“附”項根據(jù)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shù),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機關(guān)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nèi)卷一份。
刑事起訴書
被告人:張平,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無錫市安鎮(zhèn)團結(jié)五金彈簧廠。
本案由無錫市錫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平涉嫌盜竊罪、票據(jù)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林衛(wèi)亞和被告人的辯護人王陽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事實。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張平至無錫市錫山區(qū)安鎮(zhèn)鎮(zhèn)膠南村陸更巷44號林衛(wèi)亞家,采用翻圍墻、撬門鎖等手段,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000元及銀行承兌匯票2張(其中1張票號為02257643,出票人為湘潭市奇勝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業(yè)銀行,出票金額為5萬元,收款人為株洲市錦宏摩托車經(jīng)營部,出票日期為2015年3月18日,匯票到期日為2015年9月18日;另1張票號為02214212,出票人為安徽省華皖酒業(yè)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銀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額為5萬元,收款人為江陰市匯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為2015年1月9日,匯票到期日為2015年7月9日)。后被告人張平以票號為02257643的銀行承兌匯票向楊偉兌換現(xiàn)金4萬元,以票號為02214212的銀行承兌匯票向王惠剛償付結(jié)欠的貨款3萬余元并兌換現(xiàn)金1.7萬元。
被告人張平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票據(jù)詐騙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平在審查過程中無異議,事實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張平的供述,證明其進入林衛(wèi)亞家中盜竊及經(jīng)過。
2.失主林衛(wèi)亞的報案和陳述筆錄。
3.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現(xiàn)場攝影照片、案發(fā)經(jīng)過說明。
4.相關(guān)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徽商銀行六安分行記賬憑證、票據(jù)掛失申請書、湘潭市商業(yè)銀行退票理由書、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5.證人楊偉、王惠剛等人的證言。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現(xiàn)金5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張平隱瞞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使用其所竊得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他人財物達8.7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票據(jù)詐騙罪;上述兩罪應予并罰;被告人張平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又犯盜竊罪和票據(jù)詐騙罪,應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15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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