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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鑒證合同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受托方):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土地增值稅清算涉稅鑒證業(yè)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其有關規(guī)定。
(3)嚴格按照稅收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fā)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
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委托人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4、委托人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委托業(yè)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未按規(guī)定時間支付委托費用的,應按約定金額 %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鑒證。
2、乙方應當制定合理計劃和實施能夠獲取充分、適當證據的審核程序,為甲方的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3、乙方有責任在鑒證報告中指明發(fā)現的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zhí)行業(yè)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3)監(jiān)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所實施的調查、聽證、復議等程序。
3、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甲方未按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屬于乙方原因未按約定時限完成委托事項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約定事項的收費
(一)按照注冊稅務師行業(yè)收費的有關規(guī)定,完成本委托事項費用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預付業(yè)務費用總額的 %;其余費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款第(一)項所述業(yè)務費用總額。
(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yè)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fā)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
(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fā)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五、鑒證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fā)布的相關業(yè)務準則所規(guī)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鑒證報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減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六、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審核鑒證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核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約定事項的終止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雙方
協商解決。
(二)在終止業(yè)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付出的勞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均可選擇如下一種解決方式:
1、提交 進行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所長:(簽名或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土地增值稅清算協議
甲方(委托方):XXXXX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受托方):山東紅旗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乙方稅務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編號:18285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曹縣交通家園一、二、三期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對甲方2015年-2015年6月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三)完成時間:2015年9月30日前。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有關規(guī)定。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fā)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委托人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4.委托人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委托業(yè)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鑒證。
2.乙方應當制定合理計劃和實施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證據的審核程序,為甲方的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3.乙方有責任在鑒證報告中指明發(fā)現的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zhí)行業(yè)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
(3)監(jiān)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所實施的調查、聽證、復議等程序。
3.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甲方未按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屬于乙方原因未按約定時限完成委托事項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 乙方對甲方曹縣交通家園項目進行審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并代理甲方向稅務部門進行解釋。
四、約定事項的收費
經甲乙雙方協商,按照項目收入0.1%計取,完成本委托事項費用為人民幣28萬元(¥280000元)。
上述費用分兩次支付,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約定書簽訂之日起15日內預付服務費10萬元;提交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時支付余款18萬元。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出具真實、合法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一式三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減乙方出具的自查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六、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審核自查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自查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約定事項的終止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在終止業(yè)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付出的勞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均可選擇如下解決方式:
(一)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山東紅旗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蓋章)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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