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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碩士考試增值稅知識點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yè)應嚴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法規(guī)執(zhí)行。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應抵盡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資產備查賬,接受稅務機關的抽查。
在具體會計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不是所有動產設備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認證留抵。
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該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或同時在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間混用;②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有: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③應取得符合要求的扣稅憑證;④業(yè)務發(fā)生及扣稅憑證時間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業(yè)賬面上按固定資產核算。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設備,以及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guī)定,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和前兩位為“03” 的構筑物,土地附著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2.建設企業(yè)自行采購的工程物資(俗稱甲供材)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工程物資一般包括兩類,一是為建造房屋、構筑物等不動產所用的工程物資,一是為安裝設備所使用的工程物資。
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所購進的工程物資,其進項稅不能抵扣,計入工程物資價值。為安裝設備所使用的工程物資,如果用于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設備安裝,該工程物資進項稅也可以抵扣。企業(yè)為購進設備和工程物資支付運費中的進項稅也可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一次大批量購進的工程物資,購入時還無法辨別是否用于可抵扣進項稅設備安裝時,可以先認證留抵,等以后領用時,再將用于不動產和不可抵扣進項稅設備安裝的部分,憑工程項目領料單作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如果可抵扣進項稅的設備及其所用工程物資,發(fā)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也要作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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