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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故辭退員工
1、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理由,則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賠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3、有關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強制性的,是勞動者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就像支付給你的工資一樣不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充建立并補交所有相關費用。
4、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也是違法行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6、仲裁時的有關證據(jù),有關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
a. 要證明勞動關系,按照“勞社部發(fā)〔2014〕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guī)讉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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