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小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樂平市教育局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教育部《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推動學校安全工作納入法治軌道,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樂平市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依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guī)定,遵循合法、及時、公正的原則,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檢查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的協(xié)調機制。
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校長負責學生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副校(園)長分工負責,實施學校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建立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制定處理突發(fā)性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預案,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學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安全工作情況。規(guī)模較大的學?稍O立安全、保衛(wèi)科。
學校的報告是教育主管部門檢查或者核查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安全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學生安全事故預防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的內容,定期檢查學校預防和處理學生安全事故的情況。
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學校學生安全事故預防工作列為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一節(jié) 交通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八條 臨公路學校的門前道路應設置交通提示標志,設置警示牌、斑馬線,保證學生過路安全。
禁止12周歲以下的學生駕駛非機動車上學。禁止未成年學生駕駛機動車上學。
第九條 學校配備的車輛司機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駕齡。學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駕車違章記錄或者本年度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的人員擔任校車司機。
嚴格學校車輛管理,加強自備校車和其他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和年審。
第十條 學校組織學生乘車租用的車輛必須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yè)客運單位的營運載客汽車,并與承運單位訂立運送協(xié)議。組織學生乘車不得乘坐車證手續(xù)不全、超載、超速、無證駕駛的車輛。
搞好交通安全教育,加強駕駛員的教育管理,做到校車不超載,學生不上超載車。
中小學校要制作學生乘車登記表,記錄乘車的學生人數;要與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確定學生乘車或下車的地點,便于家長接送學生。
第十一條 因小學布局調整集中辦學的學校,要建立責任明確的上學、放學途中由學校教師或家長護送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定期向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供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責任,要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應當告知學生假期或(上)放學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規(guī)跨越高速路、鐵路、公路和私自到建筑工地、工廠、游樂場所活動以及從事其他危險性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道路管理。
未經學校允許,校外車輛不準進入校園。準予駛入校園的車輛應按規(guī)定行駛和停放。
第二節(jié) 運動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活動。應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十五條 體育運動場所、體育器械和其他體育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要保證學校運動器械的安全。及時對運動器械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對運動場地和器械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因器械、器材不牢固等原因發(fā)生學生安全事故。對有危險的運動場地和器械或者正在維修的體育器材或場地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圍欄。
學校不得采購和使用質量低劣的體育器材。要保持運動場地的平整和清潔,合理劃分活動區(qū)域和設置警戒標志,創(chuàng)造運動安全的良好環(huán)境。投擲標槍、鐵餅等要嚴格防范學生擅自出入危險區(qū)域。
第十六條 體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運動安全知識,執(zhí)行體育教學規(guī)范,能夠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科學合理的安排運動量。
技能教學和體育運動,充分做好準備活動,運動中要切實搞好運動保護,運動后要做好整理活動。
能夠根據體育課運動的種類,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如在球類運動、長跑運動、跳躍運動、器械運動等各項運動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體育課做活動準備前后,要對學生進行運動安全常識教育,確保學生在體育課運動中的安全。
第十七條 學校舉行大型運動會,禁止非比賽人員在運動場內帶跑,不得在室內運動場地吸煙、飲酒。
學校組織田徑、球類、游藝等體育競賽及其它劇烈活動時,應事先進行體檢,嚴禁有病、身體不適者參加。
在集體組織的運動會,如撥河、球類比賽等單項活動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預案,并明確專人負責。
禁止在公路上組織學生出操、訓練等活動。
學校租用校外體育(場)館舉行運動會或比賽,應查驗體育館(場)有無建筑部門驗收合格文件、用電和消防設施是否健全、應急出口是否暢通并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八條 加強課外活動的管理,在學校管理和安全制度中,要明確規(guī)定學生在課外活動中不做劇烈的運動,不在可能造成危險的地方活動,不得追逐打鬧、攀高等,對可能造成學生之間過失安全的活動行為要及時給予制止。
禁止學生在籃球架和足球架橫梁蕩秋千或者在正維修的體育器材或場地上面玩耍。
第十九條 學校對已知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的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給予必要的關照。
舉行全校性的體育競賽、軍訓分列式等大型活動,學校應派醫(yī)務人員在現(xiàn)場值班。
第三節(jié) 勞動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二十條 中小學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勞動、智術、實習等社會實踐活動,在校外放學的,應當確定放學時間、地點并在活動前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或組織學生開展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時,嚴禁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學校要加強對校內打掃衛(wèi)生等學生勞動的組織和指導,勞動中有一定的保護措施。
職業(yè)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教學實習,學;蛘邔嵙晢挝粦扇“踩Wo措施。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做好安全檢查。安排勞動要適合學生的身心健康發(fā)展特點。學生在勞動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勞動工具進行打斗或游戲,不得從事高空(如:樓上擦窗等)勞動。要對學生進行勞動安全和勞動紀律教育,制定安全防范預案,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組織的學生公益性勞動,必須經教育局批準,否則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參加具有商業(yè)利益行為的校外勞動。
第二十四條 任何教師、職工,不得組織學生為私人或教師本人、家庭進行勞動。
第四節(jié) 活動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二十五條 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制定活動方案,同時制定學生集體活動突發(fā)性應急預案,一并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組織活動。堅持“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學校組織師生夏令營、大型體育運動會、報告會、文藝演出、愛國主義教育等集體活動外出時,必須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農村中小學30人以下由中學、中心小學審批,30人以上由教育局審批;市直、民辦學校30人以上由教育局批準。
對全市統(tǒng)一進行的大規(guī);顒,或經批準的師生外出活動,要做到周密組織,精心安排,指派專人事先對活動路線、地點進行現(xiàn)場勘察,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沒有落實的場所,不得組織學生前往。
外出活動要加強組織領導,要有學校領導和教師帶隊,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各種活動前必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講明活動中的注意事項,讓學生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允許做的。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各種社會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商業(yè)慶典、婚喪禮儀等活動;不得組織超越學生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
學校針對活動中的風險,應對學生進行乘車(船)、游園、登山、野炊、過人行橋、游泳、燃放鞭炮等安全教育。
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必須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兇的暴徒、跳入水中搶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險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可能接觸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對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動。
第五節(jié) 飲食衛(wèi)生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和衛(wèi)生部聯(lián)合頒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管理學校食堂食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加工及留驗工作,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堂和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建立食源性中毒應急處理機制、食源性中毒報告制度和食品衛(wèi)生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衛(wèi)生、工商、公安部門的支持下,清理校內違規(guī)經營的飲食攤(點)和食品小賣部;定期檢查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經營飲食的攤(點)和食品小賣部的食品衛(wèi)生。
第三十條 食堂建設和管理達到教育部和衛(wèi)生部聯(lián)合頒發(fā)的14號令的要求,做到衛(wèi)生許可證、健康證、培訓證齊全;食堂設備配置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 加強與衛(wèi)生防疫部門的聯(lián)系,認真開展飲食衛(wèi)生安全隱患排查,并及時消除隱患。采購人員要懂得食品衛(wèi)生知識,定點購買食物,不買、不賣腐爛變質食物,不買無照商販出售的食品,避免食物中毒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學校不得使用含有敵鼠鈉鹽、氟乙酰胺等劇毒急性藥物滅鼠,滅鼠藥餌由專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學生誤食。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專、兼職醫(yī)務人員必須具有從業(yè)資格,應當遵守醫(yī)療規(guī)程。
學校必須采購合格的藥品和醫(yī)療器具,及時清理過期藥品和醫(yī)用器具。
禁止使用過期藥品和未經消毒的器具進行人體注射。
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定期組織或安排對學生的健康檢查。
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身體異常,應當告知學生本人及監(jiān)護人。建議未成年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進行健康狀況檢查。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殊心理狀況,家長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學生健康狀況和與其信息溝通方式的真實資料,學校要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資料。
第三十四條 對已知患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疾病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擔任相應的工作。
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
第六節(jié) 教學實驗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依據國家教學實驗和其他教學安全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單位相應教學實驗和其他教學安全制度。教師上課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和教學規(guī)程組織教學活動,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實驗課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氣、防觸電、防人體輻射、防爆、防燒傷、燙傷、防污染等必備設施和措施。比如實驗室內應配備滅火器、沙袋、保健箱,通氣道等。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微機室等專用教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實驗室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措施,設置防火、防毒、防觸電、防人體腐蝕等必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 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衛(wèi)生等部門的規(guī)定,單獨存放在專門地點,藥品庫門應向外開,雙人雙鎖管理使用,堅持出入庫登記建檔制度。
第七節(jié) 建筑設施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校址選址、校內布局、體育活動場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校舍建設的審批、質量,建設中的建材與施工措施要求是否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
學校舉辦者提供的、學校自建的、學校購買的、學校租賃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用具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學校生活用具的安裝、使用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
學校室外樓梯或樓道的水平欄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低于110cm,垂直欄桿之間的間距不應超過11cm。
第三十九條 未經建筑、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教育等部門驗收合格或者未經其書面同意,學校不得提前啟用已竣工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四十條 學校要定期對教室、桌椅板凳、教學用具、宿舍、運動場地、運動器具、消防設施、門窗、樓梯和樓道欄桿、電線、燈泡、空調、電扇、燃氣(電)熱水器、鍋爐、煙囪、大門、圍墻、廁所、水井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停止使用,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維修或更換。
加強鍋爐特殊設備的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維護保養(yǎng),按規(guī)定進行定檢。
第四十一條 學校要及時維修三類危房,拆除一、二類危房,禁止在一、二類危房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和作學生宿舍使用。
學校應當在校園危險建筑物旁設置警示標志。小學高度超過500mm的升旗臺基應當設立欄桿,危險建筑物應設置警示圍欄。中小學校園內應當設立禁止攀爬樹木的警示標志或者圍欄。
學校應當提請有關單位及時拆除校園內廢棄的建筑物、電線桿。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保證樓道和樓梯安全、暢通;保證樓道、樓梯、廁所(包括平房廁所)、洗漱間的照明;配備合格消防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應急照明燈、安全標志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不得出租校舍從事影響學校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學校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
第八節(jié) 消防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消防工作方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一)教室消防安全管理
1、作為教室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定》的要求,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如因條件所限而低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層次不應超過一層,面積不應超過600平方米。
2、容納人數超過50人的教室,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設置門檻。
3、課堂上用于實驗或演示的化學危險物品,應嚴格控制用量,用后立即清理,不得在教室內存放。
第四十七條
(二)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實驗室內使用電烙鐵要確定專人管理,周圍嚴禁堆放可燃物。
2、實驗室內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隨用隨領,不應在實驗室內存放。
3、實驗室應注意通風換氣,通風管道應為非燃燒材料。
4、實驗室和實驗用品庫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加強檢查
第四十八條
(三)電氣防火消防安全管理
1、高度重視電氣線路的火災,如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電火花電弧。
2、加強電氣線路防火措施,如合理設計布線、短路保護、安全檢查。
3、注重照明設備火災危險性及防火措施,熱光源容易烤著鄰近可燃物,燈泡破碎、燈絲能引燃可燃物,鎮(zhèn)流器過熱引燃可燃物。
4、可燃物與熱光源保持間距,鎮(zhèn)流器注意通風散熱,倉庫內燈泡應有保護。
第四十九條
(四)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竣工,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方可接收使用。
2、不得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出口。
3、不能隨意改變使用性質。
4、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5、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6、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7、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8、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值班、操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門組織師生定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險及自救互救訓練。
第五十一條 學校要教育學生注意安全用電、用火、用油、使用煤爐,普及消防常識和自救知識,師生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知道學校消防設施存放點,熟練逃生自救方法,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十二條 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所有基礎設施要安裝消防栓,配齊、配全滅火器材。樓道無堆積物,疏散指示標、應急照明設施齊全完好;隔離墻易拆毀,符合消防要求。制定滅火疏散、搶救預案,定期組織師生進行疏散演練。
第五十三條 做好電力設施的管理。定期對學校的線路、電閘等電力設施進行檢修,及時更換破損、老化、報廢管線等,不違章操作,不私拉、亂接電線。
加強對學生用火、用電的管理。禁止學生私自攜帶火柴、打火機等明火物品進入學校,在學校停電時,要有專人負責啟動臨時照明預案。提倡學生自備手電、學校購置停電應急設備,學生不得私拉、私接電線。
第九節(jié) 管理失當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結合新生入學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課、班會、展覽等多種形式,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對在校學生進行系統(tǒng)的遵紀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月第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校園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學校實行學校領導和教師值日制度,在學生課間室外活動場所安排專人巡查、管理、疏導、保護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有危險行為,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和糾正。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進校,應作出具體要求,制定接送制度,對離校,教師和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在教室門口或學校門口-交接學生。
第五十六條 發(fā)生突發(fā)氣象災害,學校按照氣象預警信號的規(guī)定可以采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及時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或市政府的決定停課。
第五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社會、家長參與學校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中小學班主任應當經常聯(lián)系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告知學生行為表現(xiàn),共同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班主任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應有專門的幫教措施。
班主任和輔導員履行預防學生安全事故職責的情況應記入工作檔案,作為學?己说囊罁。
第五十八條 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歧視學生或者使用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
(二)以懲罰為目的罰學生抄寫課文、字詞、站立、跑步、打掃衛(wèi)生等。
(三)毆打學生或者縱容其他人員毆打犯有錯誤的學生。
(四)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建立學生投訴教師體罰和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行為的制度。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確定學校作息時間,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調整學校作息時間。
教育行政部門召集中小學教師參加會議,應提前2日告知學校。
第六十條 除非發(fā)生突發(fā)事件,中小學校需要臨時停課須提前一天告知學生和監(jiān)護人。要求學生提前、或推遲入校、離校的,應提前告知家長。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制定的校規(guī)校紀以及學生處分規(guī)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上自習課,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師必須在教室照管學生。
學校在教學樓進行晚自習的,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并設有專人疏導和指揮,防止學生下課擠踏發(fā)生安全事故。
晚自習期間,學校要安排教師在教室照管學生;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的行政運轉必須照常進行。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發(fā)現(xiàn)在校的未成年學生曠課、寄宿制學校的未成年學生未經批準夜不歸宿,學校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告知學生監(jiān)護人。
發(fā)現(xiàn)學生在校園結伙滋事、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學校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中小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管教,情形嚴重的應與公安機關取得聯(lián)系。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除了學校組織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帶犬、貓、鼠、蛇等各類動物進校園;
(二)作身體碰撞游戲、翻院墻、爬樹、玩彈弓、射箭;帶鈍、銳器、刀具、火柴、打火機、鞭炮等進校園;吸煙、飲酒、到校園外的網吧、歌廳、舞廳玩耍等。
(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學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及請銷假制度。
學生應當遵守學生住宿和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校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第六十六條 嚴格請銷假制度。學生在校時間離校必須要有請假條,并按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方可離校。若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必須有學生家長簽字的請假條。無故不到的,學校必須在半日內與監(jiān)護人取得聯(lián)系。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在新生入學時可以與家長或監(jiān)護人協(xié)商確定住讀學生在校住宿和學習期間離校外出活動的條件、時間和程序,明確學生在校外活動的責任。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的耐挫能力,及時把握學生的思想狀況,防止學生產生過激行為。實行靜校制度,嚴格作息時間。提倡家長定時接送學生,防止學生在家校之間的管理出現(xiàn)脫節(jié)。要嚴格作息時間,教育學生服從學校的管理。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在節(jié)假日補課或從事其它活動,確因工作需要的,要做好安全防范。
第六十八條 幼兒園實行教師佩證迎送和家長持證接送制度。
第十節(jié) 宿舍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六十九條 學生宿舍管理
1、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起學校領導帶班和中層以上干部值班制度,配備相關保安人員對宿舍及周邊地區(qū)巡邏,宿舍管-理-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宿舍管理室24小時不斷崗,不允許在管理室睡覺。
2、寄宿制學校必須有宿舍管理規(guī)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和有關值班、紀律等制度.并在出入口或醒目處上墻。要將各項制度和規(guī)定落到實處。
3、學校應要實行學生宿舍、樓道分別用電的辦法,不得在學生就寢后統(tǒng)一拉閘斷電,要配備應急燈,以防特殊情況時,引起群死群傷事件。
4、學生就寢后,不得將宿舍安全出入口和樓層閣門鎖死。可在宿舍出入口管理室處,設置內插門,遇有突發(fā)事件,值班人員保證能在半分鐘內打開。
5、宿舍管-理-員負責宿舍的安全,防火、防盜、防惡性事故的發(fā)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發(fā)現(xiàn)突發(fā)事件應及時報告學校的有關部門。
6、寄宿制學校不得安排宿舍管-理-員看管異性學生的宿舍。
7、學校應當對住宿的學生進行登記,實行檔案管理。
8、各學生宿舍均應設立一名宿舍長,負責本宿舍的紀律、衛(wèi)生管理工作。
9、宿舍管-理-員堅持查鋪制度。如發(fā)現(xiàn)有學生無故夜不歸宿時,宿舍管-理-員應當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十條 學生宿舍的紀律
1、住宿生在學校要求住宿的時間內,不得無故夜不歸宿。
2、除節(jié)假日外,凡不能在學校住宿的,應當持班主任或學校有關部門開具的假條到宿舍管-理-員處登記。返校后應立即到宿舍管-理-員處銷假。
3、住宿學生如果有特殊原因不在住宿時,必須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批準前,必須征得未成年學生家長的同意。
4、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的,須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集中住宿。
5、上課時間學生不得在宿舍內會客,其它時間會客應在值班室登記,并于熄燈前半小時離開。
6、男、女生宿舍均應禁止異性進入,更不準異性留宿。
7、宿舍內不準打架、斗毆、聚眾哄鬧、酗酒、賭博和變相賭博,不得從事其他不文明的行為。不準向窗外潑水,擲雜物。
8、宿舍內不準私接電線,不準使用電熱器具、煤油爐、充電器等容易引發(fā)火災的器具和使用蠟燭等明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和危險物品,不準將管制刀具帶入宿舍。
第七十一條 學校要制定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實行宿舍管-理-員管理宿舍制度,每個宿舍選設一名學生為宿舍長,負責本宿舍的安全和衛(wèi)生管理。嚴禁在宿舍內追逐、打鬧、喧嘩。宿舍區(qū)或宿舍樓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宿舍安全檢查、環(huán)境衛(wèi)生檢查、安全保衛(wèi)人員。
學生宿舍高宜為3.0 -3.2米。生均使用面積城市學校不小于 3.0平方米,農村完小不小于 2.4平方米,初中不小于2.7平方米。樓梯坡度不應大于30度,外廊欄板或欄桿凈高度不低于1.1米。
宿舍超過兩個自然間的,應開兩個出入口,整個宿舍樓的安全出入口開設數量和寬度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防火標準。不準擅自改變原有線路,亂拉電線,不許設有大電容器插座。樓道內和疏散口應有應急照明燈。學生宿舍在出入口必須設管理室。
第七十二條 學生宿舍門窗、玻璃要堅固、無缺損,既要注意防盜,又要符合消防要求;無陽臺的宿舍,禁止學生在宿舍窗外攀爬晾曬衣物。
第七十三條 宿舍內的床鋪要適用堅固,設有上下床鋪的固定要牢固,上層床鋪靠外側的保護橫欄長度應不低于120cm,高度應不低于20cm。有方便學生上下床鋪的階蹬。
學生宿舍內禁裝電源插座或壁燈,照明用電燈的懸掛離屋頂的距離不應超過20cm;電扇應使用帶安全網罩的吸頂式電扇。禁止學生亂拉亂接電線。
學生宿舍禁止使用各種直接燃煤爐灶取暖,禁止使用電爐、可燃液氣體加熱或取暖。取用熱水要注意安全。
第十一節(jié) 治安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在校治安安全管理。學生應當到校而未到校的,學校應當按照監(jiān)護人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及時通知學生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履行監(jiān)護職責。學生需要提前離校的,應當說明理由,經監(jiān)護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長指定人員的簽名。
第七十五條 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時至十八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蛘呷胄#
(一)法定節(jié)假日。
(二)市教育部門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guī)定,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留;蛘呷胄5,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教育部門制定。
1、加強學校防控體系建設,有條件的安裝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條件不具備的學校也可在重點部位或大門、圍墻處安裝電子監(jiān)控探頭,提高人防與物防、技防的有效結合。
2、堅持校領導帶班和中層干部值班制度,重大節(jié)日值班上報制度和教育局節(jié)日查崗制度,學校內部巡邏制度。
第七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門衛(wèi)的管理,建立進出校園管理制度。
切實做好門衛(wèi)工作,出入學校人員實行登記制度,嚴禁非本校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門衛(wèi)人員要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一定的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七十七條 加強重點部位和重點時間的安全防范工作,學校的貴重物品、劇毒藥品,有專門的防盜設施。財務室、微機室、多媒體教室、庫房等重點房屋要安裝鐵門、鐵窗,規(guī)模較大的學校在財務室等要害部位要安裝防盜報警系統(tǒng)。學校教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必須符合有關任職資格,凡不符合任職資格的要堅決調離或辭退;發(fā)現(xiàn)有精神疾患的教職工要堅決調離崗位或讓其病休。加強教師職業(yè)道德教育,對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的教職工給予處理。嚴厲打擊滋擾校園,侵害學生、兒童的校園暴-力事件。
第七十八條 配合公安、城-管、工商、衛(wèi)生等部門,定期對學校周邊環(huán)境進行清理整治,學校門口無亂擺攤設點,學校周圍200米內無網吧、無歌舞廳,圍墻周圍無堆積物。
校園周邊交通安全:1、校周邊交通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是否有專人維持交通秩序。2、校周邊有無各種違章及易倒塌的危險建筑,緊急疏散通道是否安全、暢通。3、學校周邊是否設有報警點,接警、出警是否及時,學校周有無定點巡邏制度,學校周邊環(huán)境整治協(xié)調工作機制是否有效建立。
第七十九條 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預防青少年、教職工犯罪
1、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wèi)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并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2、學校要根據環(huán)境、季節(jié)及有關規(guī)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3、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wèi)生教育,注重心理 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tài),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4、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團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5、學校應創(chuàng)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練課,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6、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生產設施的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wèi)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guī)范操作作為對其業(yè)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7、學生教育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fā)生。?
8、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wèi)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八十條 學生安全事故的責任,按照教育部《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認定。
第八十一條 學校負有責任的學生安全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期間發(fā)生的學校有過錯的學生安全事故。
學校過錯,是指學校違反、未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學校應當履行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職責。
第八十二條 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和第三人的過錯、教職工與其職務或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根據教育部《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依法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八十三條 發(fā)生在校學生安全事故,學校負責人應當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xiàn)場,及時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安全學生,盡快恢復教育教學秩序。
第八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學生在體育課和課間活動中發(fā)生身體跌倒、劇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時,經校醫(yī)檢查后,認為有必要的,學校應當立即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帶學生到醫(yī)院進行健康檢查。如情況緊急時學校應立刻采取救助措施,撥打120或110求救,并立即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第八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除重大學生安全事故外,學校處理學生安全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協(xié)助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請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向學校提出事故處理的建議。
發(fā)生重大學生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成事故處理工作組,在市政府或當地政府領導下直接處理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的指揮。
第八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組成有學校負責人、法制副校長、安全輔導員、家長代表參加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小組,負責與家長協(xié)商處理事故善后事宜。
發(fā)生學生安全事故,初步確定學校對事故負有賠償責任的,學?梢耘c受安全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協(xié)商解決事故的賠償事宜。
第八十七條 學校與受安全學生或學生監(jiān)護人或家長進行協(xié)商時,當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協(xié)商的當事人是受到安全的學生和學校。中小學校的學生受到安全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理其與學校進行協(xié)商。
(二)協(xié)商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xié)商的開始、進行和最后達成協(xié)議應該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對方就范。
(三)協(xié)商的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協(xié)商期間不得干擾學校教育教學的工作秩序。
(五)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應當制作書面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簽名。
受安全學生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其家長不愿意與學校協(xié)商,可以書面請求教育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 事故當事方對救治醫(y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存在爭議,可以協(xié)商共同委托事故發(fā)生地或者學校所在地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要求鑒定一方負擔。
事故處理采用教育行政調解方式的,對救治醫(y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有異議,由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機關提出鑒定申請,經調解人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鑒定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調解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八十九條 學生方對處理結果存在重大爭議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得到學校無理取鬧,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壞學校設施,給學校造成損害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事故報告和統(tǒng)計
第九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建立相應的學生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九十一條 下列情形嚴重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一)學生安全情形不嚴重但涉及學生面廣,可能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二)可能導致學生殘疾,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
(三)學生集體食物中毒的。
(四)宿舍失火、教室、體育設施等學校設施垮塌造成學生安全的。
(五)校外人員進入學校毆打學生造成學生安全的。
(六)學生死亡或者群傷的。
(七)其他情形嚴重的學生安全事故。
第九十二條 下列安全事故為重大安全事故:
(一)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造成安全的。
(二)前款中(三)(四)(五)(六)(七)項的安全事故。
第九十三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
(三)當事人所在年級、班級。
(四)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損害。
(六)救助情況。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九十四條 發(fā)生事故,學校除了立即在第一時間內口頭報告外,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書面報告。
學校不得隱瞞事故,不得歪曲事故的事實和原因。
發(fā)生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校還應向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十五條 重大傷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第九十六條 學生安全事故經過協(xié)商、調解或者訴訟做出終結性的處理后,學校應當在30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重大安全事故處理結果由教育局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十七條 處理結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
(三)當事人所在年級、班級。
(四)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損害。
(六)救助情況。
(七)安全程度鑒定。
(八)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解決方式。
(九)事故賠償金額。
(十)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及追償。
(十一)事故的教訓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事故結果報告應附有已經履行的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已經生效的調解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
第九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事故處理結果報告后,連同事故報告一并存檔。
第九十九條 建立學生安全事故統(tǒng)計制度。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為一個事故統(tǒng)計年份。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級各類中小學、幼兒園要向教育局上報事故統(tǒng)計。
學生安全事故按照學校責任事故和非學校責任事故的分類進行統(tǒng)計。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調解
第一百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機構,責成下屬中學、中心小校要設立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調解小組。
第一百零一條 調解人員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也可以聘請律師和退休法官擔任調解員。
調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民事法律。
(二)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三)具有調解民事案件的經驗。
第一百零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調解學生安全事故案件,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一百零三條 學生安全事故的當事人申請調解,應向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
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與事故賠償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調解的受案范圍。
(四)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沒有向法院起訴。
第一百零五條 各級調解小組收到學生安全事故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
調解申請內容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給予申請人明確答復,并提出移送到有管轄權部門的建議。
第一百零六條 調解小組調解學生安全事故賠償糾紛,除雙方爭議不大可由一人獨任(自進行)調解外,一般應當由三名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調解案件。其中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
第一百零七條 調解事故賠償糾紛,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可親自參加調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零九條 調解事故賠償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依法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的特點和糾紛性質、難易程度、發(fā)展變化的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說服疏導,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解決賠償糾紛的調解協(xié)議。
第一百一十條 各級調解小組調解學生安全事故賠償爭議的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一百一十一條 經調解小組調解解決的學生安全事故賠償糾紛,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xié)議。
調解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事故簡要經過、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三)安全程度鑒定費用的負擔。
(四)賠償金額。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協(xié)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七)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有關部門印章。
調解協(xié)議由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調解小組留存一份。
第一百一十二條 調解協(xié)議書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三條 調解小組受理調解申請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
(一)在規(guī)定的調解期限內,事故當事各方在事故的責任和賠償方案方面分歧很大,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
(二)在調解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終止調解的,調解小組會應當作出書面終止調解決定書。
終止調解決定書應當載明:
⒈ 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⒉ 調解的事由。
⒊ 終止調解的原因。
⒋ 調解主持人簽名,有關部門印章。
終止調解決定書作出后5日內送達事故當事人。
終止調解后,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
第七章 安全事故的賠償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發(fā)生學生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負有責任,應當給予受害學生賠償。
學校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依據是學校與受安全學生協(xié)商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教育行政部門制作的調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法院裁定書和判決書。
學校承擔經濟賠償的方式是現(xiàn)金賠償。任何單位不得將學校的教室、教育教學場地、設施和學生宿舍扣押、拍賣、變賣抵作學校的賠償費用。學校不承擔解決住房、就業(yè)、升學等與救助受安全學生、賠償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負擔的賠償金,是學校與事故當事方協(xié)商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教育行政調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調解協(xié)議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沒有賠償責任的,學校的財務狀況在保證學校正常的辦學條件下有剩余,受安全學生或者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必要的救治費用,學?梢愿鶕䦟嶋H情況,按照自愿、可能、適當的原則,資助受安全學生適當的救治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濟幫助為名,強迫學校承擔受安全學生的救治費用。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從有關責任人員的工資和獎金中扣除一定比例作為追償金,但應保留被追償者家庭的生活費用。
學校追償不包括被追償者的家庭財產和收入。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負有事故賠償責任的,應當負責籌措賠償金。
公立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協(xié)調幫助籌措。
民辦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舉辦者協(xié)助籌措。
公立學校能夠籌措賠償金而不籌措賠償金,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協(xié)助籌措賠償金,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及時籌措。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要積極參加校園方責任險。
學校保險費用由學校支付,不得向學生收取保險費。
經濟發(fā)達的鄉(xiāng)鎮(zhèn),學?梢哉埱筻l(xiāng)鎮(zhèn)政府支付公立學校的校園方責任險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依據學校與受安全學生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教育行政部門的調解書和法院的裁定書和判決書理賠,拒絕理賠或者拖延理賠的保險公司,學校可終止其在學校推行校園方責任險的協(xié)議,并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互助共濟的原則,組織公立中小學共同出資,設立學生安全事故賠償準備金,用于彌補學校無力籌措的部分賠償金。鄉(xiāng)鎮(zhèn)要成立管理小組負責處理賠償事宜。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設立學生安全事故賠償金的學校對學生安全事故負有賠償責任時,可以向學生安全事故賠償金管理小組提出資助賠償金的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的當事人。
(二)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經過。
(三)學校負擔賠償責任的協(xié)議書、調解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和判決書。
(四)學校自籌的賠償金額和賠償金的差額。
經學生安全事故賠償金管理小組審查同意,向申請資助的學校支付一定比例的賠償金。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管理混亂,經過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當年仍然發(fā)生同一類型事故的,學生安全事故賠償金由責任學校負責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學?梢韵驅W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宣傳學生意外安全險的目的,可以為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購買學生意外安全險提供聯(lián)系保險公司的便利,但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安全險。
學校不得代保險公司向學生收取保險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guī)定的預防學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教師職業(yè)道德、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和學生守則、校園環(huán)境秩序管理、班主任工作規(guī)程、學校校舍工程質量、學校保衛(wèi)工作、學校衛(wèi)生保健工作、實驗課、學校體育工作以及學校在春游、體育比賽、飲食、校舍等方面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幼兒園按照服務家長、保教并重的原則,根據幼兒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點,按照幼兒園管理規(guī)定,落實預防幼兒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預防和處理學生安全事故,本實施細則未規(guī)定的或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樂平市教育局解釋。
劉集小學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學校應當堅持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項目、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教體局安全辦備案。
二、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措施,并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三、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學校將發(fā)出隱患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進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規(guī)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四、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逐級上報。
五、凡不按要求及規(guī)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因此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小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01-10
學校安全事故管理制度03-22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02-01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6篇03-17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6篇)03-17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5篇03-24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3篇01-10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3篇)01-10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3篇01-10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8篇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