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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2022-04-15 22:52:41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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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jīng)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qū)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 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 經(jīng)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 年未從業(yè)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 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業(yè)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業(yè)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guī)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業(yè)務機構、有穩(wěn)定的執(zhí)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fā)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nèi)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fā)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 策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 分制。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 分:

(一) 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 二)   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 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 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 未通過年審繼續(xù)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 分:

(一) 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 二)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 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 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nèi)容的;

(五) 未經(jīng)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的。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 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 講解質(zhì)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 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 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 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 分:

(一) 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 二)   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 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 分:

(一) 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崗的;

( 二)   10 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攜帶正規(guī)接待計劃;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 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 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 導游人員10 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zhí)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 日內(nèi)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zhí)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 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jù)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 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 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 旅游-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 策,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nèi)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yè)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荚u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 一次扣分達到10 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 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 分的,全行業(yè)通報。

一次被扣6 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 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jù)導游業(yè)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 小時。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業(yè)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nèi)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 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 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 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

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5-09-06 12:32 | #2樓

一、為進一步規(guī)范導游證管理,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國家旅游局第15號局令) ,制定本辦法。

二、導游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

三、導游證版式。導游證實行統(tǒng)一版式。新版導游證(2002 年版) 為IC 卡形式,可借助讀卡機查閱卡中儲存的導游基本情況和違規(guī)計分情況等內(nèi)容,導游證的正面設置中英文對照的" 導游證(CHINA TOUR GUIDE)" 、導游證等級、編號、姓名、語種等項目,中間為持證人近期免冠2 寸正面照片,導游證等級以4 種不同的顏色加以區(qū)分:初級為灰色、中級為粉米色、高級為淡黃色、特級為金黃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項和卡號。

四、導游證編號。其規(guī)則為"D-0000-000000" ,英文字母"D" 為" 導" 字的拼音字母的縮寫,代表導游,前4 位數(shù)字為省、城市、地區(qū)的標準國際代碼,后6 位數(shù)字為計數(shù)編碼。不同等級的導游證卡號依各自順序編號。

五、導游證的領取。領取人須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一) 申請人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導游員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 原件僅供交驗) ;

( 二) 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或在導游服務中心登記的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原件僅供交驗) ;

( 三) 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 四) 按規(guī)定填寫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六、導游證的發(fā)放。接受申請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導游管理網(wǎng)絡核查申領人" 導游資格證" 、所服務旅行社和導游機構的合法性,核查申領人的導游執(zhí)業(yè)檔案有無違規(guī)記錄;核查所提供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的合法性。

經(jīng)審核,發(fā)證機關應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導游證,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要當面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和完善。

七、導游證的變更和換發(fā)。導游跨省或跨城市調(diào)動、姓名變更、等級變更,需更換導游證,原導游證作廢。其他變更需更改導游證的相關內(nèi)容,原導游證可繼續(xù)使用。

持證人原導游證作廢,須辦理變更、換發(fā)手續(xù)。

( 一) 導游跨省或跨城市調(diào)動

導游跨省或跨城市調(diào)動,涉及到發(fā)證機關和導游證編號的變更。原發(fā)證機關還須收回變更人原導游證、打孔作廢,并在《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中注明" 原證已收回" 、" 跨地變更、換發(fā)" 字樣。持原發(fā)證機關的證明和本辦法第五條所要求的四項材料,到新單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換領導游證。變更人的新導游證編號應按新單位所屬地區(qū)編碼和該地區(qū)導游排序重新編排、建檔、登記。

( 二) 等級調(diào)整

持原導游證和身份證、導游員等級證書( 原件及其復印件) 、《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一式三份須注明" 等級變更換發(fā)" 字樣) 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領手續(xù)。

( 三) 調(diào)動所屬單位的變更:

在本地區(qū)內(nèi)的所屬單位變更,持原單位同意調(diào)出或解聘關系的證明材料、身份證、原導游證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導游證變更手續(xù),領取、填報《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一式3 份、須注明" 單位變更" 字樣) ,同時持本辦法第五條中所要求的四項材料,辦理導游證。

( 四) 其他變更

其他變更程序可參照以上內(nèi)容執(zhí)行。

八、導游證遺失、補發(fā)。持證人發(fā)現(xiàn)導游證遺失須立即辦理掛失、補辦手續(xù)。

( 一) 持證人帶團時發(fā)生遺失

持證人發(fā)現(xiàn)導游證遺失,應及時與原單位或委托旅行社聯(lián)系,取得其單位開具的身份及遺失證明或復印件,并憑團隊計劃和日程表、遺失證件簡要說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 二) 申請補發(fā)導游證

持證人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遞交遺失證件簡要情況,并持所屬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身份證( 及其復印件) 、《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導游員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到發(fā)證機關辦理遺失補辦手續(xù):填寫《申請導游登記表》( 一式三份) ,注明" 遺失補發(fā)" 字樣。持證人憑此《申請導游登記表》到《中國旅游報》、省級日報聯(lián)系辦理登載" 證件遺失作廢聲明"( 內(nèi)容包括導游證編號、姓名、卡號) 事宜,自證件遺失作廢聲明登載之日起的1 個月后,持登報啟事、導游資格證、身份 證、所在單位開具的證件丟失證明,到原發(fā)證機關補辦導游證。

在申請補辦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證損壞的,持證人應持身份證( 原件及復印件) 、原導游證、導游資格( 等級) 證書和填妥的《申請導游登記表》( 一式三份,須注明" 損壞換發(fā)" 字樣) ,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

九、導游證的監(jiān)督檢查。持證人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出示和提供有關材料。

持證人違規(guī)使用導游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作出相關處罰。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導游證。

十、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2002 年4 月1 日試行,國家旅游局1999 年10 月1 日實施的《導游證管理辦法》和1999 年8月27 日發(fā)布的《關于改版和換發(fā)導游證的通知》到2003 年4 月1 日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jīng)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qū)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 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 經(jīng)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 年未從業(yè)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 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guī)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wěn)定的執(zhí)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fā)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nèi)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fā)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 分制。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 分:

( 一) 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 二) 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 三) 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 四) 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 五) 未通過年審繼續(xù)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 分:

( 一) 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 二)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 三) 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 四) 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nèi)容的;

( 五) 未經(jīng)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的。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 分:

(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 四) 講解質(zhì)量差或不講解的;

( 五) 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 六) 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 分:

( 一) 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 二) 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 三) 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 分:

( 一) 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崗的;

( 二) 10 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 三) 未攜帶正規(guī)接待計劃;

(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 五) 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 六) 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 導游人員10 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zhí)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 日內(nèi)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zhí)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 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jù)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 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 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 旅游-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nèi)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yè)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 一次扣分達到10 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 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 分的,全行業(yè)通報。

一次被扣6 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 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jù)導游業(yè)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 小時。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nèi)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 導游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 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 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

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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