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書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
發(fā)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9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13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lián)系電話:
按照市政府統(tǒng)一工作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章有關規(guī)定,經村委會討論通過,甲方將集體所有制農用土地經營權以公開協(xié)商方式發(fā)包。甲、乙雙方就有關承包經營事宜,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并經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議”程序議定,現(xiàn)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發(fā)包標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會作為共同發(fā)包人將分別屬于各村村民集體農用地 畝發(fā)包給乙方。土地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時,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標的物地上現(xiàn)有附著物依照土地交接時雙方制作簽署的交接單為準。乙方僅與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異議均由甲方予
以解決,解決不了對乙方造成損失的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承包之地作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種植其它農作物,承包經營期間不得改變?yōu)榉寝r用土地性質。不得改變?yōu)橹T如各類市場、農家樂、農業(yè)旅游用地等非農用土地性質。
4.承包期間,允許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儲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臨時建筑性質的庫房,允許進行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水利、電力配套設備建設,但不得破壞或改變現(xiàn)有水利、電力設施,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對在該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賓館市場、物流倉儲地等與苗圃經營無關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許,對苗圃經營有關的臨時搭建庫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設建筑物前須向甲方提交書面建筑方案,寫明建筑的面積、用途、預算,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開工建設,對因政府性征用拆遷時不予任何經濟等形式的補償。乙方所報批之建設項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甲方應于批準。
5.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將標的物土地交付與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圍,雙方清點地上有價值之附著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記在冊。交接手續(xù)辦妥后,乙方即有權進入土地行使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1.承包經營期間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經營期屆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經營承包經營權。
2.承包費標準為1500元/畝,每年租金總計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15年足額繳納兩年的2015年--2015年的土地承包費,從2015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額將承包費繳納至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人民政府農經站,由農經站統(tǒng)一出具收款收據并視為乙方足額繳納承包費的憑據。乙方遲延繳納的,須依照應繳未交額*3‰日之標準向甲方賠償違約金。農經站收取承包費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積向各村分配。
第三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
乙方采用轉讓方式(包含名為轉包、出租實為轉讓)流轉部分承包經營權的,不得違背本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其土地農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第四條 土地征收、征用的處理
1.承包經營期間,若遇政府對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應提前 個月告知乙方擬征收、征用的時間、土地范圍、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處理地上苗木減少損失。
2.征收征用的補償解決:依照屆時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法處理。對承包地上屬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經甲方許可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補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予補償或者賠償;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建設的
地上附著建筑物乙方無權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經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無需催繳,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人為設置障礙,導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自行終止,雙方未新定承包經營合同的,乙方就與合同到期日將土地交還甲方,地上新增附著物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著物完好交回,毀損的照價賠償,因時間原因自然損害的乙方免責。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權強制收回。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應予以協(xié)調解決乙方用電用水事宜,所產生的費用及電費、水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2.乙方應本著團結互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妥善處理與周邊村民相鄰關系,搞好民族團結。乙方與村民發(fā)生利益沖突并無法妥當解決的,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協(xié)調解決,以避免事態(tài)擴大;
3.乙方應善意開發(fā)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護土地周邊植被,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fā);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經營,對乙方經營范圍、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甲方不得干預;
5.本合同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報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人民政府三份。
發(fā)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9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13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備案單位: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人民政府(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交 接 單
甲方依照夏鎮(zhèn)[2015]土承字01號向乙方交付合同約定之承包地。土地四至已經指示清楚,乙方并無異議同時將土地上的附著物登記如下:
1.房屋建筑物 間, 結構,約 平方米;
2.林木 株,其中 樹 株, 樹 株, 樹 株;
3.排堿渠 條,約 米。水渠 條,約 米。
4.其它:
發(fā)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9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13村村民委員會(簽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作協(xié)議書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協(xié)商、自愿有償?shù)脑瓌t,就甲方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協(xié)議:
1.地點:
2.土地面積:按實際丈量面積為準,見附件和花名冊。
二、合作期限
1、自月月(即本協(xié)議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到期后,按國家相關政策自動延續(xù),延續(xù)期限的內容以本協(xié)議確定內容為準。
2、在建設經營期間,政府和其它相關部門一旦強拆和控制土地使用,乙方取消甲方的租金。
三、合作方式
1.租金土地每年每畝按650元稻谷計算,每斤單價按每年渡舟片區(qū)糧食市場稻谷綜合價,折成人民幣支付。
2、如國土局給甲方一次性復耕費,而乙方提前租用該棄土場,造成經濟差額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3、乙方現(xiàn)提前租用棄土場,占按9100元/畝,將現(xiàn)金匯入組集體以正式發(fā)票為據。
4、今后國土局將本組棄土場征用,乙方自愿不講任何條件拆除所 1
有設施設備,本合作協(xié)議自行終止。
5、附:本協(xié)議涉及的租用地說明書一份和隱形資料。
6、.租金支付時間:按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給農戶。
7、租金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再由甲方分配給農戶,在分配中的矛盾由甲方自行協(xié)調。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照協(xié)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不按協(xié)議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權收回租用地。
2.義務:按協(xié)議簽訂的內容,甲方按時交付租地,維護乙方的權利不得變更。
3.不得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甲方負責處理和本協(xié)議內容的調解,保證乙方的經營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依法享有本協(xié)議所涉及租地的經營權。
②若遇國家征地拆遷,土地補償金、青苗費、購置作物給甲方,乙方所建的設施設備歸乙方。
③安全設施、環(huán)保投入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與甲方協(xié)議簽訂后,次日方可用地,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
①自覺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和管理。
②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作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 2
生效。
附:一式多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年 月
3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Microsoft Word 文檔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東營華美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證方: 縣 鄉(xiāng) 村
依據國家農村產業(yè)結構調整,土地流轉承包經營及新農村建設政策,乙方通過發(fā)展,對周邊的用地調查和自身發(fā)展需要,同意接受甲方的引進,并規(guī)劃在村集體所屬范圍內的村東北地段種植樹木、花卉苗木,按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積:
土地位置墾利縣北尚屋村村集體所屬土地東北地段,
面積 30 畝。
二、 承包土地經營期限:
甲方同意將村集體土地承包給乙方用于樹木、園林花卉種植,承包時間為8年即 2012 年 12 月 15 日至2020年12月15日止。
三、 承包土地經營價格:
承包價格按每畝每年人民幣元。每4年遞增200元畝/每年,即2012年至2016年為每年800元,2017年至2020為每年1000元。
四、 承包土地經營費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經過村組監(jiān)證認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
付 30000 元,作為土地到期稻田還原費。田租一次性預付四年即2012至2016年的田租,計費標準依據本合同第三條之規(guī)定,四年期滿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往后依次類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滿后,每年付款的時間定為11月—12月之間。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過期不付甲方有權處理樹木、苗木。
五、甲、乙約定事項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內,有規(guī)劃、必須的建設、開發(fā)、投資、經營、填土、管理等自主權,并獨立核算,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責任,乙方必須合法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進行干涉和另立項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費用。如國家政策發(fā)生變化需增加的稅收概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國家征地標準將各項征地補償費甲、乙雙方分劃收取,即:
(1)土地、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原有的農田建設和原有的水利設施等全部歸甲方的村民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國家有水稻田補償費用全部歸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圍內的所有花卉苗木、樹木、構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魚塘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企事業(yè)單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項第二條執(zhí)行外,甲、乙雙方必須協(xié)商一致方可實施。
4、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圍內所有構建無償給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樹木和可移動產歸屬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5、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對外承包,則由乙方的土地還原費抵給甲方作為土地還原費用。如甲方同意繼續(xù)對外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權。
6、乙方承包土地經營期內保證周邊的水源、道路暢通。甲方現(xiàn)有水利設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損壞,甲方協(xié)助維護乙方所建園內的安全設施。
7、乙方承包土地經營開發(fā)在新改革、新發(fā)現(xiàn)、新技術等各種創(chuàng)新,甲方應積極配合,協(xié)助辦理有關手續(xù)。但一切開支費用全部歸屬乙方。
8、在租用土地公路兩邊預留米的路面到乙方用地的過路通道。
9、乙方在生產種植過程中,樹苗要帶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擾干涉。
六、甲、乙雙方責任
1、對于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證合同簽定生效之日年月得在已承包處的耕地內繼續(xù)種作物,合同前已經種植了過期作物的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確保乙方進場使用,但不得超過月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提供現(xiàn)有的用水水源不變,用電桿點不變給乙方,機械設備、電費由乙方自負。
3、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期內,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應及時配合乙方解決周邊環(huán)境矛盾及相關問題。如乙方需勞動力做事,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給甲方及當?shù)卮迕,但必須遵守乙方的勞動制度?/p>
4、乙方必須在承包期內合法經營,遵守當?shù)卮逡?guī)民約,按時繳納甲方及甲方村民組的費用。
5、乙方在承包期內如造成水土流失責任自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應維護乙方合法經營、合法利益,支持協(xié)助乙方各項工作。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流轉土地乙方可采承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以上條款,不得因雙方法人代表的變動而變動。如一方違約,承擔賠償對方雙倍經濟損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圍內,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歸甲方。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到期滿甲、乙雙方處理好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鑒證單位: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相關文章: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02-2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03-10
土地承包經營協(xié)議05-26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1-29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05-10
【薦】土地承包經營合同04-06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熱門】04-06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精選15篇02-28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15篇)01-18
申請終止土地承包經營協(xié)議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