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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jiān)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
第三條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第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具備從事公路建設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法人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確定,并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要求。
第八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事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fā)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依法履行審批手續(xù)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技術要求,且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分標段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yè)、不同實施階段分別進行招標,但不得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標段,應當按照有利于對項目實施管理和規(guī);┕さ脑瓌t,合理劃分。 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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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備案;
(三)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發(fā)售招標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和發(fā)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備案并公示;
(十)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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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的規(guī)定進行,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二級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本條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文件,可參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內容編制,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中關于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guī)定以獲得本地區(qū)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四)招標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投標文件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單格式、投標擔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標人須知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guī)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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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14日。
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技術復雜的特大橋梁、特長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條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發(fā)現招標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后的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jiān)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備案。
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設定標底的,可自行編制標底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
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guī)定,并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
招標人應當采取措施,在開標前做好標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公路工程施工單位。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二十七條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lián)合體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標。聯(lián)合體各成員單位都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yè)施工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標的單位,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聯(lián)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lián)合體協(xié)議。
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應當明確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標前會并勘察現場。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guī)模標準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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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投標文件中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投標報價部分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投標人印章,其他部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署。
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密封,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二條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說明。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對投標人按時送達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并妥善保存。 招標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不得采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開標時間應當與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一致。
開標地點應當是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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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交通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予以公證。
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招標人應當當眾拆封,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同時公布標底。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條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賄賂或者投標人的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并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財務能力、技術能力、業(yè)績及信譽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對評標價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順序對評標價不低于成本價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推薦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且評標價最低的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業(yè)績與信譽進行綜合評分,按綜合評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雙信封評標法,是指投標人將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單獨密封在一個報價信封中,其他商務和技術文件密封在另外一個信封中,分兩次開標的評標方法。第一次開商務和技術文件信封,對商務和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確定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標人名單。第二次再開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信封,當場宣讀其報價,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對未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標人,其報價信封將不予開封,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應當使用合理低價法。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和工程規(guī)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所有評標委員會委員簽字。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評標采用的標準和方法;
(四)對投標人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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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原因也不能簽定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將評標結果在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二)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三)投標人對同一標段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標人在招標文件未要求選擇性報價時,對同一個標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
(五)投標人承諾的施工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對合同的重要條款有保留;
(六)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七)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少于3個投標人的;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
(四)中標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評標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備案。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評標報告向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由于中標人自身原因放棄中標,招標文件約定放棄中標不予返還投標保證金的,中標人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及《招標投標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交通部對其有另行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發(f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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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01-16 15:05 | #2樓
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發(fā)布了《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掇k法》出臺有何背景?主要從哪些方面完善現有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為此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招標投標工作面臨新形勢、新問題,亟待完善制度設計
公路建設行業(yè)是最早全面開放建設市場,最先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的行業(yè)之一。1989年,原交通部首次發(fā)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先后制訂頒發(fā)了一系列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涵蓋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設備材料招標、評標專家管理等內容,對于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設市場競爭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工作面臨新形勢和新問題迫切需要完善相關制度,規(guī)范管理,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國務院于201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需要結合公路行業(yè)特點對其中的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使其更加具備可操作性。二是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等改革措施,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監(jiān)管中應發(fā)揮的作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三是交通運輸部深化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對規(guī)范招標投標提出了新思路,要求充分考慮“擇優(yōu)導向”、“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中的應用”、“堅持信息公開”等。四是目前公路建設市場招標投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迫切需要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方式,創(chuàng)新制度設計,規(guī)范招標投標行為。如招標人通過故意提高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某些單位參與投標;
一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評標過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問題;領導非法干預、暗箱操作、權錢交易問題等等。
二、立法過程
正是由于這些外部環(huán)境和內在要素的變化,亟待對有關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現有規(guī)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自2012年起,交通運輸部組織力量先后開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三個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多次征求有關紀檢監(jiān)察、法制、規(guī)劃、發(fā)改、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管理單位、從業(yè)企業(yè)等數十家單位意見,共收到意見數百條。根據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本著精簡、實用、合法等原則,結合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針對公路建設行業(yè)有關招標投標的新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進一步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并對三個管理辦法進行統(tǒng)一整合成一個管理辦法,同時一次性清理和廢止了以前發(fā)布的已不再適用的與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相關的13個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避免了規(guī)范性文件的效力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完善了公路建設招標投標法規(guī)體系。
《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創(chuàng)新點
(一)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管職責,突出事中事后監(jiān)管。 按照國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確了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利,全面落實監(jiān)督義務;對招標工作實行備案制度,要求招標人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以利于監(jiān)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按照簡政放權、有利監(jiān)管的原則,將公路工程招標備案權限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備案的部門、備案程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確定。
(二)實行“五公開”制度,廣泛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為進一步提高招標投標信息的公開程度,確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每一步均在陽光下運行,借鑒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辦法》首次在工程建設領域提出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中標候選人關鍵信息、評標信息、投訴處理決定、不良行為信息的“五公開”要求,鼓勵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全面接受社
會監(jiān)督,從而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招標投標當事人的相關行為:
一是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要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lián)系方式等,避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人的招標行為;
二是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的關鍵信息要公示。除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等常規(guī)公示信息外,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yè)績、相關證書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yè)績等也納入公示的范圍,增強投標單位之間的互相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投標人的投標行為;
三是評標信息要公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過程中,同時公示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要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告知其未通過資格預審的依據和原因,進一步規(guī)范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
四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要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以及處罰意見等內容,加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透明性;
五是招標投標當事人的不良行為信息要公告。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guī)或者惡意投訴等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處理決定并將其作為不良行為信息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三)實行“三記錄”制度,防止非法干預招標評標工作。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開標環(huán)節(jié)直接關系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能否被接收、參與評標,評標環(huán)節(jié)則直接關系到投標人能否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因此這兩個環(huán)節(jié)尤其是評標活動成為了所有投標人關注的焦點,也是最易受到人為因素干預、引起投標人投訴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發(fā)現,由于開標評標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無法重復的特點,調查取證非常困難,行業(yè)監(jiān)管難度很大。
根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實踐來看,對評標活動的人為干預因素有可能來自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和監(jiān)管部門。因此,借鑒司法改革的經驗,開標評標活動實行“三記錄”制度,并在參與評標活動的人員之間建立相互監(jiān)督機制。
《辦法》在以下三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明確要求招標人要對資格審查、開標以及評標全過程錄音錄像,加強對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評標監(jiān)督人員的行為約束,防止參加資格審查或評標的人員發(fā)布傾向性言論,同時使得“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做到有據可循;
二是強調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載明,這樣既有利于增強評標專家“客觀、公正、獨立、審慎”的責任意識,又便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了解評標專家行為,對評標專家進行信用管理。
三是強調評標委員會對參與評標工作其他人員的間接監(jiān)督作用,如評標監(jiān)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或者有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如實記錄,以此加強對評標監(jiān)督人員、招標人代表的行為約束。
(四)優(yōu)化資格預審方法和評標方法,增加“擇優(yōu)”的導向性。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是為了選擇最優(yōu)的參建隊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降低公路建設成本,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交通運輸部在去年進行的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調研中發(fā)現,由于各種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一些省份招標投標程序和制度設計出現了偏差,未充分考慮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簡單的以“抓鬮”方式定標,沒有將投標人的業(yè)務專長和建設能力作為重點考量因素,偏離了擇優(yōu)的基本價值導向,不利于公平競爭、良性競爭,沒有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也明確指出,堅持依法擇優(yōu)導向,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擇優(yōu)原則,尊重項目建設管理法人依法選擇參建單位的自主權。
《辦法》在以下三個方面提高“擇優(yōu)”的導向性:
一是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中的應用,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yōu)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yè)企業(yè)。對于信用等級高的單位,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的標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yōu)惠措施;可以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
二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新增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量以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該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市場上現存的圍標串標問題,并增加了綜合實力強、實行現代企業(yè)管理的投標人中標機率,有利于體現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擇優(yōu)的招標投標原則;同時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中增加“技術能力”作為評標時的評分因素,也有利于招標人選擇到綜合實力強的企業(yè)。
三是明確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五)加大監(jiān)管和處罰力度,重拳打擊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近年來,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現象在我國成為各行業(yè)招標投標過程中最令人頭痛的頑疾,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而且侵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損害到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曾采取種種措施打擊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但并未從根本上消除上述頑疾,部分投標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仍不惜鋌而走險,而且相比以往更具有隱蔽性。
同時,投標人圍標串標的表現形式也趨于多元化,包括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與評標專家串通投標、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等多種形式。要想從根本上杜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行為,必須要在制度設計上下猛藥。
《辦法》擬在以下四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通過招標投標程序的設置削弱招標投標當事人形成利益集團的可能性。明確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
行招標的,原則上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的,無論采用何種評標方法,投標文件必須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這樣規(guī)定既有效避免了投標人與招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使得招標人無法通過采用有限數量制的資格預審圈定參與投標的投標人名單,又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投標人之間的相互串通行為,使得投標人無法確定能夠通過投標文件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的名單,無法再形成圍“評標基準價”的利益團體。
二是增加評標環(huán)節(jié),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重點評審。要求評標委員會對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切實發(fā)揮評標專家在打擊圍標串標活動中的作用。
三是充分利用電子化信息和社會監(jiān)督手段遏制投標人的弄虛作假行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可以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核實,如發(fā)布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通過公示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的關鍵信息,充分利用社會公眾的力量進行監(jiān)督。
四是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扣減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提高了處罰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人不良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公告并記入其信用檔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采取倍數遞增的處罰措施;對于屢教不改、執(zhí)意碰觸招標投標道德底線的投標人,堅決將其清除出公路建設市場;通過對投標人不良信息的公告,營造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市場氛圍,促使投標人回歸到正常的競爭軌道。
(六)解決公路建設過程中違法分包、工程變更等突出問題
一是規(guī)范招標文件中的分包條款,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包括以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或者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對投標人進行區(qū)別評分等行為;二是嚴格限制招標條件,將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條件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批復,有利于保證招標質量,減少后期工程變更。考慮到資格預
審階段不涉及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問題,在初步設計批準后,招標人可進行資格預審,有利于項目推進;三是注重主要人員的選擇。針對以往項目對監(jiān)理提出過多、過高要求而履約率低的實際情況,考慮在招標文件中僅對主要監(jiān)理人員的數量和資格條件作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僅需填報總監(jiān)理工程師。
(七)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保護企業(y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了各類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程序,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將規(guī)范各類保證金收取行為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內容;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最高收取比例。
二是對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的情形進行細化,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不得通過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三是強調合同風險合理分擔制度,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的不合理條款,確保合同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八)深入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和進入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場交易,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擴大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范圍和深度,接收社會公眾監(jiān)督。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目前,全國具有省級交易平臺的21個。▍^(qū)、直轄市)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已全部進入省級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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