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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買房注意事項
1、買賣身份莫簡單
即買房人的確定、賣房人的審查。確定好以誰的名義買房,他可能涉及到將來過戶、繼承等問題。同時,注意輕易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由此引發(fā)糾紛的情況很多;賣房人應是開發(fā)商,少數例外。購房者應要求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查看是否通過了最新年檢,貼有年檢標記,經營范圍中有無房地產開發(fā)、銷售內容。如沒有相應資質,將導致開發(fā)、銷售行為違法,這樣的房產買不得。
2、售樓廣告多睜眼
很多購房訴訟是因廣告宣傳而起。在對樓盤的宣傳中,開發(fā)商過多使用溢美之詞已形成一股潮流。開發(fā)商對樓盤的規(guī)劃環(huán)境、價位等極力進行包裝,而直接面對購房客戶的售樓小姐更是利用樓宇沙盤模型大做文章,讓購房者覺得買到了“便宜”:優(yōu)美的環(huán)境、低廉的價位并能享受到開發(fā)商無微不至的人文關懷。實際上,一旦購房者拿到鑰匙踏進自己的房屋,往往發(fā)現開發(fā)商描述的各種美好景象與現實相距甚遠,于是產生一系列糾紛,在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只好訴至法院討說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fā)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xié)議中,或要求作為合同附件,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此約束開發(fā)商實現廣告內容。
3、五證審查須從嚴
目前在商品房的銷售過程中,開發(fā)商一般不主動出示“五證”的原件,只有少數開發(fā)商將“五證”或“五證”原件的一部分在銷售時明示。不出示“五證”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態(tài)度及責任心問題,有的是有意回避“五證”中所記載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復印件做假,如將某項目一期說成二期等。 對于初次購房者來說,要分清“五證”的真?zhèn),認識到記載內容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較為困難。最好將其作為合同附件,并要求開發(fā)商在合同中保證“五證”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蓋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證上土地使用者應與開發(fā)商名稱完全一致,注意有無土地使用權抵押記錄!杜R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用于辦理預售許可證和開工證,不代表已取得最終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開發(fā)商先期繳了一部分地價款,如后期款項不能足額交付,就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一個重大隱患。
規(guī)劃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取得該證后方可申請開工手續(xù)。
根據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看開發(fā)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相一致。
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fā)商出售的是期房,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fā)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系可預售、銷售憑證,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銷售范圍。有的房屋開發(fā)商已辦理了大產權,此時應看產權證上是否包括了所購房屋。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4、樣板房中少聯(lián)翩
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fā)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并且該樣板房布局講究、裝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購房者浮想聯(lián)翩,仿佛已置身于自己將來的房子中,被樣板房迷惑,放松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后,發(fā)現房屋和樣板房有不小差距。
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開發(fā)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
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但很明顯,購房人是需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要證明樣板房的存在及內部結構、設備、裝修標準等情況。所以買放人對于樣板房要頭腦清醒,如購買的房屋同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一致,要把樣板房情況在合同中確定?紤]到樣板房可能拆除或結構內容等發(fā)生變化,建議購房人將樣板房情況以拍照、錄像等證據形式固定。
另外,還應注意整體樓房的結構。順義法院受理了一起噪聲超標引發(f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胡女士要求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其免費調換一套與原告所購房屋同等面積、同等價格的樓房,并賠償原告12485元的經濟損失。2002年4月,原告裝修后入住,不久發(fā)現自己房屋下面有振動和噪聲,經了解是被告在原告房屋下面設計和安裝了地下供水系統(tǒng)。隨著住戶的增多,振動和噪聲越來越大、越來越頻繁,導致原告無法居住。2003年8月20日,原告委托順義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進行了鑒定,該站出具的監(jiān)測報告顯示原告地下的噪聲超過正常標準,原告隨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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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認購書前要盤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fā)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這里說明一點,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銷售的必經程序,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則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根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為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fā)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
再次,購房者在認購書中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法律后果是不同。
6、合同條款多把關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買賣雙方在專業(yè)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處于被動地位。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yè)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于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兩部分成。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fā)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fā)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筑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筑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為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約定超出此范圍怎么辦,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另一種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即是否超過3%處理。
(2)關于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fā)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guī)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可注明買方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通過的話,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
(3)關于房屋質量的條款。
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wèi)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guī)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雙方合同中表述為“大理石地面、花崗石外墻與進口潔具、廚具”,而實際入住時業(yè)主發(fā)現,大理石地面材料實為人造大理石,而進口潔具、廚具實際上是國內產品,只是貼上外國商標。在案件審理時,開發(fā)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沒有違約,因為當初在簽合同時并未講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進口潔具是合資廠生產,確是外國品牌,也符合約定。當然,使用這些產品使造價和裝修檔次與業(yè)主所想象的差距較大。對這種裝修條款約定不明確,雙方解釋條款意見不一的情形,對格式條款按《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開發(fā)商的解釋為準。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還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jié)作了規(guī)定,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guī)定,都是由開發(fā)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fā)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墻體、地面、頂棚平直度,頂棚、廚房、衛(wèi)生間防水情況,表面裂縫等進行必要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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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售后物業(yè)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yè)管理公司變更物業(yè)費。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選聘了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選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訂立有關物業(yè)管理的協(xié)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yè)管理協(xié)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yè)公司變更物業(yè)費。
(5)關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于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guī)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但是,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合同中,將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為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采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
(7)關于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guī)定,各自承擔,并明確載入合同。
(8)關于違約責任的條款。
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 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zhàn)爭等。依照此規(guī)定,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fā)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jié)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
如何界定的。
現在開發(fā)商在購房合同中,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遲延一日承擔全部房款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比例偏低,與支付房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相當,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房者應爭取提高該比例,可以考慮在千分之0.5至1之間。
(9)關于不可抗拒力。
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包括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具有約束力。并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
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延遲發(fā)出有關批準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7、補充協(xié)議別嫌煩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準、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yè)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條款的內容,對有損于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xié)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自己與開發(fā)商所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加以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在日后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有據可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買受人盡可能要求開發(fā)商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后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的附件一,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發(fā)生爭議的解決依據。由于劉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仔細審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沒有意識到開發(fā)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圖與雙方實際約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許多缺陷,而當雙方發(fā)生爭議時,起到證據作用的卻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圖,所以,希望廣大消費者在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房屋平面圖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體細節(jié)是否在圖中標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發(fā)糾紛。隨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產生糾紛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本幢商品房只作為住宅出賣,不得作為商業(yè)用房出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約定“五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否則開發(fā)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賣方出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房屋交付的條件。交房時出示實測面積。
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適銷對路的產品供不應求,仍處于賣方市場,賣方就會利用市場的優(yōu)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做出太多讓步。至于市場需求少或積壓商品房,因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賣方寧死也不肯讓步。從司法的角度看,房地產市場剛剛形成并高速發(fā)展,立法者、管理者從觀念上和實際操作上都不能適應房地產市場快速發(fā)展的需要,且又無經驗及先例可循,導致立法和管理相對于房地產業(yè)的快速發(fā)展來說比較滯后;在幾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短期內買方與賣方是無法抗衡的,無法達到權利義務趨向于真實一致。那么在這種買方明顯處于弱勢及不利的情況下,怎么能盡最大可能為自己爭得一些應屬于自己的但實際上卻被侵犯或被忽視的權利呢?
買方聘請律師幫助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時候,買方要與自己的律師站在一個立場,要表示出對律師的高度信任,這樣才有利于爭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減少合同內容不利于買方甚至對買方不公的結果。在開發(fā)商表示不簽就算了的情況下,即使你很想買這個房子,你也要沉著,不要輕易放棄律師為你提出的談判條件,要知道很多談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爭取的過程。 總之,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yè)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北京已出現了同一房屋買賣合同竟有三個版本的案件糾紛,開發(fā)商擅改合同是出現三個版本的合同原因。
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后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由加蓋騎縫章、過頁章,個人買主過
頁簽字。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形式表達后同時簽字蓋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實際上一些開發(fā)商要求買方先簽字,然后才去蓋章。開發(fā)商這樣做有很多理由,比如開發(fā)商委托中介機構售樓時,中介機構并無權在合同上蓋章,所以必須將談好的合同送到開發(fā)商那里去蓋章;還有的是開發(fā)商的公章歸某個人掌管,為了提高開發(fā)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開發(fā)商一般在湊足了幾份買方已事先簽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來去蓋章。
賣方蓋章和買方簽字的時間差,對于誠信的開發(fā)商來說無需多慮,但對于個別存在有意欺詐的開發(fā)商,買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開發(fā)商利用這個時間差,將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處增加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對事先談好的補充協(xié)議不認可,可這時買方已簽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這會使買方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
為了防止這種概率雖小但對買方殺傷力卻極強的細節(jié),建議買方事先將合同的空白處劃掉,并將已選擇的條款用漢字在合同的空白處表述出來,以防被改動。
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fā)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購房買房注意事項有哪些?2017-03-16 18:04 | #2樓
房價跌宕起伏,想當個房奴還真不容易,既不能盲從,也不能錯失購房時機,究竟如何是好?個人購房不外乎兩個目的:或舉家居住,或圖增值獲利。不管哪種情況,由于涉及金額巨大,購房者都應謹慎參考各種因素,以免花錢買后悔。因此,凡欲購房置業(yè),必須要注意以下八大因素:
第一,產權購房者首先要弄清所購房屋的產權歸屬。因產權歸屬不清楚或產權糾紛未了結的房屋,購置時務必謹慎對待,最好不要涉足。
第二, 看價格的比較時,首先要弄清每個項目報的價格到底是什么價,有的是“開盤價”,即最底價;有的是“均價”;有的是“最高限價”;有的是整套價格、有的是套內建筑面積價格最主要的是應弄清(或換算)所選房屋的實際價格,因為這幾個房價出入很大,不弄明白會影響你的判斷力。房屋出售時是“毛坯房”、“初裝修”還是“精裝修”,也會對房屋的價格有影響,比較房價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第三,地段、環(huán)境房屋所處環(huán)境好壞,直接影響到生活的便利程度和房屋的升值潛力。有些目前較為偏僻之處,若是政府計劃大力開發(fā)的話,則其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若是馬上搬遷居住,最好選擇開發(fā)程度高,交通便利、綠化好、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完善的地區(qū),還要注意了解價格計算的一些規(guī)定細節(jié)。
第四,設計眼下因設計欠佳而空置的商品房比例很大。對住房的設計,購買者主要考慮兩方面:一是面積大小,二是內部的格局。這兩方面都既要兼顧現實的經濟條件、家庭特點,又要為未來留有相當的余地。用于投資的購房,面積要比一般大眾房大20平方米以上,設計要超前、新穎,采光、通風等條件都要良好,這樣,會增加房子的競爭力。
第五,只買便宜不買貴的只圖價格便宜。誰都知道便宜無好貨。貴一定有貴的價值。而房地產市場永遠是:便宜的會越來越便宜,貴的永遠更貴。一定要買最好。無論是未來增值還是轉手都容易。如果手頭真的沒資金,不好的買了也是負債資產。
第六,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界定履行期限和違約責任、違約賠償等,以免開發(fā)商因資金或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交付延期并以免付款時發(fā)生爭執(zhí)。
第七,物業(yè)除了向先期入住的業(yè)主了解住房配套的物業(yè)管理狀況外,還要認真審查物業(yè)管理公約的內容,詳細了解物業(yè)管理的范圍及收費標準、辦法,以免日后在管理費的收取和應設服務項目等方面發(fā)生糾紛。此外,還要了解物業(yè)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和職權行使情況,因為它代表購房者的真正利益。
第八,資格審查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購房時賣方應出示承建該物業(yè)的“五證”、“兩書”!拔遄C”,即計委立項、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規(guī)劃局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土局的土地使用證(證明賣方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證),建委的開工建設許可證;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皟蓵保匆蟀l(fā)展商向住戶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及相應的包修、包退、包賠條款。要想順利買到稱心如意的房子,購房時必須謹慎小心,考慮周密,以上八大因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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