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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寄售代理的區(qū)別
經銷(sale):(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獲取利潤) 買賣關系。
寄售(consignment): (代銷人以自己名義推銷商品,后果自負,以傭金為報酬)委托代銷人代售貨物的貿易方式;寄售人將貨物運往代售點,委托代銷商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件和辦法代為銷售;代銷商代為收貨存?zhèn)}保險銷售,售出后,扣除費用和傭金,余款匯交寄售人。
1、 委托代售關系;出貨在前成交在后;售出前物權屬寄售人;代銷商不承擔風險;一
種說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質或者說行紀合同的性質。
代理(agency): (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商業(yè)活動,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以傭金為報酬)按照委托人的授權,代表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由委托人直接負責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1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活動;代理人負責介紹招攬訂單,不承擔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一般以委托人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墊付資金,不承擔經營風險;代理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議定的比率收取傭金。
代理在我國民法通則里并未規(guī)定可以以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但外貿中,實行的是外貿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法律行為,
最高院的一個判例是平衡了雙方的利益,以外貿代理合同來判,但合同法并無外貿代理合同。 常認為外貿代理合同具有行紀合同的特征。
行紀合同:(以自己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后果由自己承擔,但有請求賠償權)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買賣等事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相對人)簽訂行紀執(zhí)行合同,行紀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人并不是行紀執(zhí)行合同的當事人,非經債權轉移,委托人無權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其行為所生經濟上之利益或損失均歸于他人(委托人)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行紀執(zhí)行合同,構成了行紀執(zhí)行合同與委托代理合同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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