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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_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時間:2022-11-27 22:19:3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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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_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為保證風電場電力設備設施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秩序,應制定規(guī)范的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_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篇1

  1. 風機的所有檢修工作都必須辦理《風機檢修工作票》。

  2. 高壓設備上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以及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必須辦理《電氣檢修第一種工作票》。

  3. 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箱)及電源干線上的工作、二次結線回路上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工作,必須辦理《電氣檢修第二種工作票》。

  4. 在輸電線路上工作,應辦理《電氣線路工作票》。

  5. 工作票均應編號,其格式為:年份――月份-―XXX ,未經編號的工作票不準使用。

  6. 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或圓珠筆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不準使用紅色筆和鉛筆,字跡應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7. 如一頁內沒有填寫完的項目或措施內容,可在第一頁下面留一行,填寫“下接XXX號票”。

  8. 工作票一式兩份,其中的一份由工作負責人隨身攜帶。另一份由運行值班員“收執(zhí)”、“移交”,運行值班員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內容、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錄在工作票記錄簿內。

  9.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10.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fā)給一張工作票.

  11. 運行值班員負責工作票的管理,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待工作結束將工作票收回后在右上角加蓋“已執(zhí)行”章;作廢的工作票在工作票右下角加蓋“作廢”章,并注明作廢的原因。

  12. 設備維護部將“已執(zhí)行”和“作廢”的工作票統(tǒng)一編號,按月整理、檢查,提出檢查結果,不得遺失,保存一年后方可注銷。

  13. 運行值每天檢查當日工作票的執(zhí)行情況,安全生產部每月應抽查執(zhí)行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14. 每月末由安生部檢查匯總,在右上角加蓋“合格”或“不合格”印章,計算出合格率進行考核。

  1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工作票:

  15.1 工作票無單位名稱,無編號或編號不連續(xù)、不規(guī)范。

  15.2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不符合本制度規(guī)定,或未按規(guī)定簽名。工作內容填寫未使用雙重編號名稱,工作地點不清,主要工作項目不明。

  15.3 安全措施填寫不全或不具體,有省略寫法。

  15.4 裝設地線位置不清或未寫地線編號。

  15.5 工作票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字跡不清、涂改、臟污、使用鉛筆填寫。 15.6 同一時間內,工作負責人持有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15.7 工作票結束,拆除地線數(shù)目編號與裝設地線數(shù)目編號不一致(包括地刀)在備注欄又無說明。

  15.8 工作票混用或簽發(fā)空白工作票。

  15.9 工作結束時間超過計劃時間,未辦理延期手續(xù)。

  15.10 各欄目中有省略寫法,使用術語不規(guī)范含意不清。

  15.11 右上角未加蓋“已執(zhí)行”或“未執(zhí)行”印章。

  16. 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每月應抽查工作票執(zhí)行情況,及時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7. 在禁火區(qū)域動火作業(yè)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

  18. 工作票因故延期須由工作負責人至少提前一小時親自辦理延期手續(xù)。

  19.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20. 在做完安全措施后,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xiàn)場確認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并明確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的前提下,雙方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字,工作方可開始。

  21.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22.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組成員交清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它注意事項后方可工作。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xiàn)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jiān)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23. 值班員如發(fā)現(xiàn)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程和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24.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以前,值班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

  25.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工作票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明確工作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監(jiān)護。搶修后補辦工作票。

  26. 線路、變電檢修試驗外包單位或基建施工單位在風電場工作,必須由上述所在單位簽發(fā)工作票,安全生產部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設備維護部設專人監(jiān)護。第二份工作票由監(jiān)護人收執(zhí)。

  27.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xiàn)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fā)現(xiàn)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28. 檢查與考核

  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風電場電力設備設施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號)《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結合風場實際,特制訂風電場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二 組織機構

  第二條 設置風電場安全防護組織機構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生產部經理、各風場場長

  成員:各風場全體人員

  三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總工程師的職責:

  (1) 負責宣貫國家、上級有關電力設施安全防護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指示和規(guī)定。

  (2)領導全體人員提高電力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認識,督促各風場制定安全防護各項制度并落實執(zhí)行,保證電力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安全。

  (3)負責落實電力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部的職責:

  (1)安全生產部是風電場安全防護的主管部門,協(xié)助總工程師負責完成各風場的安全防護,組織節(jié)日及重要活動的安全防護檢查,督察各風場安全防護的具體落實。

  (2)深入現(xiàn)場聽取有關安全防護的建議,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

  第五條 各風場場長的職責:

  (1) 各風場場長是本風場安全防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防護各項制度及各種預防措施,并落實執(zhí)行;

  (2) 加強安全防護值班管理,定期對安防器材檢查,加強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的安全檢查,防止發(fā)生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事件。

  (3) 定期向上級領導匯報安全防護情況,發(fā)現(xiàn)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突發(fā)事件時及時向上級及當?shù)毓膊块T、電力管理部門匯報。

  第六條 各成員職責:

  (1)各風場人員為本風場的義務安保員,協(xié)助場長進行安全防護工作,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防護制度;

  (2)嚴格值班紀律,加強巡邏,發(fā)現(xiàn)可疑及異常情況立即向第一責任人匯報。

  四 安全防護規(guī)定

  第七條 風場電力設備設施實行分區(qū)管理,分別為:風場變電站區(qū)(包括地下電纜)、風機及箱變(包括巡檢道路)區(qū)、桿塔及集電線路區(qū),各風場按照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明顯的警示及告知標志,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各風場建立電力設施永久保護區(qū)臺賬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九條 風場依法保護所屬電力設施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1.闖入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2.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3.向導線拋擲物體;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4.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5.在桿塔、拉線基礎的5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6.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7.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8.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9.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10.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11.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超過4米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12. 未經風場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當按國家頒發(fā)的有關爆破作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13.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加強危險物品管理,不得攜帶各種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廠區(qū)和工作、生活場所;

  第八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帶熟人進入生產區(qū)參觀和食堂就餐。

  第九條 存放的各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危險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經常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態(tài)。

  第十條 食堂使用的爐灶、煤氣應防滲漏,下班時應關閉各閥門。

  第十一條 風場禁煙區(qū)內嚴禁吸煙或擅自攜帶引火物品。

  第十二條 各風場制定電力設施安全保衛(wèi)制度,加強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的安全登記檢查,防止發(fā)生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事件。

  第十三條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滅火設備應照規(guī)定配置設置,并放在明顯容易取用的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用狀態(tài)。

  第十四條 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必要時遷移。

  第十五條 各風場加強對錄像監(jiān)控設施維護管理,當值人員應監(jiān)視一切可疑情況。

  第十六條 嚴格值班紀律,加強值班巡邏檢查,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立即逐級匯報。

  第十七條 竊案發(fā)生后,應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上報有關單位偵察。

  第十八條 加強員工保密意識,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第十九條 不得酗酒、賭博、滋事。

  第二十條 按照安規(guī)要求風機機艙門鎖應完好,離開后鎖好,加強鑰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電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護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風電場安全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場。

  3引用標準: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消防安全管理,由安全員負責。

  4.2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

  4.2.1每年以創(chuàng)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4.2.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guī)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4.2.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2.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4.2.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2.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4.3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

  4.3.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4.3.2當值班組每日對風電場進行防火巡查。安全主管每月組織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督查落實班值整改完成情況。

  4.3.3檢查中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3.4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未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jù)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4.4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

  4.4.1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4.2應按規(guī)范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4.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yǎng)。

  4.4.4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4.4.5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4.5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4.5.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wèi)生、完好。

  4.5.2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4.5.3.1消防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4.5.3.2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tǒng)每半年檢測一次。

  4.5.3.3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4.5.3.4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jù)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5.4消防器材管理:

  4.6.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4.6.4.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tài)。

  4.6.4.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7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4.7.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4.7.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4.7.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shù)卣畧蟾妗?/p>

  4.7.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4.8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4.8.1用電安全管理:

  4.8.1.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4.8.1.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8.1.3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8.1.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4.8.2用火安全管理:

  4.8.2.1嚴格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

  4.8.2.2動火作業(yè)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qū)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shù)陌踩綦x,并準備適當種類、數(shù)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yè)后應即時放歸原處,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4.8.2.3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yè)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8.2.4未辦理“動火工作票”擅自動火作業(yè)者,予以記小過一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4.9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

  4.9.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4.9.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4.9.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9.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4.9.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4.9.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jù)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4.10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

  4.10.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guī)定的指標。

  4.10.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4.10.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10.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yōu)秀給予表彰。

  4.10.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4.11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

  4.11.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11.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11.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11.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4.11.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fā)現(xiàn)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4.12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4.12.1應按規(guī)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4.12.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4.12.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12.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4.12.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

  4.12.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qū)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4.12.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xiàn)場時應切斷電源。

  4.12.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區(qū)域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4.12.9使用明火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4.12.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guī)定。

  4.13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

  4.13.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4.13.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jù)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jù)本單位的規(guī)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4.13.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tài)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qū)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guī)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和認識態(tài)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guī)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guī)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fā)現(xiàn)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4.13.2.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13.2.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fā)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xié)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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