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試用合同范文集合5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試用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試用合同 篇1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是: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應該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一)員工要求入職當天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為充分實現(xiàn)企業(yè)的用人自主決定權,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設立相應的條款;
盡可能在試用期內決定該員工的去留;
(二)可將“一年一簽”改為“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
讓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連續(xù),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辦理退工手續(xù),過一定時間后再辦錄用手續(xù);
讓員工自己書面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試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guī)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有效期為_________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jù)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jù)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shù)卣?guī)定的就業(yè)保障的權利;
(3)享有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當?shù)卣?guī)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guī)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jīng)以現(xiàn)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xiàn),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y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xù),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團黨委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xiàn),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xié)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效力,經(jīng)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合同 篇3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么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 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為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問,什么都不敢爭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著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Q1: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jiān):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yè)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jù)所簽訂的 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guī)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shù),“不滿”不包含本數(shù)。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為二個月,但不 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边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為勞動合同期限。
Q2:試用期內如被公司調崗,還要重新設置試用期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jiān):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xié)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jīng)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jīng)消耗的試 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xù)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如果因為調換了部門,雙方協(xié)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Q3:總公司、子公司的試用期是通用的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jiān):《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 再設立試用期。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xù)的,即使他們是關聯(lián)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lián)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Q4: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
根 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jiān):依此規(guī)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yè)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yè)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jù)《勞動合 同法》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5: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HR 總監(jiān):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庇萌藛挝辉谠囉闷诮獬齽趧雍贤,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yè)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yè)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yè)違反相關規(guī)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jù)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yè)本身經(jīng)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6:試用期內可以休假嗎?
HR 總監(jiān):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 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Q7:員工在試用期內長病假,企業(yè)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HR 總監(jiān):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shù)。至于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規(guī)定的試用期上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xié)商一致。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試用合同 篇4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某些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guī)定的6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jīng)營季節(jié)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二者一樣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guī)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guī)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yè)不確定性和經(jīng)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等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jīng)基本搞清楚了,沒有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xiàn)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jīng)]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xié)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qū)別對待。勞動合同法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進行了限定,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
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有其他承諾,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衡。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合同 篇5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的規(guī)定。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fā),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guī)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guī)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于勞動者根據(jù)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yè),充分發(fā)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于實現(xiàn)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xù)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xù)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yè)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guī)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fā)現(xiàn)自己不適于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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