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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7-19 13:58:3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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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熱)

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護環(huán)境,保障職工健康,使放射性技術應用很好的為企業(yè)生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環(huán)境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為防止他人無故進入附近地區(qū),應設置安全區(qū),并在安全區(qū)的邊界有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牌。

  2、定期對放射源進行監(jiān)測,檢查是否泄漏。

  3、對放射源照射的樓板上加設防護鉛板,避免對其他人員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裝使用新源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放射保護條例》。

  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應急照射。

  6、廢放射源必須請專業(yè)部門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7、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并接受個人計量檢測。

  8、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受到的射線照射,應低于國家《放射保護規(guī)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員的限制標準。經國家主管部門檢測超標時,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裝置上設明顯的放射性標志。

  10、崗位人員每班記錄好詳細的崗位交接班記錄,包括設備的.存在狀態(tài)、運行情況。

  11、設備專業(yè)檢修工作人員每周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并做好詳細的記錄,包括設備有無丟失、設備運行狀況,檢查人員的姓名、檢查時間等。

  12、公司設備部、設備使用單位在節(jié)假日期間,對放射性設備進行檢查,檢查有無丟失情況,并做好記錄。各檢查人員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丟失、被盜、泄漏等情況應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報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組,公司立即報告市環(huán)保局、衛(wèi)生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

  13、含源設備的使用場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使用的設備必須進行登記,暫時不使用時,向地方環(huán)保部門申請,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儲藏,并做好相關的移交手續(xù)。

  14、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職工認識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當發(fā)生泄漏或丟失、被盜對人員及環(huán)境所產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進行認真管理,防止出現(xiàn)意外,給國家、集體及個人造成損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嚴格事故管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fā)生和擴大。

  16、2一旦發(fā)生放射事故,必須立即采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并向衛(wèi)生、公安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的同時向當?shù)丨h(huán)境保護部門報告。

  16、3公司安全部應建立全面系統(tǒng)和完善的事故檔案,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安全管理制度2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yè)部《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jiān)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xié)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jiān)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jiān)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jiān)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yè)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jiān)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guī)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yǎng)、改造業(yè)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jiān)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jiān)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5.4.2.4安全檢驗前,安監(jiān)部向市技術監(jiān)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jiān)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yè)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5.5.3.1司機守則;

  5.5.3.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5.5.3.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5.5.3.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5.3.5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5.5.4.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5.5.4.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5.5.4.3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5.5.4.4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

  5.5.4.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5.5.4.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yǎng),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5.5.5.1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5.5.5.2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fā)現(xiàn)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fā)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wěn)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注銷手續(xù),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jiān)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yǎng)、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jiān)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切實執(zhí)行。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由安監(jiān)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安全管理制度3

  1、校門是學校安全工作重地,要嚴格出入登記制度。

  2、學生在校時間,一律不準隨便出校,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班主任簽發(fā)的出門條方準出校。

  3、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自覺下車推車,校內不準騎車、溜車。

  4、學生在學習期間,謝絕會客,家長親友原則上不得入校找學生,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傳達室同志同意,并進行登記,學生在校期間未經學校同意,任何人不得帶學生離開學校。

  5、傳達室是門衛(wèi)工作重地,無關人員禁止入內,嚴防干擾門衛(wèi)工作。

  6、未經學校允許,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便進入學校,對于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滋事生非、騷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者,對于毆打師生員工、危害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的'不法分子,對于盜竊學校財產、故意破壞學校設備的人,要制止并立即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本單位使用的“施工”人員出入大門要檢查出入證。

  7、任何人不準在校園內聚眾打拳習武、學騎自行車,未經允許,校外人員不得到校園內進行各種球類和其他體育活動。

  8、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要限速行車,確保安全無事故,上課時間不準鳴笛。

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guī)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的規(guī)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qū)以外的區(qū)、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fā)展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發(fā)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guī)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城區(qū)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guī)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guī)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xù)。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guī)定相應資格的專業(y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yè)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guī)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fā)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guī)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yè)發(fā)現(xiàn)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shù)饺細饨洜I企業(yè)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xié)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yè)人員的監(jiān)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yè);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yè);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guī)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lián)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發(fā)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yǎng)、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fā)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qū)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yè)、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yè)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tǒng)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y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燃氣經營企業(yè)未設置明顯統(tǒng)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yè)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5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wèi)管理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發(fā)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lián)系。

  5、節(jié)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護送

  1、每天下午放學時,小學各班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shù),整理路隊。

  2、路隊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3、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guī)。

  4、路隊輔導員必須將學生送至指定地點,才能離開。

  三、課堂教學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guī)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fā)現(xiàn)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四、設備設施檢查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課間管理

  1、建立教師巡邏制度,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文明監(jiān)督員,監(jiān)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六、集體活動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物品管理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八、用電安全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九、組織保障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安全管理制度6

  一、將晨(午)檢表考勤與《安全日志》填寫、上交和考勤黑板公示結合管理。

  1、建議由安全委員負責統(tǒng)一考勤,上交晨(午)檢表填寫、上報,公示欄公示,并填《安全日志》。

  2、對于不假不到者務必與家長及時聯(lián)系,2月22日,初三1名女生,到教室后離校,離家出走;2月23日,初三1名男生第二、三節(jié)課離教室,曠課,經學生尋找后返教室上課;3月6日,初二1名男生,到教室后,離校,離家出走;————解決方法:學校要求?各班要加強考勤,做到每堂課清點人數(shù),做好記載,重點是記載好體育課為典型的缺勤名單。?加強了門衛(wèi)的管理,學生進校后,一律只能憑假條離校,早上、中午第一堂課前一律不能出校門購物或油印資料。(減小隱患,避免后續(xù)麻煩)

  3、每日安全教育要要點式記載。

  4、《安全日志》填寫不是負擔,簡單,效果好,學生能落實。?希望老師們督促,減小自身的安全壓力和避免責任。

  二、重點治理初一年級“課間跑跳鬧”現(xiàn)象,本周起,安全辦將要求保安人員對課間教室內及走廊上跑、跳、打鬧的現(xiàn)象做人數(shù)、次數(shù)的記載,定期公示。以此為各位班主任營造管理跑跳鬧的聲勢。

  三、特殊群體管理:重點做好杜絕串班、串樓、串校。本期校門口學生逗留現(xiàn)象越來越少,得益于學校老師們的治理,堅持。但不能掉以輕心,上周五,一初中4名學生要進學校,被門衛(wèi)和保衛(wèi)攔下,上周3,一初中旁巷道內學生打架,由我校學生參與。請班主任還要加強對重點防控學生的'警示教育。建議:?深入了解、排查經常與校外人員,社會人員、不良少年交往的學生近況,要求家長多接送,共同管理,多警示教育,避免其造事。?將常在校門口逗留的學生向保衛(wèi)、保安介紹,加強聯(lián)系與保衛(wèi)聯(lián)系,如有逗留請保衛(wèi)告知或督促其早回家。

  四、提醒乘車安全,不坐無運營資質的車,包括不乘坐老年人駕駛的兩輪車、電瓶車。

安全管理制度7

  學校的教學安全工作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做好教師請假、教師代課,學生競賽、考試等教學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班主任、任課老師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嚴格課堂教學管理,確保課堂教學安全。

 。ㄒ唬┦覂日n堂教學

  1、教師要努力提高職業(yè)道德水平,關心愛護學生,學習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依法維護學生的健康成長。

  2、落實“減負”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學生的作業(yè)量、作業(yè)時間符合上級有關規(guī)定。

  3、各學科在教學中要滲透安全教育,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和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教育。

  4、加強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針對學生的心理特點,幫助學生解除心理障礙,培養(yǎng)良好的意志品質。

  6、要關心愛護學生,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學生。

  7、按時上下課,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開,不拖堂。如不按時到崗、提前下課以及上課時教師無故離開教室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教師要負全部責任。

  8、嚴格執(zhí)行教學計劃,堅持按課表上課,未經教導處同意,不準私自調課。

  9、教師教育學生要講究方法,不得采用簡單粗暴的`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10、在課堂教學中,安全工作實行任課教師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11、教師要關心學生出勤情況,做好點名工作,及時了解學生缺課原因,課后與班主任聯(lián)系。如原因不明,班主任要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lián)系,避免學生出現(xiàn)意外事故要求教師時刻了解學生的身體情況,對特異性體質、先天性疾病等學生要建立檔案,必免在課堂教學中出現(xiàn)意外事故。如遇學生身體不適,及時與班主任或家長聯(lián)系,妥善處理。

  12、嚴格檢查學生學習用具,不允許帶攜帶與學習無關的硬器和利器。

  13、上課期間,學生離開課堂必須征得上課老師同意,外出校門需班主任出具手續(xù),門衛(wèi)方可放行。

  14、學生因事因病請假,需具備有家長簽名的請假條。

  15、上實驗課教師及實驗員要切實上好實驗課,保證實驗課的安全。

 。1)上課教師要嚴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實驗準備,對所用藥品、器材要在課前檢查并進行預做,確保藥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讓過期變質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器材藥品進入課堂。

  (2)上課教師要認真組織實驗課的教學工作,必須做到:課前教師對要做的實驗的整個過程能熟練操作;對存在一定安全問題的實驗,教師上課時一定先講實驗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處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識;并對重要操作進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同時對實驗的整個過程進行認真指導和全面監(jiān)控,確保學生安全。

  (3)所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及實驗步驟進行。

  16、到專用教室上課,教師必須做好學生組織工作。

 。ǘ┦彝庹n(體育課)堂教學

  1 、上課鈴響前,體育教師必須站在上課場地上等待學生的到來,切實加強責任心,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 、合理安排運動量和運動強度,關注體質較弱學生和特異體質學生。

  3、嚴禁學生上體育課衣服上別胸針、校牌等證章,不佩帶金屬或玻璃裝飾品及穿皮鞋。

  4、對于因身體原因不能上體育課的學生,對于在教學場地休息,旁觀的學生,體育老師要給予關注,不可放任不管;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上課場地的,班主任必須做好管理工作,堅決杜絕出現(xiàn)學生脫管的現(xiàn)象。

  5、如果體育課上,發(fā)生學生嘔吐、暈倒、受傷等突發(fā)情況,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6、教學過程中必須自始至終做好學生的組織工作,保證學生在準備、學習、練習等環(huán)節(jié)均隊列整齊安全有序,不得出現(xiàn)學生散亂教師離場等嚴重違紀行為及安全問題。

  7、 體育組教師要適時對學校的體育設施、器材進行安全檢查,若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總務處要及時對體育設備、器材進行維修或更新。

  8、對上課不及時到崗以及提早下課、提早結束教學任務然后放縱管理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任課教師負全部責任。

  (三)教學活動

  開展學生競賽、考試等教學活動時要有組織者和具體責任人,要加強教師的防范意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要健全意外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8

  1、幼兒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兒人身安全。

  2、幼兒在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幼兒。

  3、幼兒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fā)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幼兒園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幼兒開展有害幼兒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后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5、幼兒園任何人無權對幼兒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的幼兒,所有幼兒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兒園應適當組織幼兒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于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幼兒參加。

安全管理制度9

  1、學校配備專職或兼職校舍管理員一名,負責對校舍安全方面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向學校分管校長報告。

  2、校舍設施要求避雷設施完好,發(fā)現(xiàn)損壞要及時修復,定期請有關部門做好檢測。

  3、門窗開啟靈活,不松動,不腐朽。玻璃物件齊全,油灰飽滿不松動,維護及時。

  4、平房使用XX年以上,樓房使用15年以上,邀請有資質的房屋鑒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鑒定合格方可繼續(xù)使用。

  5、學校要在已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或設施前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預防事故發(fā)生。

  6、學校校舍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普查和鑒定,發(fā)現(xiàn)已壞校舍要及時上報,并迅速請有資質部門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報告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否則不得使用。學校嚴禁使用危房,d級危房要限期拆除,其他危房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7、學校的`避雷設備要齊全完好。

安全管理制度10

  1、活動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fā)現(xiàn)損壞,班主任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活動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保育員隨時關鎖好。

  4、幼兒不準在活動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

  7、活動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亂設插座、亂充電。

  8、不準幼兒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開水等危險的事,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茶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規(guī)則辦理,茶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guī)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qū)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yè)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yè)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yè)以上程度,并有本業(yè)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shù)姆羌夹g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jié)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yōu)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yè)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fā)還。

  a)公立醫(y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y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lián)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guī)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fā)給預告期間工資外,

  并依下列規(guī)定加發(fā)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guī)定,即時解雇: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xù)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保證人退;蛲ㄖ{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xù)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jié)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xù),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yè)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tǒng)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tài)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qū)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shù)卣怯洸⒔o有營業(yè)執(zhí)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xiàn)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yè)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fā)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guī)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管理制度《茶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fā)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yè)、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guī)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jié)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fā)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fā)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wèi)主管單位聯(lián)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yè)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

  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jiān)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jiān)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guī)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yè)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jié)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guī)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guī)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yī)院或醫(yī)務室或指定的醫(y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yī)療外并給予半數(shù)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guī)定病假20日數(shù)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yī)院或醫(y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fā)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yè)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yè)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yī)院或勞保指定醫(yī)院或各醫(y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yǎng)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yè)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yè)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yī)務室求診經醫(y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zhí)販式o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fā),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guī)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xù)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guī)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XX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shù)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yè)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yè)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xù)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guī)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條:車間、倉庫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高、低壓線不得架設在同一根電線桿上。

  第二條: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有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三條:車間、庫房的照明設備懸掛應牢固。庫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用紙、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燈罩。

  第四條:廠區(qū)、倉庫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規(guī)范。車間電源線路應當安裝在架線支架內,與各設備連接的動力線必須采用穿管連接方式。庫房的電源線路應架設在庫外,引進庫房內的線路,必須裝置在金屬或非燃塑料管內。線路和燈頭應安裝在庫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米,嚴禁在堆垛上方架設電線路,嚴禁在庫房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五條: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線路。庫區(qū)的電源應設總閘、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護措施。

  第六條:電器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護裝置。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條:廠區(qū)、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八條:配、發(fā)、變電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條: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配、發(fā)、變電房內嚴禁明火作業(yè)和使用電爐,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安全管理制度13

  1、幼兒園周邊環(huán)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wèi)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幼兒園對周邊環(huán)境應密切關注與監(jiān)控。

  2、幼兒園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幼兒園周邊環(huán)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lián)系轄區(qū)的派出所、村委會、工商管理、文化監(jiān)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幼兒,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幼兒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guī),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幼兒的自護能力。

安全管理制度14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廠安全生產制度。

  1.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

  (1)根據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制訂有關防范措施。

  (2)預防火災、爆炸、工傷等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3)完善生產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采納職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2.編制安全生產計劃:

 。1)各班組或各職能部門提出本部門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報廠部辦公室。

  (2)廠部辦公室編制工廠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報公司審批。

 。3)廠長召開有關部門及班組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會議,研究確定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執(zhí)行措施。

  (4)經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廠部辦公室負責貫徹執(zhí)行。

  3.安全生產責任劃分:

 。1)廠長對全廠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2)車間主任對各車間生產的安全負責;

 。3)班組長對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4.安全生產要求:

 。1)任何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必須佩戴安全帽;

 。2)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生產作業(yè),生產加工時必須精力高度集中,防止出現(xiàn)傷害。

 。3)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操作設備的性能和正確操作方法,嚴禁違規(guī)操作。

 。4)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操作,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5)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6)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搬運裝卸時防止壓傷、撞傷。

 。7)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8)安全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時刻保持安全通道的暢通。

 。9)新進廠員工必須通過安全考試后才能正式上崗。

  5.安全檢查:

  廠長定期(每季度)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并作出總結。廠部辦公室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情況。

  5.1安全檢查目的

  5.1.1發(fā)現(xiàn)和查明各種不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5.1.2監(jiān)督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

  5.1.3制止違章調度,嚴禁違章操作。

  5.1.4廠區(qū)防盜、防火和重點部位重點防范工作。

  5.2安全檢查時間。

  5.2.1全廠性的安全綜合大檢查(包括節(jié)假日前的檢查)。

  5.2.2季節(jié)性檢查。

  5.2.3日常安全和保衛(wèi)工作檢查。

  5.3安全檢查人員

  綜合檢查和季節(jié)性檢查由廠長、副廠長、車間主任、各班組和部門責任人等組成,日常檢查由廠部辦公室負責。

  5.4檢查的內容

  5.4.1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及具體計劃,在安全檢查過程中,要邊檢查,邊整改,檢查工作結束,及時總結,將檢查材料匯總后,報廠部辦公室進行考核。

  5.4.2日常檢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隱患;

  5.4.3綜合檢查(半年一次)主要是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防爆、防塵、防火和廠區(qū)防盜工作等。

  5.4.4季節(jié)檢查,主要是有針對性的檢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防凍保溫和廠區(qū)防盜工作等。

  5.4.5生產一線職工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交接班進行檢查和班中自查。

  5.4.6檢查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5.4.7對安全生產隱患,要做到“三定”(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四不準”(凡個人能整改的不推給班組,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凡廠部能整改的不推給公司)限期整改。

  5.4.8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把整改情況報給廠部辦公室備案,對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及時向廠長匯報。

  6.事故管理

  6.1事故分類

  6.1.1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或操作不當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無法挽回的產品損失。

  6.1.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影響了生產進度、材料損失、加大設備維修的有關費用。

  6.1.3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服務質量)達不到行業(y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及客戶退貨等的經濟損失。

  6.1.4交通事故:指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搶救費用。

  6.1.5火災事故:指因火災引起的,對公共財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損失和損害,火災造成的損失和為搶救火災而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

  6.1.6安全事故:指職工因打架斗毆,女職工操作設備因長發(fā)不帶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傷害者,及偷拿產品和盜竊工廠物資,給工廠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

  6.1.7破壞事故:凡蓄意對公共財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

  6.1.8工傷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非工傷事故,指職工因違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設備等非生產因素,在廠區(qū)內發(fā)生的人身傷害。

  6.2事故處理

  6.2.1工藝事故、質量事故,依照《產品質量檢驗管理規(guī)定》中有關條款執(zhí)行。

  6.2.2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

  6.2.3火災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2.4傷亡事故,依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和工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

  6.2.5破壞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處罰條例》中有關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

  6.2.6其它各類事故,按國家有關部門及工廠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2.7凡外來人員及本廠職工帶小孩進入廠區(qū)發(fā)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當事人自負。

  6.2.8凡設備事故、公共財產被盜、人身傷害,損失金額3000元或工傷休息30天以上者,為重大事故。

  6.3事故搶救

  6.3.1廠內發(fā)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6.3.2發(fā)生重大事故,廠領導要直接指揮,各部門協(xié)助搶救和防止事故擴大。

  6.3.3重大事故最先發(fā)現(xiàn)者,除立即處理外,應逐級上報。對重大事故,工廠要立即將事故概況(發(fā)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24小時內向總經理報告。

  6.3.4一般事故,在三天內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調查報告送公司辦公室。

  6.4責任劃分

  6.4.1生產工藝設計不明確,由設計者和主管者負責。在生產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工藝設計問題,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廠長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zhí)行而釀成事故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2違章操作發(fā)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擅自操作他人設備發(fā)生事故,由操作者負責。被委派操作發(fā)生事故,由操作者負主要責任,委派者負管理責任。

  6.4.3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fā)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6.4.4酒后操作設備,發(fā)生事故,由操作者負完全責任。

  6.4.5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范安全制度發(fā)生事故時,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門領導的責任。

  6.4.6廠里發(fā)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和未認識錯誤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6.4.7對重大事故,廠主管部門領導,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并將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

  6.4.7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6.4.7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強令違章冒險操作,而發(fā)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7.獎勵與懲罰7.1獎勵

  7.1.1模范遵守制度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7.1.2敢于向違反工廠制度的行為做斗爭和檢舉他人偷拿產品或盜竊工廠物資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7.1.3對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護公共財產及職工利益免受損失者,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7.1.4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現(xiàn)突出者,報公司表彰。

  7.1.5班組全年無任何安全事故,分班組不同情況,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7.2懲罰:

  7.2.1參照《員工守則》中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7.2.2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jié)輕重,以及影響生產程度等情況,除要事故責任者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藉、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3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發(fā)生的設備事故的,所在部門負主要責任予以處罰,車間主任負管理責任予以處罰。

  7.2.4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制度不健全,職工違反操作規(guī)程,擅自操作他人設備發(fā)生工傷事故,所在部門負主要責任予以處罰,車間主任負管理責任予以處罰。

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wèi)科、動火單位

  4、程序

  4.1禁火區(qū)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在禁火區(qū)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qū),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yè)均屬動火作業(yè),必須辦理動火手續(xù),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附件1)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guī)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jiān)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qū)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qū)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xiàn)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shù),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附件2),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lián)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jiān)火滅火器材,監(jiān)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否則,按廠規(guī)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處罰。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米以上,如違反規(guī)定出現(xiàn)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yè)。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xù)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fā)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xiàn)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fā)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guī)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jiān)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xiàn)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

  4.3.16監(jiān)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jiān)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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