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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真題之案例分析
某天,張某(19歲)對王某(18歲)和李某(17歲)說有一個富商住在縣城的某個旅館中,可以從富商那里弄些錢來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猶豫,怕被抓到。張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沒問題,隨后二人也表示贊同,并在張某的帶領下“踩點”,察看路線。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館房間外望風,張某、王某二人順著窗戶爬進了富商的房間,將躺在床上睡覺的富商捆綁起來并持刀威脅其不許出聲,隨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間的各個角落,但是二人沒有發(fā)現(xiàn)錢和任何值錢的財物。張某認為一定是富商將錢財全部藏了起來,但因擔心在旅館房間中逗留時間過長可能會被發(fā)現(xiàn),隨即將富商帶到了附近閑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張某等三人才發(fā)現(xiàn)綁的這個人不是富商,而是暫住旅館的外地打工人員,的確已經(jīng)身無分文,便將其放回。
【問題】
1.張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2.張某等三人的犯罪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形態(tài),未遂還是中止?
3.張某等三人各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答案】
1.張某等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
2.張某等三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3.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張某是主犯,主謀、策劃并實行了搶劫行為,并且張某教唆未滿18周歲的李某犯罪,根據(jù)《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因此對張某應以搶劫罪(未遂)從重處罰;王某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王某應以搶劫罪(未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因此對李某以搶劫罪(未遂)處罰,鑒于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應當對李某減輕或免除處罰。
【解析】
1.在本題中,應注意區(qū)分搶劫罪與綁架罪。本案中的三人雖然采取了捆綁的方式將“富商”綁至別處,但是目的仍是為了直接從被害人處掠奪財物,并沒有將“富商”作為人質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犯罪意圖。因此,這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本案中,張某等三人以富商為目標進行搶劫,但是由于對象錯誤,導致這三人搶劫了身無分文的外地打工人員。由于被害人的確已經(jīng)身無分文,構成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因此,應當以搶劫罪的未遂論處。
3.本題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分配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對張某的處罰。張某在本案中處于主犯的地位,組織并實行了犯罪行為,因為李某還是未成年人,張某的教唆行為會導致其被從重處罰的后果。根據(jù)《刑法》第26條的規(guī)定,應對張某以搶劫罪(未遂)從重處罰。其他二人都是從犯,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作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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