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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考試民法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①普通訴訟時效期間、②特殊訴訟時效期間、③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換言之,債權請求權受雙重時間限制:①最長訴訟時效;②普通或特殊訴訟時效。
1.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包括兩種:(1)一般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2)特殊情形:①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為安全使用期。②因船舶油污損害的請求權,為6年。
2.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一般債權請求權,為2年。
3.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指不適用2年期間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主要有:
(1)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無論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均適用2年時效期間——《產品質量法》第45條)
(2)3年。環(huán)境污染侵權,無論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害,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海商法》第265條)
(3)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合同法》第129條)
(4)5年。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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