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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全文」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從2016-10-26開始實施,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guī)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以下簡稱“預審”),是指在建 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 項進行的審查。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實保護耕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第四條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建設項目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nóng)用地的,建設項目由人民政 府批準的,預審工作由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批準的,預審工作由該部門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nèi)的國有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建設單位提出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
(一)申請預審的正式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當包含土地利用的章節(jié),內(nèi)容包括規(guī)劃選址情況、 用地總規(guī)模和用地類型、補充耕地資金落實情況等;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擬占用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nèi)土地的,還 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七條 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預審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預審申請,應當在2個工作日 內(nèi)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八條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下列內(nèi)容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計列費用是否合理。
第九條 受理預審申請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 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預審意見應當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特大型建設項目的預審,預審時間經(jīng)批準后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審,應當實行內(nèi)部會審制度。
第十一條 負責預審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應 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凡應進行預審的建設項目,未申請預審的,市、縣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下級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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