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加班工作制度
加班是與企業(yè)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已經成為多數企業(yè)存在的普遍現象。據調查,95%的企業(yè)存在多數員工或部分員工經常加班的現象。近年來由于加班工資支付問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的比例越來越高,有的是由于用人單位管理不到位造成,有些則是由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相關法律條款理解偏差所造成。
1、加班工資的相關規(guī)定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 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的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2、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風險分析】
(1)實踐中一個常見的現象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較少對用人單位的種種做法明確提出異議,一旦離職,則往往與用人單位“算總賬”。這筆帳里,一般都包含著加班工資部分。由于我國對勞動報酬實行特殊的時效計算制度,若用人單位對加班工資糾紛沒有有效的預防措施,往往在訴訟中處于被動,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2)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惡意克扣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會受到相關的懲罰。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應對策略】
(1)建立加班通知、申請、統計、確認制度。加班可以分為員工主動加班和單位要求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兩種情形,建立相應的通知加班和申請加班制度。在單位的制度應表明,不提倡員工自行加班,未經通知或批準,員工自行到單位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無論是安排加班還是申請加班,用人單位都應該每月進行加班統計,并由勞動者簽字確認,聲明加班時間以該加班統計為準。如果該月勞動者沒有加班,也要簽字確認,聲明沒有加班。
(2)考勤制度應與加班制度相呼應。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3)合理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加班費的計算系數是法定的,有150%、200%、300%三檔,但計算基數各地卻有不同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充分利用這些規(guī)定,減少加班費的計算系數!渡钲诮洕貐^(qū)和-諧勞動促進條例》第二十三規(guī)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自由約定工資數額。
(4)正確運用特殊工時制度。除了標準工時以外,我國還有兩種特殊的工時制度,即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正確運用這兩種特殊工時制度,將給用人單位節(jié)省大量的加班工資成本。
(5)工資單上明確加班工資。無論是采用現金發(fā)放還是轉賬形式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都應該將工資和加班工資明確分列在工資支付表上,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并發(fā)放給員工一份。同時,用人單位還可作出拒付聲明,表明對工資單之外的勞動報酬事項拒絕支付,以應對關于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加班工作制度。
【加班工作制度】相關文章:
加班的制度01-04
加班的通告02-19
加班的經典說說02-22
加班的說說02-26
沒有加班工資,這些星座依然享受加班04-11
晚上加班的說說02-21
天天加班說說02-22
周末加班文案02-16
加班通告范文02-15
加班心情短語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