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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怎樣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年單位守法成本調查
合同到期不通知的風險
合同到期后,如果單位不及時通知員工,而選擇直接將員工辭退,這種《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慣有的做法,在該法實施后,將面臨很大風險。按《勞動合同法》的新規(guī),合同到期時公司沒發(fā)出合同終止的通知,而直接辭退員工,將視為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單位的行為屬于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將面臨雙倍支付賠償金。
記者調查發(fā)現,不少單位在此規(guī)定上“栽跟頭”,甚至輸了官司賠了錢。
案例
遲了6天通知不續(xù)約賠了1.8萬元
合同自然到期后,公司未打算續(xù)約。剛巧碰到“五一”放假,遲了6天通知員工不續(xù)約,單位就支付了1.8萬元的賠償金。這是成都市勞動仲裁委裁定的一個真實判例。“類似情形涉及的賠償金問題,很多員工到我們這里申請仲裁,但由于法律規(guī)定清楚,調解后大多數公司就直接付錢了!惫ぷ魅藛T告訴記者。
這起案例的緣由是:2001年5月,王先生到這家運輸公司上班。2008年1月,雙方補簽了一年期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鑒于王先生的工作表現等情況,該公司并未打算與他續(xù)約。接下來是“五一”大假,人力資源部門沒有通知王先生不續(xù)約。5月6日,大假結束后,王先生繼續(xù)去上班卻被告知,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公司不再續(xù)簽。
勞動仲裁委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到期時,公司沒向王先生發(fā)出合同終止的通知,直到5月6日才臨時通知辭退,該情形應視為王先生與公司建立了一個新的事實勞動關系。在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時,公司向王先生發(fā)出辭退通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仲裁裁決,公司按照王先生實際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一共向王先生支付了7個半月的雙倍經濟補償金18000元。
調查
公司很謹慎寧愿提前下通知
“簽訂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就該知道什么時候到期,如果公司沒有通知續(xù)簽,肯定應視為雙方都知曉,應該自然終止。為什么要公司多付出人力成本去提醒,甚至賠錢?”對于自然到期的續(xù)簽問題,成都一家連鎖酒店的總經理劉先生顯得不解。他認為,勞動者因合同到期失業(yè)可能面臨的生活、醫(yī)療問題應當由國家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予以解決,而不能將這種風險通過立法的手段強加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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