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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合同幾個月試用期
王姓讀者問:
我于2008年5月份進入一家公司工作,任銷售主管。公司和我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到現(xiàn)在5個月已經(jīng)過去了,公司還是沒有給我轉(zhuǎn)為正式職工;還是按原先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給我發(fā)放工資。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幾個月?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公司和你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了5個月的試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從兩個月試用期滿后,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資。
復婚后沒有領證
屬于事實婚姻嗎
王姓讀者問:
我和老公于1996年結(jié)婚,婚后有一個兒子。2000年,由于他賭博成癮,我提出離婚,并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離婚后,由于兒子的關系,我們還是經(jīng)常往來。2001年,我們都覺得兩人之間還有感情,并考慮到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加上他保證以后不再出去賭博,所以又住到了一起,但是沒有去民政局登記?墒菑娜ツ昴瓿蹰_始,他舊病復發(fā),又迷上了賭博。我真的很失望,想和他分開。像我這種情況,屬于事實婚姻嗎?該怎么辦理離婚?財產(chǎn)怎么分割?
律師解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你的這種情形,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不屬于事實婚姻,因此不存在婚姻關系,當然也不存在離婚問題。你們是一種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一般說來按共同所有處理。但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朋友借錢我擔保
我要負什么責任
許姓讀者問:
2006年,我的一位好友因為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別人借了30萬元,并請求我為他做擔保人。我礙于情面,又相信了他不用我承擔保證責任的話,就答應做擔保人,并依朋友的要求,在借條上寫下“在某某某不能如期還款時,由某某某(我的名字)承擔責任”,還在借條上簽了我的名字。2008年4月份,該筆借款的還款期限已經(jīng)到了,朋友還不出,那人就找到我,要求還款?墒钱敵跖笥汛饝也挥贸袚WC責任的,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辦?我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律師解答:
首先,依據(jù)《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你的這種擔保形式,為一般保證。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你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即:在主債務已經(jīng)到期,債權人已經(jīng)起訴或者仲裁,而且已經(jīng)勝訴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強制執(zhí)行后仍然不能償還的情況下,你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目前你還不用承擔保證責任。其次,你朋友在要求你擔保時承諾他屆時一定會還款,不用你承擔保證責任。這種承諾只能在你們兩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相對債權人而言,你是有保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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