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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規(guī)定
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yǎng)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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