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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辭呈不滿30日
勞動者無故辭職,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一)、勞動者辭職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通知不滿三十日,單位該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非試用期內的解除,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而試用期內的解除,沒有形式的要求,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都可以。
但是,如果員工未給予任何告知或說明原因,即不辭而別,那么用人單位該怎么辦呢?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對于不辭而別的員工,單位首先應當通知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者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單位可認定未歸員工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在員工出現擅自離職,不辭而別的情形時,企業(yè)在依照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義務后員工仍不到崗,允許企業(yè)對員工作出終止勞動關系處理的一種方式。
(二)、如果員工辭職未提前通知或者通知不滿三十日,單位也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律并沒有給勞動者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處罰措施。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單位在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兩種法定情形之外,不能單方約定員工支付違約金,因此,通常情況下,員工未提前通知,或通知不滿三十日的,單位也不能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那么,用人單位是不是一點辦法也沒有呢?
(三)、如果員工辭職未提前通知或者通知不滿三十日,因此而給單位造成損失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因此,當員工突然辭職或者不辭而別,給企業(yè)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就相應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好證據,第一時間提出請求或者訴諸法律。
陜西稼軒律師事務所
王豐川 律師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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