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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考勤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管理,嚴明勞動紀律,維護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考勤工作由地、縣(市)聯(lián)社人秘部門和各信用社指定專人負責?记趩T對職工出勤情況要認真記錄,如實反映,對考勤工作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職工考勤內容包括出勤、休假、請假、加班、遲到、早退、脫崗和曠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號表示。
第四條 職工按照規(guī)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即為出勤。職工因公出差、外單位借用或經組織批準參加全脫產、半脫產學習,不能按時在機關上下班的視為出勤。
第五條 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法定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即為休假。法定節(jié)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節(jié)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五一”勞動節(jié)3天(5月1日至3日)、國慶節(jié)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條 職工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事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
第七條 職工未按時上班即為遲到,提前下班即為早退。上班中途未經有關領導同意擅自離崗即為脫崗。
第八條 職工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續(xù)假手續(xù)均為曠工。職工一月內遲到5次或早退(脫崗)4次(以有關部門抽查記錄為準)視為曠工1天。
第九條 職工日常工作應在上班時間完成,對本崗位本職工作原則上不安排加班。職工上班期間未完成日常工作而利用班余時間繼續(xù)工作的,不視為加班。因特殊情況(如上級行社或本單位領導安排或交辦的突擊性臨時性工作任務)必須加班的,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由帶班領導抽查加班工作情況。
第二章 請(休)假、加班程序和審批權限
第十條 職工請(休)假、加班必須履行相關手續(xù)。請(休)假人、加班人應填寫統(tǒng)一印制的一式兩聯(lián)的《職工請(休)假審批單》或《職工加班審批單》,病假應附有關證明,按審批權限經有關領導批準后,一聯(lián)由人秘部門留存,另一聯(lián)本人收執(zhí),待假滿或加班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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