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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fā)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jiān)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
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jiān)理
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yè)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huán)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jiān)理責任。
建設監(jiān)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jiān)理單位在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
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
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
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發(fā)
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yè)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jiān)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
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yè)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jiān)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監(jiān)督、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jiān)督人員。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
應當自收到本規(guī)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
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fā)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fā)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水利水電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guī)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yè)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fā)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xù)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jiān)督、服務。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jiān)理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 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宏觀管理。水利部建設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guī),并組織實施;
2.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yè)管理;
3.組織和協(xié)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第七條 流域機構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機構,對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
1.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guī)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fā);
2.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八條 。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地區(qū)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
1.負責本地區(qū)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管理;
2.支持本地區(qū)的國家和部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為工程創(chuàng)造良好的建設環(huán)境。
第九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 建設程序
第十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十一條 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guī)劃以及流域綜合規(guī)劃,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可以進行主體工程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以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guī)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fā)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xié)調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關系,實行目標管理。建設單位與設計、監(jiān)理、工程承包單位是合同關系,各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
1.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現場協(xié)調或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設計、施工的關鍵技術問題。從整體效益出發(fā),認真履行合同,積極處理好工程建設各方的關系,為施工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監(jiān)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合同規(guī)定在現場從事組織、管理、協(xié)調、
監(jiān)督工作。同時,監(jiān)理單位要站在獨立公正的立場上,協(xié)調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設計單位應按合同及時提供施工詳圖,并確保設計質量。按工程規(guī)模,派出設計代表組進駐施工現場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施工詳圖經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建設單位決定。如涉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問題,應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4.施工企業(yè)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簽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要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情況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guī)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guī)程要求組織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guī)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驗收,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項目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第四章 實行“三項制度”改革
第十六條 對生產經營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1.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或委托一個組織具體負責。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的機構履行建設單位職能。
2.組建建設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各方負責;
建設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2)經濟上獨立核算或分級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術、經濟負責人是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十七條 凡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投標制:
1.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國際采購導則進行,并根據工程的規(guī)模、投資方式以及工程特點,決定招標方式。
2.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并具備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招標管理按第二章明確的分級管理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水利部負責招標工作的行業(yè)管理,直接參與或組織少數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并做好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工作;
(2)其他國家和部屬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監(jiān)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的選擇,應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3.要加強對建設監(jiān)理單位的管理,監(jiān)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jiān)理單位必須持證營業(yè)。
第十九條 水利施工企業(yè)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yè)走向市場,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業(yè)要按項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組織施工,在組織結構上,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經營管理上,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在生產要素配置上,實行優(yōu)化配置,動態(tài)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
2.項目經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項目經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
量管理體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總站及各級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認真履行質量監(jiān)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jiān)理、設計、施工)必須接受和尊重其監(jiān)督,支持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
2.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按國家和行業(yè)技術標準、設計合同文件,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技術標準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guī)定、質量評定標準。
4.發(fā)生施工質量事故,必須認真嚴肅處理。嚴重質量事故,應由建設單位(或
監(jiān)理單位)組織有關各方聯(lián)合分析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
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jiān)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 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積極利用和發(fā)揮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建設管理專業(yè)委員會等學術團體作用,組織學術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推動管理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聯(lián)絡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其中:重點工程情況應在水利部月生產協(xié)調會五天前報告工程完成情況,包括完成實物工作量,關鍵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月報和年報按有關統(tǒng)計報表規(guī)定及時報送,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
(2)部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流域機構和水利部直接報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水利(水電)廳(局)應將所屬水利工程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和建設管理經驗總結,于每年年終向水利部報告一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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