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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出國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臨時因公出國人員的費用開支管理,加強預算的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及其《實施條例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 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加強出國團組的管理,壓縮出國團組規(guī)模,控制出國人數。出國團組要根據出訪的任務,認真編制出訪計劃。
第四條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 勤儉辦外事" 的方針,在核定的年度財政預算內組織安排出國活動,嚴格執(zhí)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出國人員在出國前,要按規(guī)定的開支標準編制經費使用計劃,送財務部門審定,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后予以預付經費。
各單位不得隨意向下屬單位或企業(yè)攤派與出國活動相關的費用。
第五條 出國人員的國際旅費按以下辦法執(zhí)行:
(一)出國人員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所選航線有中國民航的應按規(guī)定乘民航班機,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二)出國人員除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特殊情況經批準乘坐專機外,均應乘坐國際班機和國際列車。副部級以及相當于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包廂;司局級以及相當于司局級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其所發(fā)生的國際旅費在上述標準內據實報銷。
(三)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外段超過6 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 美元。
第六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旅行,應事先在出訪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出國人員在批準的計劃內旅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的城市間原始交通票據實報實銷。
第七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和公雜費(指用于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項目),按以下辦法:
(一)除特殊情況外,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均按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干的代表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代表團組統(tǒng)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黨和國家領導人率領的代表團,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zhí)行: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按實際開支住宿費實報實銷;副部級以及相當于副部級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節(jié)約的原則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guī)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大型國際會議或活動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按住宿費預算標準執(zhí)行,如對方組織單位要求統(tǒng)一安排,亦應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預算標準的,可據實報銷。
第九條 出國人員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人每次出國在10 天以內的,發(fā)給50美元;超過10 天的,從第11 天起,每人每天發(fā)給5 美元。
第十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有必要贈送禮品的,必須按照節(jié)約、從簡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收禮品的規(guī)定》(國務院第133 號令)和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guī)定》[ (93 )財外字第834 號] 執(zhí)行。確需宴請的,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包干標準掌握。
第十一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用中文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第十二條 出國人員赴歐元區(qū)國家,其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均以歐元作為貨幣單位。在歐元未進入流通領域之前,出國團組可按歐元標準相應領取以固定折算率計算的當地貨幣,或直接領取美元,比價以領取經費之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fā)布的歐元與美元比價確定。
第十三條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 美元。屬于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的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 號)中的購匯手續(xù),由組團單位統(tǒng)一辦理;其他出國人員的自費購匯,按照中國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人員,均執(zhí)行本辦法。
第十五條 邊境地區(qū)有頻繁出國任務的人員,其出國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出國人員執(zhí)行財經紀律的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弄虛作假的不正當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賠,所購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收取人民幣,并依照國家有關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yè)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參照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研鉑業(yè))及昆明貴金屬研究所(以下簡稱貴研所)因公臨時出國(境)業(yè)務的管理,規(guī)范 外事工作程序,根據云南省、集團公司關于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制度 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貴研鉑業(yè)、貴研所及由貴研所控股或貴研鉑業(yè)控股的下屬子公司(暫不含元江鎳業(yè))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
第三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所含內容為:
1、因公臨時出國(境)考察、交流、訪問;
2、涉及國際經貿項目、跨國商務活動的臨時出國(境)招商、參展、洽談與研討;
3、涉外培訓 ;
4、國(境)外的有關國際會議;
5、其他因公臨時出國(境)活動。
第四條 貴研鉑業(yè)外事辦公室(簡稱外事辦)是貴研鉑業(yè)對外事務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外事辦設在貴研鉑業(yè)黨委工作部,負責對因公臨時出國(境)執(zhí)行任務的團組進行管理、指導及監(jiān)督,協調配合完成內部審批、政治審查、任務申報、辦理相關手續(xù)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 因公出國(境)事項的審批權限
第五條 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內的因公出國(境)事項由貴研鉑業(yè)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包括對因公出國(境)事項進行任務審批和對因公出國(境)人員進行政 治審查。
第六條 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內的因公出國(境)事項,由事項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和其分管領導審核后,由黨政聯席會負責審批。
第三章 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原則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必須遵循務實、高效、精干、節(jié)約的原則,堅持按需派出、講求實效,切實符合企業(yè)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人員必須構成合理,人員所從事的業(yè)務必須與出訪任務相符。專業(yè)性強的出國(境)團組,要選派從事有關項目的專業(yè)人員,原則上不選派與本項目無關的其他非專業(yè)人員參加。
1、政治條件: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2、業(yè)務條件:業(yè)務嫻熟,專業(yè)對口,具有與出國境任務相適應的業(yè)務能力,原則上其外語水平能滿足出國(境)工作與學習的需要。
3、身體條件:身體健康,能適應長途旅行和國外的緊張工作。
4、已離休、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境)執(zhí)行公務,確屬工作需要而要出國(境)履行公務的,可批準出國(境)參加與其職務有關的會議或學術活動。
第九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進行考察、交流和訪問的團組,其出訪人數、出訪國家和出訪時間應按國家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因公出國(境)任務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辦理因公出國(境)業(yè)務必須完成以下程序(見附件1)
1、出國任務內部審批;
2、出國人員審查審批;
3、申請辦理出國任務批件;
4、辦理證照、出境證明或簽注;
5、申請辦理簽證;
6、行前教育、體檢、購匯、購票;
7、出訪;
8、回國、上繳證照、提交考察報告 、核銷費用。
第十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因公出國(境)業(yè)務的管理,提高實效,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內各公司、各部門必須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辦提交因公出國(境)計劃 ,包括出訪目的、業(yè)務內容、計劃時間、出訪人員、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辦統(tǒng)籌分類匯總后上報公司領導、集團公司外事辦及相關管理部門等,并根據外事計劃編制工作預算,納入公司預算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二條 各公司、各部門需辦理因公出國(境)業(yè)務,原則上應提前將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提交外事辦。出訪一個國家的團組或團組成員須提前40天提交,出訪兩個及以上國家的團組或團組成員須提前60天提交。根據團組出訪的性質,申請及材料應包括:
1、經分管領導簽批的書面申請報告:出國(境)事由及團組名稱,出國(境)團組的人員構成、專業(yè)技術和外語水平,派往國家及http://emrowgh.com出訪路線,出國(境)時間及在境外停留時間,經費來源,分管領導批準意見。
2、國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人員的正式邀請函及中文譯文,邀請單位及邀請人的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
3、涉外合同 、協議的復印件及有關部門對合作項目的批準文件;
4、與外單位簽訂的共同參與國外商務活動的備忘錄、協議合同等;
5、凡是出國參加重要國際會議的團組,須提供詳細會議日程
資料。若需在會上作交流報告的,須提供相關會議交流材料及保密審批材料。
6、與團組出訪有關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外事辦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進行審核,并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根據出國(境)的專業(yè)要求,對出國(境)任務進行審批,黨委組織部同時向會議提交對出國(境)人員進行審查的相關材料,審批通過后安排對出國(境)人員進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條 出國(境)人員屬涉密人員的,按保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批。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內的員工參加由其他單位組織的雙跨團組的,應參照上述第十二條的相關要求提供材料,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后,由黨委組織部及外事辦配合組團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如因出訪任務急、組團時間短(距出訪時間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進行臨時任務審批的,在申請材料符合出訪要求的情況下,可直接填寫《臨時出國任務審批表》(見附件2)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五章 護照簽證辦理
第十八條 員工的因公出國護照、簽證手續(xù)由外事辦統(tǒng)一申請辦理。嚴禁部門或個人自行到省外事辦辦理護照以及到外國駐華使館、各國駐華領事館辦理或催辦簽證,更不準在國外擅自辦理因公出國(境)簽證手續(xù)。
第十九條 因公出國人員需適時向外事辦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因公出國任務申報表;
2、外方邀請函原件及復印件、邀請函中文翻譯件;
3、外方確定的詳細日程(中外文各一份);
4、護照申請卡片及個人照片;
5、護照核查表;
6、申請出國簽證事項表。
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審批材料由公司黨委組織部向外事辦提供。
第二十條 領取護照時,本人要認真核對護照與簽證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及漢語拼音是否正確,鋼印和發(fā)照機關印章及簽證頁上使館印章、領事簽署等是否齊全,由本人持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員不能異地申請辦理護照,無特殊理由不得申請兩本及以上護照,禁止在國外同時持有兩本及以上護照。按照省外事辦要求,申辦護照前團組成員均要交回舊證照。
第六章 出國(境)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組出訪之前,由外事辦根據指示要求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出國人員進行出國(境)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愛國主義和民族氣節(jié)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紀律的教育,國-家-安-全和保守機密的教育,外匯管理和使用規(guī)定的教育,海關規(guī)定的教育,出國(境)旅行知識的教育,對外社交禮儀的教育以及出訪國家概況及風俗習慣的介紹,并提示團組針對特定情況須做的提前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外進行科技交流的,出國(境)人員出行前須填寫《對外科技交流人員登記表》(見附件3),簽訂《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見附件4),并報保密管理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審查審批。
第二十四條 團組或出國人員應詳細編制行程方案和經費預算方案,指定團組專門人員負責經費辦理和財務管理。經費預算方案經外事辦審核,報財務部審批后,由團組專門人員辦理相關借款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因公出國(境)使用外匯的辦理由外事辦統(tǒng)一負責。
第七章 出國(境)團組的國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出國(境)團組實行團(組)長負責制,按方案行程組織完成好出訪任務,對派出團組人員、經費履行管理、監(jiān)督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出國(境)團組嚴格遵守任務件批準的出訪國家、境外停留時間,不準自行變更出訪路線,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外期間出國(境)人員必須遵守各項規(guī)定,嚴格掌握組織原則,遵守外事紀律,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妥善保管護照、機票及現金,防止丟失和被搶盜。
第二十九條 團組出國費用應合理安排,指定的專人負責對各項開支做好詳細記錄,保存好有關票據,按照財務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開支使用。
第三十條 在外遇到突發(fā)事件或意外情況時,立即向外事辦報告并設法與我駐當地使、領館聯系匯報,請求幫助。
第八章 團組回國后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出國(境)人員回國返回時,應向外事辦報到,通報有關國外工作情況并提交出國期間所收集的各類會議交流資料、考察資料等,必要時通過多種形式向有關領導及部門進行匯報。
第三十二條 回國兩周內,由團組長負責收繳全團護照及時交到外事辦統(tǒng)一管理。逾期不交回護照者,外事辦將督促其交回。無正當理由而超過一個月者,外事辦將通報批評,并不再受理當事人再次因公出國任務。
第三十三條 回國兩周http://emrowgh.com內,團組成員須填寫《出國(赴港澳)人員鑒定表》(見附件5),并同該團組出國總結報告提交外事辦統(tǒng)一保管,存入外事工作檔案。
第三十四條 回國后,原則上一個月內要向領導做出正式書面匯報,內容包括:
1、國外期間主要工作及活動;
2、主要工作成果;
3、存在的問題及采用的措施;
4、外方提供的資料清單;
5、執(zhí)行外事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6、對外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出國(境)團組和
人員回國后,指定的團組專門人員按照公司相關外事、財務管理制度辦理報銷手續(xù),擬報銷的費用須經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同意。對不提交出國總結報告或其他手續(xù)不全的團組或個人不予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由外事辦(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國家和上級部門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發(fā)生變化時,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1、貴研鉑業(yè)因公臨時出國(境)工作流程圖
2、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表
3、對外科技交流人員登記表
4、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
5、出國(赴港澳)人員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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