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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國土系統(tǒng)請假制度

時間:2022-04-22 09:47:12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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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國土系統(tǒng)請假制度

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作人員的請銷假行為,保障干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縣級國土系統(tǒng)請假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15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和國家規(guī)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準,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辦公室備案,并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地(限區(qū)域),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其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性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zhí)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7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guī)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電話申請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xù)。外出期間因故不能按時返回的,應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請審批領導批準,事后及時補假。班子成員、副局長及副科級領導外出延期的,須同時向辦公室通報情況,保證相關工作的協(xié)調和銜接。

2、請病假者需持縣人民醫(y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病歷證明,經批準后方可休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休假。

4、科室負責人外出活動期間,要制定一名干部主持日常工作,同一科室的股級干部非因特殊情況不得同時外出。凡在縣區(qū)以外召開會議的科室須留有值班人員。

5、請假手續(xù)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本人親自辦理,由于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家人或同事辦理。因特殊情況需要續(xù)假的,應報請審批領導批準后,委托他人代辦請假手續(xù)。否則,超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6、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班子成員、副局長以及副科級領導干部離開蒼山的必須向局長報告,科室負責人離開蒼山的需同時向局長以及分管領導報告。

第五條  假期批準權限及程序

1、班子成員、副局長及副科級領導外出直接報請局長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外出須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請局長審批;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本科室負責人及分管局長同意并簽字后,報局長審批?剖摇⑹聵I(yè)單位負責人要在分管局長同意并簽字后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半天以內的,由本科室負責人同意,報經分管局長批準;請假一天以上的(含一天),要經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意并簽字后,報局長批準。

3、機關所有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請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存根聯(lián)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lián)由請假人保管,待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xù)假手續(xù),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xù)。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xù),本人要在《請假條》的存根聯(lián)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guī)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基本工資及福利性待遇不變。特殊情況,按黨組研究的決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會議(活動)請假制定

1、全體干部職工應按照會議(活動)通知要求,按時參加縣局組織的各類會議或活動。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不得擅自缺席或找人代替。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或請假未獲批準缺席的,按曠工處理。

3、班子成員、副局長及副科級領導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活動)的,必須報請局長審批,并向辦公室通報;科室負責人必須報請局長或召集會議的分管局長審批,并向辦公室通報;其他工作人員必須經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同時將請假條報辦公室備案。

4、督查科負責對會風會紀的監(jiān)督檢查。對未經批準無辜曠會、替會、早退、遲到或不遵守會議紀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其他

1、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zhí)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獎懲規(guī)定。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一年內因事請假超過15個工作日的,自第16天起,逐天扣除本人工資(日工資=每月應發(fā)工資/21天)及誤餐補助、交通補助、機關文明獎。一年內因病請假超過1個月的,逐天扣除誤餐補助、交通補助、機關文明獎;超過2個月的,自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fā),不滿10年的發(fā)給基本工資的90%;超過6個月的,自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滿10年以及以上的發(fā)給基本工資的80%,不滿10年的發(fā)給基本工資的70%。臨時工請假(產假除外)超過30天的,休假期間停發(fā)工資和福利待遇。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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