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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機關請假制度
為增強機關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性,嚴明工作紀律,規(guī)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請假制度。
一、總體要求
1、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機關作息時間,堅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脫崗。
2、請假應事先做好安排,盡量避免休息與工作矛盾。
二、因公外出
1、半天以內的,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同一辦公室人員相互告知去向;單位負責人向本單位人員告知去向;局領導向辦公室告知去向。
2、半天以上一天以內的,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同一辦公室人員相互告知去向;單位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向本單位人員告知去向;局領導向辦公室告知去向。
3、一天以上的,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同一辦公室人員相互告知去向,單位負責人告知辦公室;單位負責人提前向分管領導報告,向辦公室及向本單位人員告知去向;局長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局領導向局長報告,向辦公室告知去向。
三、事假及病假
1、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須書面請假,履行請假
手續(xù),經批準后,分別交辦公室、監(jiān)察室保管存檔,在月度考核中說明。特殊情況事前未辦理請假手續(xù),事后要補辦。
2、三天以內的,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由單位負責人批準;單位負責人向分管領導提出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局長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局領導向局長提出申請,由局長批準。
3、三天以上的,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單位負責人提出意見后報分管領導批準;單位負責人向分管領導提出申請,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報局長批準;局長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局領導向局長提出申請,由局長批準。
4、因病半天以內到醫(yī)院檢查治療的視為上班。
四、年休假及其它
1、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年休假期在當年使用。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單位負責人提出意見后報分管領導批準;單位負責人向分管領導提出申請,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報局長批準;局長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局領導向局長提出申請,由局長批準。
2、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請假手續(xù)同年休假。
3、經組織批準,參加成人學習的,其上課時間和學校規(guī)定的考試時間,視為上班。
4、公休假期間出省的,工作人員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局長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局領導向局長報告。
5、假滿要按時上班,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續(xù)修,批準后方可有效;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上班的,超假未履行續(xù)假手續(xù)的,一律視為曠工。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機關、事業(yè)單位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強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根據(jù)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局的實際,現(xiàn)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guī)定公布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各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zhí)行。
一、病假
(一)病假憑醫(y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二)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三天內)報組織人事科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并在事后補辦有關請假手續(xù)。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兩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須經局長批準。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準。4、局屬事業(yè)單位中層領導請事假一天以上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通過電話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后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xù),如未按上述手續(xù)辦理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80%計發(fā)(日基本工資=
月基本工資÷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計發(fā);累計超過50天的,超過天數(shù)本人基本工資停發(fā)。
(三)按曠工處理的人員,曠工期間停發(fā)本人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當月獎金不發(fā)。
三、婚假、晚婚假、喪假、探親假及計劃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職工持結婚證,經批準,可享受婚假5天。實行晚婚者(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shù)。
(二)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 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對于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路程假,休喪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計算假期的天數(shù)。
(三)計劃生育假期
計劃生育假期具體按《廣州市計劃生育假一覽表》執(zhí)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范圍和對象。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 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親的待遇。
2、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
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 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 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時間規(guī)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者,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參加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確定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現(xiàn)行計算連續(xù)工齡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xù)兩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五)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yǎng)累計超過四十五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者,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職工或未婚職工當年已按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規(guī)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親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當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數(shù)少于探親假天數(shù)的,可給予補足。女性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男性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休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的休假及療養(yǎng)活動,計算為年休假時間。如活動的時間多于本人當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時間,
多出時間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九)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擬休假前一個月提出休假申請,以便所在科室(單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員獲得休假批準后,須盡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來后盡快投入相關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員休假,要從有利于工作出發(fā),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假。
五、銷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應實行銷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內)須報組織人事科銷假。
機關、站所干部請假制度
為加強鎮(zhèn)村干部管理,嚴肅干部紀律,在全鎮(zhèn)形成團結、奮進、廉潔、務實、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各項工作落實,根據(jù)有關要求,結合賽里木鎮(zhèn)實際,特制定干部請銷假制度如下:
一、適用對象
鎮(zhèn)機關干部、站所干部、村兩委干部
二、請假程序
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以假條為準,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捎假條或打電話請假,否則按曠工論處,請病假的需出示醫(yī)院的診斷證明。鎮(zhèn)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假,按組織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一)副科級干部請假三天以下需向鎮(zhèn)黨委書記申請,三天以上需向組織部申請,如遇開會、外出辦事,需向鎮(zhèn)黨委書記說明情況,假條需交黨建辦存檔。
(二)一般干部請假一天需向主管領導申請,假條交黨建辦存檔,請假一天以上先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向鎮(zhèn)黨委書記申請,假條交黨建辦存檔。
(三)站所干部及負責人請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2天以上的由分管領導批準后,再報黨委書記批準,假條交黨建辦存檔。
(四)村級正職請假的要寫出書面申請,駐村領導和鎮(zhèn)長同意并簽字以后,由鎮(zhèn)黨委書記批準,村級副職請假1—3天的,村同意后,由駐村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村和駐村領導同意后,由黨建辦批準。
所有假條一律交黨建辦存檔備案,并向主要領導匯報。工作因事請長假的,必須按工作管理權限分別報人事局、組織部審批,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待遇。
(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黨建辦辦理銷假手續(xù),如需要續(xù)假,要按上述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
三、有關要求
(一)在請假手續(xù)未批準前,不得擅自離崗,一律不允許電話或口頭請假。
(二)請假人要嚴格遵守請假規(guī)定時間,不得擅自超假。請假期滿后需續(xù)假而未辦理續(xù)假手續(xù)的,按曠工處理。
(三)請假人在請假期間要保持通訊聯(lián)系,不得關閉通訊工具。
(四)請假人應避免在大的評比檢查、防汛抗旱、護林防火、敏感期間等關鍵時期,應盡量不安排外出。
(五)請假期間,需認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證請假期間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現(xiàn)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鎮(zhèn)委員會
20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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